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交所公司部【2021】 第427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交所公司部【2021】 第427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2021年12月18日 00:33 证券日报

原标题: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交所公司部【2021】 第427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ST全新       公告编号:2021-09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送达的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427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收到《关注函》后,公司董事会给予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函件要求,安排相关回复工作。相关回复内容如下:

  2021年12月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显示,你公司、练卫飞近日分别与吴海萌、王沛雁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就SHENDX20170235号仲裁案、SHENDX20170236号仲裁案、(2020)粤03民初3211号诉讼案所主张的执行款项合计1.6亿元达成和解。和解前,你公司已将1.6亿元计入“其他应收款—练卫飞”并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解后,你公司在前述案件中承担的金额减少约4000万元,相应转回已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并确认为当月非经常性损益。你公司前三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1.20万元。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与相关方核实并说明下述问题:

  1、公告显示,前述案件系因练卫飞冒用你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导致公司涉诉损失。请结合前述案件判决或仲裁与实际执行情况、此次和解安排等,详细说明你公司对涉及应收应付款项及坏账准备金额的计算过程,相关涉诉事项的会计处理过程、会计确认时点及依据等。

  公司回复:

  1、应收应付款项的形成

  吴海萌案件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3211号诉讼案、深圳国际仲裁院SHENDX20170235号仲裁案、SHENDX20170236号仲裁案三起案件,公司于2018年度参考相关法律意见书,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决定对上述三起案件按预计赔偿的最大值与最小值取均值计提预计负债262,860,830.00元(详见《关于对深交所公司管理部〔2019〕第55号年报问询函的回复》)。2018年底公司根据诉讼情况对预计负债进行了测算,具体如下:

  未决诉讼预计负债:270,314,530.00元(含上述案件262,860,830.00元)

  +已决诉讼预计负债:35,261,263.35元

  -去汉富控股的承诺159,000,000.00元

  =预计负债:146,575,793.35元

  据此作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146,575,793.35元

  贷:预计负债146,575,793.35元

  2019年度对此进行了追溯调整,调整为:

  借:其他应收款-练卫飞305,575,793.35元

  贷:预计负债-借款合同270,314,530.00元

  贷:预计负债-担保合同-谢楚安35,261,263.35元

  同时:

  借:信用减值损失146,575,793.35元

  贷: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练卫飞146,575,793.35元

  (详见《关于对深交所公司管理部〔2020〕第120号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因上述三起案件已计入其他应收款-练卫飞金额为262,860,830.00元,2020年10月29日公司与王沛雁、吴海萌就上述三起案件签订了三方《和解协议》,三方同意以160,000,000.00元达成和解(其中:民初3211号诉讼案和解金额为5,300万元、SHENDX20170235号仲裁案和解金额为5,200万元、SHENDX20170236号仲裁案和解金额为5,500万元),故减少其他应收款-练卫飞102,860,830.00元,据此作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吴海萌、王沛雁102,860,830.00元

  贷:其他应收款-练卫飞102,860,830.00元

  同时:

  借:坏帐准备-其他应收款-练卫飞102,860,830.00元

  贷:信用减值损失102,860,830.00元。

  至此因上述三起案件计入其他应收款-练卫飞金额为160,000,000.00元、其他应付款-吴海萌、王沛雁金额为160,000,000.00元。

  2021年3月4日法院执行吴海萌案件划走公司银行帐户49,741.13元,因此本次和解前涉及上述三起案件的“其他应收款-练卫飞”账面余额为160,000,000.00元,、“其他应付款-吴海萌、王沛雁”余额为159,950,258.87元。

  截至2021年12月1日本次和解前,因练卫飞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吴海萌、王沛雁案、王坚案、谢楚安案总计确认“其他应收款-练卫飞”金额为308,384,186.34元,其中:吴海萌、王沛雁案160,000,000.00元、王坚案8,000,000.00元、谢楚安案139,807,147.95元、代付诉讼费577,038.39元。

  2、坏账准备的计算过程

  由于汉富控股有限公司就公司因练卫飞导致的吴海萌、谢楚安等四起案件的相关损失承诺在159,000,000.00元范围内补偿公司;2020年底公司根据相关案件评估至少能受偿的金额为80,769,377.95元。该金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根据汉富控股将公司股份质押给北京泓钧的质押合同,发现汉富控股对本公司诉讼承诺补偿的1.59亿及对北京泓钧的债务441,543,367.70元对应质押的股票为7500万股,公司与北京泓钧都享有担保权,而北京泓钧给予汉富控股于2018年12月6日解押了3000万股,未经本公司同意,因此公司认为是北京泓钧单方放弃自己的部分债权。解押日2018年12月6日的股价为8.37元每股,解押后第二天12月7日股价为8元每股,根据谨慎性原则,公司按8元每股计算解押的3000万股市值=3000万股*8元/股=240,000,000.00元,公司经过讨论并结合律师意见推断北京泓钧对汉富控股的债权债务为441,543,367.7元-240,000,000.00元=201,543,367.70元;本公司对汉富控股的债权为1.59亿元。经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截至目前汉富控股质押给北京泓钧的股份余额仍然为45,000,127股。依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3民初534号判决第二条,汉富控股2019年4月29日向公司出具的《关于承担全新好诉讼(仲裁)损失的承诺函》有效,公司评估45,000,127股股票对应的市值为183,150,516.89元,根据45,000,127股股票的市值183,150,516.89元由2.01亿(北京泓钧对汉富的债权)与1.59亿进行分配,其中1.59亿分得的市值为80,769,377.95元。

