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洲电子2014年报虚假记载 时任总经理叶欣等收警示函

同洲电子2014年报虚假记载 时任总经理叶欣等收警示函
2021年09月23日 15:22 中国经济网

原标题:同洲电子2014年报虚假记载 时任总经理叶欣等收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3日讯 今日,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叶欣、段春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同洲电子,股票简称:ST同洲,002052.SZ)于2014年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导致公司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叶欣、段春辉分别作为同洲电子时任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国务院规定限额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 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叶欣、段春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叶欣、段春辉:

  经查,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洲电子或公司)于2014年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导致公司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你们分别作为同洲电子时任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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