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54 证券简称:中兰环保 公告编号:2021-008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04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80.00万股,发行价格为9.9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7,008,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9,143,378.5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7,864,621.47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9月10日出具了《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80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110529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止2021年9月2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建设工程试验中心项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战晓峰、秦洪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丙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80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110529号)。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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