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42 证券简称:新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6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6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已于2021年6月8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群辉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及市场发展前景,经过谨慎研究将公司“年产1,000吨吡唑醚菌酯及副产430吨氯化钠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进行延期。本次募投项目的延期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项目投向、项目基本实施内容、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完成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002942 证券简称:新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7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已于2021年6月8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公司全体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戴金贵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002942 证券简称:新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8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将“年产1,000吨吡唑醚菌酯及副产430吨氯化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延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涉及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04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4.33元,共计募集资金429,9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82,608,1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2018]4607号《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进度情况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募投项目在前期虽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实际推进过程中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当前实际建设情况,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都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年产1,000吨吡唑醚菌酯及副产430吨氯化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
四、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公司“年产1,000吨吡唑醚菌酯及副产430吨氯化钠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新农化工有限公司负责实施,计划分二期进行建设,一期年产300吨吡唑醚菌酯项目工艺及装备已全线贯通并投入生产,二期工程目前尚处于规划实施状态。因募投项目整体工程量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经过审慎研究,公司决定将该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为2023年12月31日,具体原因如下:
1、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内部严格采用招投标等方式来推进工程实施,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并非常谨慎的对待工程建设;同时受2020年国内疫情影响,公司及相关建设方复工复产时间延迟,导致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有所延后。
2、根据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国家新颁布的有关危化品生产安全、环保方面的文件要求,为充分保证技术和生产工艺的先进性、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产品市场竞争力,公司对本项目的绿色合成工艺、精细化生产以及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项目建设方案优化导致该项目建设周期超出计划进度。
五、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的需要和战略规划。从长远来看,本次调整将有利于公司更好地使用募集资金,保证项目顺利、高质量地实施,有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六、审议批准程序及专项意见
1、审议批准程序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涉及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将“年产1,000吨吡唑醚菌酯及副产430吨氯化钠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进行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而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新农股份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属于变向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调整。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完成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完成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16日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将“年产1,000吨吡唑醚菌酯及副产430吨氯化钠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进行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而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
全体独立董事:
刘亚萍 池国华 徐关寿
2021年6月15日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