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11月11日 05:48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证券代码: 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7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信永中和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为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同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拟改聘立信承担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针对改聘事项,公司已与信永中和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信永中和对变更事宜无异议。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聘立信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2、人员信息

  截至2020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32名、注册会计师2323名、从业人员总数 9114名,立信的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均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

  3、业务规模

  立信2020年度业务收入(经审计)41.0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4.31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3.57亿元。

  2020年度立信为576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38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0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29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26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3次,涉及从业人员62名。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郭宪明

  ■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吴金玲

  ■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陈瑜

  ■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以及纪律处分的记录。

  (三)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以立信的合伙人、经理及其他员工在本次审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成本为基础计算。2021年度审计费用合计为人民币85万元(不含税),其中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65万元(不含税),内控审计费用20万元(不含税),与上一年审计费用相同。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审计机构信永中和已连续4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此期间信永中和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控情况,切实履行财务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从专业角度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2020 年度,信永中和对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信永中和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信永中和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为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同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拟改聘立信承担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该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会计师的沟通》要求,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的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公司改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就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提前与原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行确认且无异议。因此,我们同意变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的充分了解和审慎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执业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2021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需求,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变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改聘立信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五)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1日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8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财务负责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因公司内部岗位调整,周三昌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辞去财务负责人职务后,周三昌先生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公司董事会对周三昌先生担任财务负责人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经公司总经理周三昌先生提名,公司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宋瑞波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宋瑞波先生:中国国籍,1980年9月出生,本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历任复星金服CFO、德邦创新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1日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9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

  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并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苏万盛大伟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万盛”)向银行申请不超过130,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其中:万盛股份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额度不超过100,000万元人民币,江苏万盛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额度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为江苏万盛在银行综合授信提供额度不超过(含)人民币33,5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被担保人名称: 江苏万盛大伟化学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 33,500万元人民币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130,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其中:万盛股份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额度不超过100,000万元人民币,江苏万盛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额度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为江苏万盛在银行综合授信提供额度不超过(含)人民币33,5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含),担保期限至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日为止,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银行授信基本情况

  综合授信额度对应的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3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具体如下:

  ■

  最终授信额度将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经营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员办理上述授信额度内(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等)的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借款余额238,562,268.92元,其中:长期借款129,682,167.71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28,038,791.67元,短期借款80,841,309.54元。

  二、保证担保概述

  为满足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公司为江苏万盛在银行综合授信提供额度不超过(含)人民币33,5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笔担保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存在反担保情形。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万盛大伟化学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泰兴经济开发区沿江大道北段8号

  法定代表人:龚卫良

  注册资本:20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07日

  营业期限:2015年12月07日至******

  经营范围:一般化工产品(特种脂肪胺产品和聚氨酯催化剂产品)的生产、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危险化学品(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定范围)的生产、研发及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江苏万盛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元)

  ■

  四、担保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2、担保期限:5年

  3、担保金额:33,500万元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截止2021年9月30日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55,200万元(均为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4.2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无逾期担保数额。

  六、其他事项

  拟提请董事会授权万盛股份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员签署上述担保等事项的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1日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0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1月2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1月26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浙江省临海市两水开发区聚景路8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1月26日

  至2021年11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21年11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① 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营业执照、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有营业执照、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②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有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③股东可用传真、信函或邮件方式进行登记,须在登记时间2021年11月23日下午17:00前送达,传真、信函或邮件登记需附上上述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传真、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

  ④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单位的,还应持有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二)登记地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浙江省临海市两水开发区聚景路8号

  邮编:317000

  联系人:阮丹丹

  联系电话:0576-85322099           传真:0576-85174990

  邮箱:zjwsfr@ws-chem.com

  (三)登记时间: 2021年11月23日

  上午:9:30-11:30  下午:13:30-17:00

  六、 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1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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