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受理阶段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1,248,811.85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不会对公司2021年度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30日,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雅仕”)及全资子公司江苏雅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仕贸易”)作为原告,就其与准格尔旗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发公司”)煤炭供需合同纠纷事项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1)内06民初127号)。
二、诉讼案件事实
(一)各方主体:
原告一: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二:江苏雅仕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准格尔旗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二)诉讼机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事实
2017年3月30日,原告一上海雅仕与被告川发公司签订《煤炭供需合同》(合同编号:【2017】02),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采购原煤30万吨,煤炭交易先款后货,预付款6,000万元,煤炭站台价格360元/吨(含增值税专票),供货期限为合同签订日起供货,60日内供结。如川发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供货量,则川发公司退还上海雅仕未拉煤部分的已收款,并承担未履行部分的吨位按360元/吨计算出总额的20%的违约金。
2017年4月7日,双方签署《煤炭供需补充协议》(合同编号:ACE-YSTZ-2017-0001),约定上海雅仕将30万吨原煤中的56,000吨原煤供给上海雅仕的全资子公司雅仕贸易,《煤炭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的6,000万元预付货款,其中上海雅仕支付4,000万元,雅仕贸易支付2,000万元,雅仕贸易与川发公司另行签署《煤炭供需合同》。2017年4月7日,雅仕贸易与川发公司就上述事宜签署《煤炭供需合同》(合同编号:ACE-YSTZ-2017-0002)。
上海雅仕于2017年4月1日向川发公司支付3,000万元,于2017年4月7日向川发公司支付1,000万元;雅仕贸易于2017年4月9日向川发公司支付20,009,000元银行承兑汇票。
合同签订后,川发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发货,截至2018年1月25日,川发煤炭向上海雅仕交煤炭81,926.77吨,结算金额29,319,246.54元,川发公司没有向雅仕贸易交煤炭。
川发公司于2019年6月4日退还雅仕贸易99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于2019年6月27日退还雅仕贸易19,019,000元货款,于2019年6月27日退还上海雅仕货款10,680,753.46元。
原告认为,川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发货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延期发货的违约责任,并向上海雅仕、雅仕贸易支付资金占用损失。鉴于此,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件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支付违约金11,669,272.56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二支付违约金4,032,000.00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支付资金占用费2,657,856.16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二支付资金占用费2,889,683.13元;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如有)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涉案合同中剩余货款已经全额退还给公司及雅仕贸易,本次诉讼目的是请求川发公司承担未按合同约定发货行为的违约责任,并向上海雅仕、雅仕贸易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本次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1,248,811.85元,暂不会对公司2021年度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诉讼属于“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事项”。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不排除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及雅仕贸易与被告达成和解或进行调解的可能,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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