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年07月27日 09:15 证券日报

原标题: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85          证券简称:希努尔          公告编号:2021-038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1年7月12日公告,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现场会议于2021年7月27日(星期二)下午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511号雪松中心12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7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韩刚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379,750,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9.8071%。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为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378,416,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9.5618%;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2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1,33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45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的议案》

  同意379,535,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434%;

  反对214,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564%;

  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1,978,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0.1992%;反对214,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7598%;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410%。

  2、《关于修订的议案》

  同意379,519,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393%;

  反对214,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564%;

  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4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7月1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邵芳、刘杰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8日

  证券代码:002485           证券简称:希努尔           公告编号:2021-039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7月27日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511号雪松中心12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21年7月23日以邮件加电话确认的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以现场会议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9人,其中,现场出席董事6人,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与董事3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韩刚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刘宏娟女士因个人原因已提出辞职,同意提名苏齐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当选后补选苏齐先生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一。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上的相关公告。本议案将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8日

  附件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苏齐先生,1975年生,中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专科学历。曾任恒大集团广州市金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主任,君华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和雪松智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雪松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雪松智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连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市润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寿光市齐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委派代表和广州易邻置业有限公司监事。

  苏齐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及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485           证券简称:希努尔           公告编号:2021-040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副总经理辞职和董事补选的公告

  一、 辞职情况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刘宏娟女士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刘宏娟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和副总经理职务,也不再代行总经理职责,辞职后刘宏娟女士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刘宏娟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刘宏娟女士递交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将及时补选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相应职责,刘宏娟女士的辞职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影响。

  刘宏娟女士在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始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稳健发展和规范运作做出了重要贡献,公司董事会对刘宏娟女士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选举情况

  2021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苏齐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当选后补选苏齐先生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一。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将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8日

  附件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苏齐先生,1975年生,中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专科学历。曾任恒大集团广州市金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主任,君华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和雪松智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雪松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雪松智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连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市润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寿光市齐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委派代表和广州易邻置业有限公司监事。

  苏齐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及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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