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05月14日 17:23 银保监会

原标题: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219

当事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农险)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康平街889号

法定代表人:张韧锋

当事人:张韧锋

身份证号:22010219730917XXXX

职务: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任安华农险董事会临时负责人,2019年6月起任安华农险董事长

住址:长春市南关区永吉街道税务学院

当事人:李富申

身份证号:65240219721014XXXX

职务:2015年5月至2018年12月任安华农险董事长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双营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对安华农险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安华农险和张韧锋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华农险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指定临时负责人未报告

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期间,安华农险时任董事长李富申行使总经理职权。2019年1月3日至2月14日期间,安华农险时任董事会临时负责人张韧锋行使总经理职权;2019年8月16日至9月23日期间,安华农险时任董事长张韧锋再次行使总经理职权。上述期间董事长董事会临时负责人实质上承担了经营管理层临时负责人的职责。安华农险未就其指定李富申、张韧锋担任经营管理层临时负责人的决定向监管部门报告,且李富申临时负责时间超过监管规定的3个月,张韧锋前后两次履行经营管理层临时负责人职责。李富申、张韧锋作为时任董事长董事会临时负责人,并且是履行经营管理层临时负责人职责的当事人,对该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二、提交监管部门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安华农险于2019年5月6日向中国银保监会报送的《2018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中,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七十五次会议部分独立董事表决和发表意见情况的记载与董事会会议记录不一致,且报告记载前后存在矛盾。张韧锋作为时任董事会临时负责人签署该报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安华农险相关会议材料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系统审批记录、调查笔录、相关人员任职情况岗位职责文件、事实确认书及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针对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安华农险和张韧锋提出申辩意见:

一是张韧锋不是责任主体;二是2019年8月16日至9月23日期间张韧锋未行使总经理职权;三是该未报告事项主要是公司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偏差和客观原因导致。

针对上述第二项违法行为,安华农险和张韧锋提出申辩意见:一是《2018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中的错误记载属于操作失误,而非虚假记载;二是该错误记载不属于《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事项;三是张韧锋不是责任主体。

关于当事人对第一项违法行为的申辩意见,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均要求保险机构重要岗位人员应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履行职责。张韧锋作为时任董事长(董事会临时负责人),并且是履行经营管理层临时负责人职责的当事人,应当知道公司未就指定经营管理层临时负责人行为向监管部门报告,仍继续履职且不进行报告,并两次违反该项规定,对该事项负有直接责任。二是经复核相关证据,张韧锋在2019年8月16日至9月23日期间的公司审批流程中以“公司领导”角色履行总经理职责先行审批、以“董事长”角色再次审批文件。三是公司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偏差等主张等不构成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理由。

关于当事人对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申辩意见,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安华农险向监管机构报送的报告中存在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记载,该违法事项事实清楚;二是《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条分别规定了保险机构向监管部门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基本要求,以及编制或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法律责任,处罚适用法律和定性准确;三是依据《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保监发200858号)第八十三条和第八十七条“公司治理报告由董事长牵头负责起草或汇总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协助公司董事长起草公司治理报告”等规定,张韧锋作为时任董事会临时负责人(期间公司董事会秘书职位空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我会对安华农险和张韧锋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指定临时负责人未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年第2号公布,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保监会令20184号修改)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四十六条,对安华农险、李富申和张韧锋分别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上述编制和提供虚假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安华农险罚款1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张韧锋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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