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2021年12月18日 00:33 证券日报

原标题: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尚纬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3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披露前,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副董事长骆亚君持有公司股份1,560,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019%;董事、总经理盛业武持有公司股份2,81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443%;董事、董事会秘书姜向东持有公司股份1,560,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019%;董事、副总经理李广文持有公司股份1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71%;监事会主席段永秀持有公司股份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4%;监事霍彪持有公司股份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58%;副总经理梁晓明持有公司股份148,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88%;副总经理朱晓星持有公司股份11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17%;总工程师陈光高持有公司股份9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86%。上述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和公司股权激励取得的股份。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2021年10月9日,公司披露了《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数均不超过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减持期间为自减持计划公告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减持价格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变动事项,应对上述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

  2021年11月30日,公司披露了《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减持公司1,605,300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106%,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一、 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注:上表中“其他方式取得”指“股权激励取得”、“集合竞价增持取得”股份。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 董监高因以下事项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二) 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作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骆亚君、姜向东、李广文、梁晓明、朱晓星、陈光高承诺如下:

  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三) 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 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 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上述股东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盛业武先生未完成的10,025股、骆亚君先生未完成的12股、姜向东先生未完成的12股、梁晓明先生未完成的50股股份在本减持计划时间届满前不再减持。

  特此公告。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12-18

  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尚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94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

  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尚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99号)核准,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纬股份”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数104,761,904股,发行价格5.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15,999,995.52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0,778,477.09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5,221,518.4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3日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610Z0011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直属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尚纬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尚纬”)于2021年12月16日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监管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1、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金额为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及保荐费(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余额,其他发行费用尚未划出。

  2、后续公司将根据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实施计划和实际资金需求,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分批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到相应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所设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直属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22364901040022179、431190100100280747、020000451623,截至2021年12月3日,专户余额分别为13,023.00万元、32,270.00万元、15,523.98万元。该专户分别仅用于甲方新能源用特种电缆建设、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放和使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永舜、何光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其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安徽尚纬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账号为498010100100562251,截止2021年12月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永舜、何光行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下简称“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乙方、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丁方出具银行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争议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位于合肥的合肥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争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1.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其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留甲方、乙方备用。

  特此公告。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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