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90 证券简称:法尔胜 公告编号:2021-09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1年12月4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于2021年12月9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通知》。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13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13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65号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陈明军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177,885,3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037%;其中中小股东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120,913,7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23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56,971,6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807%。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7,876,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3099%;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69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7,876,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3099%;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69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子公司土地收储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7,876,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3099%;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69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减资的议案
同意177,876,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3099%;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69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居建平 张红叶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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