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2022年01月13日 02:15 证券时报

原标题: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冀东水泥 公告编号:2022-009

  债券代码:127025 证券简称:冀东转债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冀东水泥

  债券代码:127025 证券简称:冀东转债

  调整前转股价格:14.21元/股

  调整后转股价格:14.01元/股

  本次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2022年1月14日

  一、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416号”批准,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公开发行了2,82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82,000.00万元。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1166号”文同意,公司282,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12月2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冀东转债”,债券代码“127025”。

  根据《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有关规定,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历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一)第一次调整

  2021年4月20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2020年末总股本1,347,522,91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资本。

  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公司调整了“冀东转债”转股价格,具体调整如下:P1=P0-D=15.78-0.5=15.28元/股,即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为15.2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6月2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二)第二次调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金隅冀东水泥(唐山)有限责任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61号)的核准,公司向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065,988,043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78元,新增股份已于2021年12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公司调整了“冀东转债”转股价格,具体调整如下:以发行前公司总股本1,413,653,151股为计算基准,计算如下:P0为调整前转股价15.28元/股,A为增发新股价12.78元/股,k为增发新股率0.754066(即:1,065,988,043股/1,413,653,151股)。P1=(15.28+12.78×0.754066)/(1+0.754066)=14.2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12月16日起生效。

  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一)股份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金隅冀东水泥(唐山)有限责任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61号)的核准,公司向13名投资者合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78,571,428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20元,相关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新发行股份登记手续,本次新增股份将于2022年1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发行前公司总股本2,479,641,399股为计算基准,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658,212,827股。

  (二)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本次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式为P1=(P0+A×k)/(1+k)。

  以发行前公司总股本2,479,641,399股为计算基准,计算如下:P0为调整前转股价14.21元/股,A为增发新股价11.20元/股,k为增发新股率0.072015(即:178,571,428股/2,479,641,399股)。P1=(14.21+11.20×0.072015)/(1+0.072015)=14.01元/股。

  本次冀东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不涉及暂停转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1月14日(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冀东水泥 公告编号:2022-010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核准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金隅冀东水泥(唐山)有限责任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61号)核准,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11.20元/股,发行普通股股票数量178,571,428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999,999,993.6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3,603,933.7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56,396,059.8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29日全部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1BJAS10917)。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已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道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和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或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三)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一创投行、中信证券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为避免疑义,一创投行、中信证券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各自独立。

  一创投行、中信证券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一创投行、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一创投行、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一创投行、中信证券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和使用情况。公司授权一创投行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罗浩、刘宁,以及中信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李靖、肖扬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一创投行、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一创投行、中信证券。(将对账单扫描件分别发送至一创投行、中信证券联系人电子邮箱,并将对账单原件分别寄送至一创投行、中信证券联系人地址)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一创投行、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一创投行、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一创投行、中信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公司,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公司或一创投行、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一创投行、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一创投行、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一创投行、中信证券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或一创投行、中信证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九)一创投行、中信证券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本公司、专户银行、一创投行、中信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一创投行、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一创投行、中信证券共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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