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1-140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12月17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东方科技园华科大厦六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王磊先生主持,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2,47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983%。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5,01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863%。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13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45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20%。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3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45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2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具体投票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32,28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6%;反对18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26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90%;反对18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1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闫法臣律师和张婷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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