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权登记日:2021年8月25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长园新材料港F栋4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正乾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150,243,6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7.26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150,243,6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7.26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宋幸幸律师、马冬梅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243,6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宋幸幸律师、马冬梅律师现场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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