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2021年09月07日 05:4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A10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本企业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企业将督促公司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启动回购预案。公司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发行上市的,回购价格参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发行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企业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公司实际控人陈音龙、于秀萍和陈宇杰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人将督促公司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启动回购预案。公司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发行上市的,回购价格参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发行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已经阅读了公司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公司符合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五)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人已经阅读了公司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规模较本次发行前将出现较大增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将为公司带来较高收益,将有助于公司每股收益的提高。但若未来公司经营效益不及预期,每股收益可能存在下降的风险,发行人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一)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本数量将有所扩大,且募集资金到位后净资产规模也将有一定幅度的提高。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在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实现盈利时,若公司净利润未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则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以应对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1、加强研发与市场开拓,提高公司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在巩固现有业务与市场的基础上,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完善业务布局,努力提升市场份额。同时,公司将紧跟市场需求,加强技术开发和积累,不断进行创新,持续提升服务能力与服务质量,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架构及治理制度,并将持续提升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运营效率。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设计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同时,公司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控制公司的经营和管控风险。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使用募集资金,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合理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防范风险。同时,公司将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力争早日达到预期目标,进一步提高公司的业绩水平和持续盈利能力。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提高股东回报

  为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投资者回报机制,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根据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高股东回报。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拓康投资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企业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企业将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企业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企业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音龙、于秀萍及陈宇杰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将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以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人/本企业承诺根据《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机制

  (一)发行人承诺:

  就本公司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的履行,本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本公司应及时、充分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应继续履行承诺事项或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应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音龙、于秀萍和陈宇杰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出现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本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拓康投资承诺: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将严格履行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出现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本企业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三)发行人其他有关人员承诺:

  1、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将严格履行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出现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本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如违反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本人停止从发行人领取现金分红或领取薪酬,由发行人暂扣并代管,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

  (4)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公司全体监事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监事,将严格履行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出现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本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3、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李起富和杭州康宇承诺:

  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将严格履行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出现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如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八、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国泰君安承诺:

  1、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天册律师承诺:

  如因本所过错致使本所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会计师中汇会计师承诺:

  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因上述行为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

  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3、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中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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