  公司已聘请北京首联律师事务所发表2020年年报的《法律意见书》((2021)京首律法字第2107号),对股票出售价值的分配,依然以质押合同条款为依据。

  “其一、根据《物权法》第226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汉富公司质押给泓钧公司资产的股权之质权合法有效,已于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虽然没有向工商登记机关做登记,但是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了登记,并且予以公示,产生登记效力。

  一审法院对贵司没有优先权的论述,是不正确的,适用法律错误,我们认为质押合同有效,质押的标的为股票,并且已经办理登记并备案,完全符合《物权法》第226条之规定,贵司享有优先权。法院明显判决不当。贵司对该部分权利另行主张。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债权包括:若贵司因吴海萌和谢楚安共计四件诉讼、仲裁案件所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未得到全额补偿、赔偿的,汉富公司与泓钧公司一致同意且泓钧公司授权汉富公司立即从上述尾款中扣除全新好因上述吴海萌和谢楚安共计四件诉讼、仲裁案件所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而应获补偿、赔偿的金额后,作为上述诉讼、仲裁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赔偿款直接支付给贵司;且汉富公司《承诺函》对该条约定内容一致,仅就履行时间增加了约定以更好保障贵司损失补偿。因此,贵司虽并非质押权人,但泓钧公司同意并授权汉富公司在贵司因前述案件导致经济损失时,尾款先行补偿给贵司,而汉富公司质押担保的债权即是该笔尾款,在一定程度上,汉富公司股票质押间接为贵司在159,000,000.00元范围内获得相关补偿提供了担保。”

  故截至2021年12月1日本次和解前“其他应收款-练卫飞”坏账准备余额=练卫飞账面余额308,384,186.34元-预计很可能受偿金额80,769,377.95元=227,614,808.39元。

  2021年12月2日在法院主持下公司与吴海萌、王沛雁签订了本次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公司向吴海萌支付9000万元、王沛雁支付3000万元合计1.2亿元后无需再支付其他费用,且吴海萌、王沛雁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对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并明确如果公司逾期支付则承担逾期支付的滞纳金。

  由于汉富控股2019年4月29日向公司出具的《关于承担全新好诉讼(仲裁)损失的承诺函》有效,其所质押的45,000,127股股票所在上期报告测算市值为183,150,516.89元,折合每股单价4.07元,截止2021年12月16日公司股票收市价格为5.34元,对应市值并未减少。而本次和解后,实际需支付吴海萌、王沛雁的应付款减少到1.2亿元,较之前减少39,950,258.87元(159,950,258.87元-120,000,000.00元=39,950,258.87元)。“其他应收款-练卫飞”相应减少39,950,258.87元,对应已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也应转回。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七条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将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动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即使该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的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小于初始确认时估计现金流量所反映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企业也应当将预期信用损失的有利变动确认为减值利得。”该笔转回的信用减值损失应当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确认时点为2021年12月。相关账务处理最终需以年审会计师确认为准。

  2、公告显示,相关协议约定你公司应支付的款项合计1.2亿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分期支付完毕,同时由练卫飞在2022年12月30日前直接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扣除你公司已经承担的部分)偿还给吴海萌、王沛雁。你公司履行完毕前述付款义务后,吴海萌、王沛雁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申请对你公司恢复执行。前述和解费用支付完毕之前,你公司相关资产的保全措施暂不解除。请你公司:

  (1)补充披露协议约定的分期支付安排,并结合你公司资金情况说明主要支付资金来源,对你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如出现逾期支付的情形,对方是否仍有申请恢复按照原金额向你公司申请执行的权利。

  公司回复:

