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338 证券简称:巴比食品 公告编号:2022-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23号)核准,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6,2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12.72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8,864.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4,459.2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404.79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9月29日对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30Z0189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披露的《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20年度,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25,622.36万元;2021年度,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4,019.54万元;截至2022年1月4日,2022年度累计使用募集资金0万元,截至2022年1月4日募集资金余额36,165.77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20,778.25万元,尚未到期的现金管理产品金额15,387.52万元。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直营网络建设项目”“品牌推广项目”和“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相关项目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共同进行具体的落地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0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会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各全资子公司分别就不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其中,“直营网络建设项目”与全资子公司中饮巴比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中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巴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良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四方监管协议;“品牌推广项目”与全资子公司中饮巴比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市良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与全资子公司上海阿京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已于2021年12月31日签署完成,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仅增加新的协议签署方,不涉及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形。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的签署主体如下:
公司(甲方)与各全资子公司(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丙方)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丁方)。
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相关决议,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甲方和乙方共同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甲方负责确保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直营网络建设项目”账号为75080122000378748,“品牌推广项目”账号为75080122000379168,“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账号为75080122000379377。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和乙方共同实施的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募集资金仅用于《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方需使用监管账户资金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丙方提交符合要求的划款指令及资金用途证明(如非原件,需加盖甲方公章),丙方对甲方提交的支付指令及资金用途证明进行形式性审查。在本协议存续期内,若因任何原因出现监管账户被查封、销户、冻结及其他情形而不能履约划转款项的,丙方不承担未履约划款的违约责任。
四、甲、乙、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五、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各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六、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牟晓挥、王钢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乙方账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七、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八、甲方、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九、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和乙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乙方及丁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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