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年12月09日 05:2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泉阳泉    公告编号:临2021—062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以书面送达和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发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1年12月8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姜长龙主持,应参加会议的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7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列席了会议。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为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保证担保的议案

  同意为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抚松县支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1.47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在董事会决策的担保额度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21-064号《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聘请2021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期审计费用为114.00万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21-065号《关于聘请2021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临2021-066号《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1年12月24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21-067号《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泉阳泉    编号:临2021-064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阳泉”);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担保的余额: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泉阳泉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抚松县支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1.47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其担保余额为0元(不包括本次担保);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无。

  一、 担保情况概述

  1、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于近日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抚松县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泉阳泉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抚松县支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1.47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2、担保的审议情况

  2021年12月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吉林森工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保证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泉阳泉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抚松县支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1.47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在董事会决策的担保额度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执行。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1726735997X

  3、住所:抚松县泉阳镇新华街

  4、成立日期:2001年12月12日

  5、法定代表人:黄硕

  6、注册资本:壹亿肆仟柒佰叁拾陆万零玖佰捌拾肆元整

  7、经营范围: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加工、销售,预包装食品、白酒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除外);仓储保管、配送服务;房屋租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与租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财务指标(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

  9、被担保人泉阳泉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3、担保主债权: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肆仟柒佰万元整。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泉阳泉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主要产品天然矿泉水作为健康饮食的重要组成部分,顺应消费趋势,是人民健康美好生活的标配,在东北地区拥有较高的声誉,是长白山天然矿泉水产业化龙头,未来矿泉水产业发展具有广阔的前景。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

  为支持泉阳泉的发展,同意公司为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抚松县支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1.47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独立董事意见

  (一)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是出于该公司的经营所需,目前被担保对象经营稳定,公司能够实际掌握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资金管理,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公司能够较好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二)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情形,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审议和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包含本次人民币1.47亿元担保在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500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35%;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500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35%。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泉阳泉     公告编号:临2021—065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聘请2021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原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连续为公司服务2年,合同已到期,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年度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拟变更 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已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原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先沟通,取得了其理解和支持,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1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2021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32人

  截至 2020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79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821人

  2020年度业务总收入:252,055.32万元

  2020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25,357.80万元

  2020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09,535.19万元

  2020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76

  主要行业: 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2020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41,725.72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2020年度年末数:405.91万元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万元

  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无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5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2次;5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3次、纪律处分3次。

  2、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牟立娟,注册会计师,合伙人,2013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3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1年8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签字注册会计师:冯嵩,注册会计师,2001 年4月15日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 年4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1年12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近三年签署2家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执行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熊亚菊,1999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 1997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13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0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114.00万元(财务报表审计费用及内控审计费用),系按照本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上期审计费用114.00万元(财务报表审计费用及内控审计费用),本期审计费用与上期审计费用相同。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1、前任审计机构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2013年11月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082881146K,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资质情况: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公司原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年,2020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提供了专业、严谨、负责的审计服务,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在此,公司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工作所做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2、拟变更(新聘)审计机构原因

  原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连续为公司服务2年,合同已到期,公司与原审计机构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年度审计工作的需要,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公司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3、上市公司与前后任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

  公司就本次变更事宜已事先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确认就本次变更事宜无异议。前后任审计机构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有关要求,积极沟通做好后续相关配合工作。

  三、履行的审批程序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地了解, 在查阅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执业人员的资格证照、有关信息和诚信记录等资料后,经审慎核查并进行专业判断,一致认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履职条件及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请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助于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经验和职业素质,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以及独立性符合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请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客观、真实,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

  3、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1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负责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

  4、生效日期

  该年度审计机构聘任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泉阳泉      编号:临2021-063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以书面送达和电话方式向公司监事发出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1年12月8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贵春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的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参会监事表决,一致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为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保证担保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为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抚松县支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1.47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关于聘请2021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期审计费用为114.00万元。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泉阳泉     公告编号: 临2021—066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原《公司章程》第二十条公司设立时股本总数为28500万股,其中向发起人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工集团”)发行20000万股,经批准发行的社会公众股总数为8500万股。2000年实行配股后股本总数为31050万股,其中发起人森工集团持有20000万股,社会公众股持有11050万股。