  根据《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公司需于执行法院主持执行和解当天起、2022年4月底前、2022年年末前分三期向甲方(王沛雁、吴海萌)支付和解款项1.2亿元,逾期支付公司需承担逾期支付滞纳金。资金来源主要为公司自有资金,其中包括现金约7500万元及待收取的应收款约2亿元,公司主要以自有资金支付本次和解款项,缺口部分准备通过收回的应收款予以解决。根据北京泓钧前期告知其将于2021年底前支付宁波佳杉份额回购款一亿多元,该笔款项足以覆盖公司支付和解协议所需支付的资金缺口。因分期支付周期较长,公司有较充足的时间进行应收账款催收工作,确保能够按约履行此次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款的支付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及财务状况暂不产生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公司与吴海萌,王沛雁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如果公司不按照约定履行,那么吴海萌、王沛雁是有权对未完成支付的执行款项申请恢复执行的。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如果逾期后,公司主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支付滞纳金,也是没有违反协议的,仍然是在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法院认定公司符合第(三)项的规定,将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综上,如果公司逾期,吴海萌、王沛雁有权按照未支付款项的金额申请恢复执行;如公司在逾期支付时主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支付滞纳金的,吴海萌、王沛雁申请恢复执行的,如法院认定公司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法院将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律师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年12月2日,全新好、练卫飞与吴海萌,就SHENDX20170235号仲裁案、SHENDX20170236号仲裁案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各方约定全新好向吴海萌支付执行款项人民币9000万元,该等案件的其余费用由练卫飞承担,如全新好逾期支付,则承担逾期滞纳金,如全新好完成前述执行款项的支付后,吴海萌承诺不以任何理由申请对全新好恢复执行。

  同日,全新好、练卫飞与王沛雁就(2020)粤03民初3211号诉讼案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各方约定全新好向王沛雁支付执行款项人民币3000万元,该案件的其余费用由练卫飞承担,如全新好逾期支付,则承担逾期滞纳金,如全新好完成前述执行款项的支付后,王沛雁承诺不以任何理由申请对全新好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规定:“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依法扣除。”

  鉴于上述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就SHENDX20170235号仲裁案、SHENDX20170236号仲裁案以及(2020)粤03民初3211号诉讼案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如全新好出现逾期支付的情形,吴海萌、王沛雁有权就全新好未完成支付的执行款项金额申请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因此,如果逾期后,公司主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支付滞纳金,吴海萌、王沛雁申请恢复执行的,如法院认定公司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那么按照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法院将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全新好逾期时,吴海萌、王沛雁有权按照未支付款项的金额申请恢复执行;如公司在逾期支付时主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支付滞纳金的,吴海萌、王沛雁申请恢复执行的,如法院认定公司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法院将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2)结合练卫飞目前资金实力及财务状况等,说明其是否具备承担剩余支付义务的能力,以及如其出现违约或逾期支付的情形,对方是否仍有申请恢复按照原金额向你公司申请执行的权利。

  公司回复:

  公司不确定练卫飞的资金实力及财务状况,无法确认其是否具备承担剩余支付义务的能力。

  1、通过执行和解协议,练卫飞与吴海萌、王沛雁分别建立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在执行和解中,承担的义务为1.2亿元,合同条款二约定:“乙方(全新好)履行完毕前述付款义务后,甲方(王沛雁、吴海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对乙方恢复执行”在公司履行完毕1.2亿付款义务后,练卫飞即使不履行义务,甲方不得对公司申请恢复执行。

  2、根据合同约定,对于练卫飞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对方可以起诉练卫飞要求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条款。不具有恢复执行的条件。

  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全新好完成累计人民币1.2亿元执行款项的支付后,吴海萌、王沛雁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对全新好恢复执行。据此,公司完成支付执行款项后,练卫飞出现违约或逾期支付的情形,吴海萌、王沛雁无权按照原金额申请对全新好恢复执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如公司完成执行款项的支付后,练卫飞出现违约或逾期支付时,吴海萌、王沛雁无权按照原金额申请对全新好恢复执行。

  3、请结合前述情况分析说明此次和解协议执行的可能性,你公司后续是否仍存在较大承担原执行金额1.6亿元的风险,你公司当月转回对应信用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是否合理审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2021年12月2日在法院主持下公司与吴海萌、王沛雁签订了本次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公司向吴海萌支付9000万元、王沛雁支付3000万元合计1.2亿元后无需再支付其他费用,且吴海萌、王沛雁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对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并明确如果公司逾期支付则承担逾期支付的滞纳金,已不存在较大承担原执行金额1.6亿元的风险,目前公司未违约,且根据和解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公司完全能够依靠自有资金及部分收回的应收款来履行。因此公司依据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转回对应信用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是合理谨慎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七条。对于“其他应收款-练卫飞”的坏账准备公司会在年末依据最新情况进行减值测试再次确认。

  会计师意见:

  (一)核查程序

  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公司对此次和解协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分析;

  2、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练卫飞案相关诉讼、仲裁全部资料,并与公司账面记录进行核对;

  3、查阅了公司“其他应收款—练卫飞”明细账及相关会计凭证附件;

  4、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分析公司上述披露的该预计信用损失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适当。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公司在年末依据最新情况进行减值测试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合理审慎,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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