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华安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1年06月15日 05:33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华安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华安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869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指数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自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7月2日进行发售。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7月2日;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7月2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本公司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网上现金发售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7、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8、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发售机构详见以下“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部分,各销售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9、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0、本基金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比率不超过认购份额的0.5%。

  11、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2、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13、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和/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14、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都属场内份额。

  15、投资者可阅读刊登在2021年6月15日《中国证券报》上的《华安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2021年6月15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华安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6、各发售机构办理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发售机构的具体规定。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发售机构外,如增加其他发售机构,或已有发售机构增加新的销售网点,将及时在本公司网站公示。

  17、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5566)以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18、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本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临时公告。

  19、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名单,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认可后,予以公告。本基金上市后,指定交易未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投资者只能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者需进行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交易,须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到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0、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人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申购、赎回对价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21、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华安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代码及基金简称

  基金认购代码:516273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6270

  基金简称:华安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ETF

  场内简称:新能源50

  扩位简称:新能源50ETF

  3、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7、募集目标

  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以下简称“现金认购”)的合计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人民币50亿元(不含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下同)。

  现金认购采取“全程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募集结束后,若本基金募集期内的现金认购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则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提交的现金认购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募集结束后,若本基金募集期内的现金认购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超过人民币50亿元,将对募集期内的现金认购有效认购申请采用“全程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和结果。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不含募集期利息):

  募集期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50亿份/(募集期内有效网上现金认购份额+募集期内有效网下现金认购份额)。

  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有效认购申请确认份额=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提交的有效认购份额×募集期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3)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按照募集期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对募集期每笔现金认购有效认购申请份额进行部分确认处理,因对每笔认购明细处理的精度等原因,最终确认的本基金的现金认购有效认购份额(不含募集期利息)可能会略微高于或低于50亿份。最终投资者有效认购申请确认份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8、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

  9、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10、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11、销售机构和销售地点

  (1)发售协调人

  主协调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本公司直销柜台。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本公告“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部分内容。

  (4)网上现金发售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5)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2、募集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7月2日进行发售。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7月2日;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7月2日。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3、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4、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账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15、基金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不高于0.5%,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5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时以现金方式向投资者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认购金额和认购佣金的计算方法

  1)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5%,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5%=5.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5%)=1005.00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05.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800,000份,认购费率为0.3%,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1.00×800,000×0.3%=2,400.00元

  认购金额=1.00×800,000×(1+0.3%)=802,400.00元

  该投资者所得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份额=800,000+100/1.00=800,100份

  即,若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800,000份,则该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为802,40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可得到800,100份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期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2、本公司直销网点接受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本公司直销网点接受投资者单笔认购份额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

  3、其他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接受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申请。发售机构接受投资者单笔认购份额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的认购申请。

  4、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不设上限。

  5、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三、投资者的开户

  投资者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时需持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现金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现金认购机构。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四、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7月2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本公司将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2、认购手续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本基金的发售机构。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五、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1、直销机构

  (1)本公司接受单笔认购份额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以上的个人、机构投资者的网下现金认购。

  (2)业务办理时间: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7月2日的9:00-16:00(周六、周日不受理)。

  (3)认购手续

  投资者须先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然后到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① 个人投资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 机构投资者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印鉴卡一式三份;

  ③ 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该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④ 个人投资者提供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提供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该指定银行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⑤ 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机构投资者还须加盖单位公章;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通过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若认购申请确认失败后认购资金的回款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4)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

  ①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② 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③ 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④ 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6200100100038896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5)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② 投资者汇款时,可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在用途栏内注明“用于认购华安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ETF”;

  ③ 为了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的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华安直销中心并电话确认。华安直销中心联系电话:(021)38969933;传真:(021)33626833。

  2、其他发售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7月2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周六、周日不营业),具体时间以各发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

  ① 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

  ② 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③ 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机构代为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的委托申请书。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六、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3、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2日内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于第4个工作日将汇总的认购款项及其利息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其中,现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者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者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七、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登记机构将已冻结的网下认购所募集的股票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王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huaan.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业务联系人:黄莹

  联系电话:021-3338825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网下现金认购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传真:021-58406138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3、网下现金认购代理机构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网上现金认购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认购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菁证券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丰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邮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负责人:周明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五)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与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楼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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