  2005年实行股权分置改革后,普通股总数为31050万股,其中发起人森工集团持有15801万股(有限售条件),社会公众股持有15249万股。

  2007年森工集团减持后持有14273.5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12696万股),占总股本的45.97%,社会公众股持有16776.5万股,占总股本的54.03%。

  2008年森工集团增持后持有14593.32万股,占总股本的47%,社会公众股持有16456.68万股,占总股本的53%。

  2014年森工集团减持后持有13217.53万股,占总股本的42.57%,社会公众股持有17832.47万股,占总股本的57.43%。

  2018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为716,874,877股,森工集团持股280,854,0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18%,森工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泉阳林业局持股4,919,058股,占总股本的0.69%,社会公众股持有431,101,739股,占总股本的60.13%。

  2019年森工集团持有的24,700,000股通过司法划转方式被划转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45%,本次权益变动后,森工集团持有本公司256,154,0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73%,森工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吉林省泉阳林业局共持有本公司261,073,1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42%。

  森工集团持有的20,800,000股通过司法拍卖方式被划转至张宇,占总股本的2.90%,本次权益变动后,森工集团持有本公司235,354,0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2.83%;森工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吉林省泉阳林业局共持有本公司240,273,1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52%。

  2020年森工集团持有19,100,000股通过司法划转方式被划转至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占总股本的2.66%,本次权益变动后,森工集团持有本公司216,254,0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17%;森工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吉林省泉阳林业局共持有本公司221,173,1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85%。

  拟修订为:第二十条公司设立时股本总数为28500万股,其中向发起人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工集团”)发行20000万股,经批准发行的社会公众股总数为8500万股。2000年实行配股后股本总数为31050万股,其中发起人森工集团持有20000万股,社会公众股持有11050万股。

  2005年实行股权分置改革后,普通股总数为31050万股,其中发起人森工集团持有15801万股(有限售条件),社会公众股持有15249万股。

  2007年森工集团减持后持有14273.5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12696万股),占总股本的45.97%,社会公众股持有16776.5万股,占总股本的54.03%。

  2008年森工集团增持后持有14593.32万股,占总股本的47%,社会公众股持有16456.68万股,占总股本的53%。

  2014年森工集团减持后持有13217.53万股,占总股本的42.57%,社会公众股持有17832.47万股,占总股本的57.43%。

  2018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为716,874,877股,森工集团持股280,854,0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18%,森工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泉阳林业局持股4,919,058股,占总股本的0.69%,社会公众股持有431,101,739股,占总股本的60.13%。

  2019年森工集团持有的24,700,000股通过司法划转方式被划转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45%,本次权益变动后,森工集团持有本公司256,154,0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73%,森工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吉林省泉阳林业局共持有本公司261,073,1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42%。

  森工集团持有的20,800,000股通过司法拍卖方式被划转至张宇,占总股本的2.90%,本次权益变动后,森工集团持有本公司235,354,0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2.83%;森工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吉林省泉阳林业局共持有本公司240,273,1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52%。

  2020年森工集团持有19,100,000股通过司法划转方式被划转至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占总股本的2.66%,本次权益变动后,森工集团持有本公司216,254,0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17%;森工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吉林省泉阳林业局共持有本公司221,173,1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85%。

  2020年10月22日,因苏州工业园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完成2019年度业绩承诺,公司回购注销了承诺方赵志华、陈爱莉、赵永春应补偿股份1,677,065股(限售流通股),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为715,197,812股,森工集团持有本公司216,254,0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24%;森工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吉林省泉阳林业局共持有本公司221,173,1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93%。

  除以上修改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泉阳泉   公告编号:临2021-067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2月2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2月24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2月24日

  至2021年12月2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关于聘请2021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适用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凭个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法人股东持法人授权委托书)进行登记。

  2、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凭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登记地点:长春市延安大街1399号公司证券部。

  4、登记时间:2021年12月22日(星期三)9时至16时。

  六、其他事项

  联系人:果春花、高世勇

  联系电话:0431—88912969

  传真:0431—88912969

  特此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2月2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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