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银行抵押物“丢了”贷款企业倒闭第三方担责

柳州银行抵押物“丢了”贷款企业倒闭第三方担责
2021年06月12日 05:35 贝果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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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银行抵押物“丢了”贷款企业倒闭第三方担责

  本报记者/杨井鑫/北京报道

  6月初,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民事裁定书,涉及到南宁市明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东实业”)、南宁市东方之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柳州银行的保管合同纠纷。在该起民事案件中,法院驳回了明东实业的再审申请,这意味着这起长达6年的官司尘埃落定。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该纠纷原本涉及广西南宁长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润公司”)的骗贷。由于企业提供的6000多万元贷款押品灭失,而贷款企业倒闭,银行向押品保管方明东实业及其股东追究贷款损失责任。明东实业称银行在押品保管及贷款风控上亦存在过失,向法院申请了再审,但并未得到认同。

  押品“丢失”?

  2012年12月31日,柳州银行在向长润公司提供贷款时,双方与明东实业签订了一份《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柳州银行在向长润公司贷款过程中,双方将贷款涉及质押物交由明东实业储存监管。当质押物运输至明东实业仓库时,柳州银行和长润公司联合向后者出具《出质通知书》,而明东实业则根据质押物核对结果出具入库保管凭证。

  2013年2月至8月间,柳州银行与长润公司签订了6份《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书》,并签署了对应的6份《动产质押合同》,附有《质押物清单》《入库单》《质押通知书(回执)》等材料。该质押合同记载押品包括线材、螺纹钢等钢材,价值共计6064万元。

  然而,由于长润公司未履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书》中约定的还款,柳州银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追债。法院的多起判决中要求长润公司偿还柳州银行欠款,并判定柳州银行对长润公司提供的押品处置有优先受偿权。

  在抵押物的处置过程中,法院到明东实业的货物集中监管区发现,监管场地内仅余少量钢材,且余下钢材被其他法院查封并悬挂了监管牌。柳州银行称“涉案钢材已经全部没有了”。明东实业对钢材现状也表示不清楚。

  此后,明东实业向法院表示“质押物入库时就没有按照数量如实入库”,但是并未得到法院的认同,并判定明东实业对柳州银行的近3000万元贷款损失进行赔偿。

  针对押品保管方赔偿银行损失的情况,明东实业不服再次提起了诉讼。在二审期间,法院查明了贷款企业长润公司由于涉及到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于2017年1月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立案,贷款企业已经无法正常偿付贷款。对于该笔近3000万元的贷款的损失承担,柳州银行与明东实业意见均无法达成一致。

  2020年12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的二审民事判决,明东实业对柳州银行对长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审查质物是否真实、足额移交给监管人是监管人承担监管责任的前提。从债权人和出质人确认出质货物,到监管人对货物的确认,再到监管人对出质货物与入库货物的确认,均有柳州银行、长润公司和明东实业的盖章确认,却并未能提供材料证明质物作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对此,明东实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并称柳州银行无法出示质押钢材的购销合同、货物发票。同时,银行在质押期间没有对质押物进行查验,也不要求监管人提交质物状况报告,未对监管人提出质物短缺的异议,并存在以虚假入库单开具承兑汇票的其他案件均涉长润公司。

  然而,法院于6月1日公布裁定书判定,驳回了明东实业的再审申请,而这也意味着该公司将承担柳州银行贷款损失。

  公开资料显示,长润公司于2016年5月28日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公司此前涉及多笔银行贷款未能偿还情况。

  押品风控“底线”

  对于柳州银行近3000万元贷款对应的6000多万元抵押物而言,银行与明东实业一直各执一词。在案件中,《动产质押合同》附有的《质押物清单》《入库单》《质押通知书(回执)》等一系列材料及三方企业的盖章对判决起到关键作用,但是案件也暴露出银行在贷款审查流程及抵押物风控中的诸多瑕疵。

  “在供应链贷款中,融资方是应该提供押品的购销合同和货物发票的,银行可以此确认押品的价值。”一家股份行人士称。

  同时,该股份行人士指出,银行在贷前审查中应该对抵押物就实物进行核实,并在贷中对抵押物不断查验,确保抵押物的安全性。“一般来说,仓库监管方是对押品的监管有最大的责任,但是这里面银行也需要通过查验降低风险。如果融资方与押品监管方存在串通的情况,银行贷款回收的风险就会很高,这在现实的案例中并不少见。”

  该股份行人士认为,银行在抵押品第三方监管过程中应该与有资质、有实力的第三方合作,以降低抵押物出现风险的可能。“每家银行都会针对押品有现行的管理办法,通常对押品的监管有比较细致的要求。从选择合作方来讲,一些大的仓储公司在制度和流程上更完善。”

  事实上,抵押物是贷款方在不能清偿银行债务时的最后一道风险防线,银行也更应该重视抵押物的储存和管理。

  2017年5月,监管专门出台了《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其中对于押品分类、押品估值、抵质押率设定等重点环节风险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该指引,监管明确明确“押品调查方式包括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原则上以现场调查为主,非现场调查为辅”。同时,“商业银行应对押品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押品保管情况以及权属变更情况,排查风险隐患,评估相关影响,并以书面形式在相关报告中反映。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一次”。

  针对该笔贷款的风控、贷款损失情况及抵押物的现场检查问题,记者联系了柳州银行,但是截至发稿并未得到该银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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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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