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年06月29日 09:15 证券日报

原标题: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高升   公告编号:2021-39号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议案被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6月29日(星期二)下午15:00

  (二)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6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9:15-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8号IFC大厦A座20层2002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岱先生

  (七)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列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4人,代表股份数量331,031,1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53,728,9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77,30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0人,代表股份56,214,3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

  (二)其他人员出席、列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0,796,5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1%;反对23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9%;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议案2.00、《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9,904,9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8%;反对1,12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2%;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议案3.00、《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9,904,9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8%;反对1,12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2%;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议案4.00、《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0,796,5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1%;反对23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9%;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议案5.00、《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0,756,3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0%;反对27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0%;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939,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12%;反对27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88%;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议案6.0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0,796,5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1%;反对23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9%;弃权0股。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除审议以上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见证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科峰、田浩森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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