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393 证券简称:安必平 公告编号:2021-041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诸暨高特佳睿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诸暨高特佳”)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庆高特佳睿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庆高特佳”)、杭州高特佳睿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高特佳”)、杭州睿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睿泓”)、王海蛟合计持有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必平”)11,605,900股,占公司总股本12.44%,上述股份来源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且已于2021年8月20日解除限售后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诸暨高特佳、重庆高特佳、杭州高特佳和杭州睿泓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5,599,390股(含本数),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6%。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1,866,463股(含本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00%,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3,732,927股(含本数),占公司总股本的的比例不超过4.00%,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减持期间如遇买卖股票的窗口期限制,则停止减持股份。
根据承诺,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30.56元/股,具体价格由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若减持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计划将进行相应调整。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备注:
1.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即减持期间为2021年10月12日至2022年3月14日,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00%;
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即减持期间为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3月13日,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根据《安必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关于诸暨高特佳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说明和减持说明的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的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本单位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如本单位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如本单位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单位减持公司股份,还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5)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单位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并同意归公司所有。如本单位未将前述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中与本单位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部分。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相关风险提示
(一) 本次减持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安排及计划的自主决定,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综合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存在不确定性。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公司股东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减持计划实施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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