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邦高科实控人王立群收警示函 向认购方承诺保底收益

汉邦高科实控人王立群收警示函 向认购方承诺保底收益
2021年09月08日 17:40 中国经济网

原标题:汉邦高科实控人王立群收警示函 向认购方承诺保底收益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8日讯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对王立群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30号)》。经查,王立群作为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高科”,300449.SZ)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汉邦高科2018年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北京金石威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并配套募集资金时,存在向认购方“泰达宏利中兵投资2号定增”的资金来源方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做出保底收益承诺的情形,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现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王立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王立群应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企业,于2004年10月9日成立,于2015年4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300449。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安防产品的生产与销售,销售及安装监控系统等。截至2021年7月22日,公司大股东为王立群,持股比例11.41%。汉邦高科2021年半年报显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兼总经理为王立群。 

  相关规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第十七条: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第三十八条: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第四十一条: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王立群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130号 

  王立群: 

  经查,你作为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北京金石威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并配套募集资金时,存在向认购方“泰达宏利中兵投资2号定增”的资金来源方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做出保底收益承诺的情形,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现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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