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证券代码:000626 证券简称:远大控股 公告编号:2021-119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2021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17日14:00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惊驾路555号泰富广场A座15楼1503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9:15一一9:25,9:30一一11:30和13:00一一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9:15一一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史迎春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名,代表股份296,239,7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08,940,464股的58.207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名,代表股份211,825,7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08,940,464股的41.620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2名,代表股份84,41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08,940,464股的16.586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会议,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指派邱叶、陈超律师进行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提案的表决情况
提案1.00、2022年度投资理财产品。
表决情况:同意296,239,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320,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0、子公司2022年度继续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
表决情况:同意296,239,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320,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00、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
表决情况:同意296,239,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320,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4.00、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为上海远盛仓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表决情况:同意296,239,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320,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5.00、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许强。
本项采用累积投票制。
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96,222,976,不少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303,676。
表决结果:当选。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邱叶、陈超。
3、结论意见: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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