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21年05月06日 02:46 证券时报

原标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上市公司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民生银行

  股票代码:6000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西海国际1号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西海国际1号楼七层

  权益变动性质:解除一致行动协议

  签署日期:2021年4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自2020年7月17日起被银保监会接管,根据接管公告,“从接管之日起,被接管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停止履行职责,相关职能全部由接管组承担。接管组行使被接管机构经营管理权”。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

  (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如下(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尚在风险处置、清产核资过程中,主要股东持股情况等尚在核查中)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经友好协商,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在合法合规且不违背相关规则和承诺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时机减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1%。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和比例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民生银行A股1,733,604,836 股,H股415,188,600股,合计持有民生银行2,148,793,436股,占民生银行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91%。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6年6月29日,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就双方在民生银行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时采取一致行动等事宜进行了约定。2016年7月1日,公司披露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8年12月27日,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将《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从民生银行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延长至民生银行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2018年12月27日,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就双方在民生银行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时采取一致行动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2021年4月29日,经友好协商,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并分别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协议》。本次权益变动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有任何一致行动安排。

  三、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甲、乙双方曾于2016年6月29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称“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作为一致行动人就双方在民生银行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时采取一致行动等事宜进行了约定,期限至民生银行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原一致行动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又于2018年12月27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称“补充协议”),将2016年6月27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延长至民生银行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条件解除原一致行动协议和补充协议,并签署本《解除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原一致行动协议和补充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一致行动协议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终止,甲、乙双方行使民生银行股东权利无需再保持一致行动,双方应各自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民生银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行使其民生银行股东权利。

  (三)本协议生效前及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就原一致行动协议的履行均不互负违约责任、不存在任何未结及潜在纠纷。

  四、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甲、乙双方于2018年12月27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称“原一致行动协议”),对双方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民生银行”)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等事宜进行了约定,有效期限至民生银行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解除原一致行动协议相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原一致行动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一致行动协议中约定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终止,甲、乙双方行使民生银行股东权利无需再保持一致行动,双方应各自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民生银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行使其民生银行股东权利。

  (三)本协议生效前及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就原一致行动协议的履行均不互负违约责任、不存在任何未结及潜在纠纷。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无权利受限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未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21年4月29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民生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2021年4月29日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民生银行

  股票代码:6000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经开区大厦第9层901室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东方大厦

  权益变动性质:解除一致行动协议

  签署日期:2021年4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经开区大厦第9层901室

  3、法定代表人:孙明涛

  4、注册资本:371457.6124万元人民币

  5、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6965908A

  6、营业期限:1989年8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

  7、经营范围:粮食收购。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的项目除外,国营贸易或国家限制项目取得授权或许可后方可经营)。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对外工程承包,职业中介;物业管理;经销建筑轻工材料,家具,家居装饰材料,建筑机械,五金交电,卫生洁具;生产、销售电接触材料产品,开发无银触头相关产品;粮食销售,水稻种植,优良种子培育、研发。

  8、实际控制人:张宏伟

  9、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东方大厦(邮政编码:150001)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

  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190.SH)15.39%股份。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经友好协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人寿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协议》。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在民生银行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和比例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民生银行A股普通股1,280,117,123股,占民生银行总股本的2.92%。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6年6月29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人寿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就双方在民生银行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时采取一致行动等事宜进行了约定。2016年7月1日,公司披露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8年12月27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人寿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将《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从民生银行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延长至民生银行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2021年4月29日,经友好协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人寿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并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协议》。本次权益变动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人寿不再有任何一致行动安排。

  三、《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甲、乙双方于2016年6月29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称“原一致行动协议”),对双方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民生银行”)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等事宜进行了约定,有效期限至民生银行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原一致行动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于2018年12月27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称“补充协议”),将2016年6月27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延长至民生银行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解除原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相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原一致行动协议和补充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一致行动协议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终止,甲、乙双方行使民生银行股东权利无需再保持一致行动,双方应各自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民生银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行使其民生银行股东权利。

  (三)本协议生效前及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就原一致行动协议的履行均不互负违约责任、不存在任何未结及潜在纠纷。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均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民生银行1,280,117,123股,其中质押股份数量1,270,709,488股。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协议方式买卖民生银行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的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人寿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民生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孙明涛

  日期:2021年4月29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孙明涛

  日期:2021年4月29日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民生银行

  股票代码:6000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丽都花园路5号院1号楼26层2606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丽都花园路5号东方金融中心26层

  权益变动性质:解除一致行动协议

  签署日期:2021年4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丽都花园路5号院1号楼26层2606

  3、法定代表人:张显峰

  4、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5、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41964840

  6、营业期限:2003年8月26日至2033年8月25日

  7、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珠宝首饰、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食用农产品、橡胶制品、矿产品、金属矿石、金属材料、纸浆、纸制品、金属制品、钢材、焦炭、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饲料、饲料添加剂、燃料油、塑料制品;贸易经纪与代理;物业管理;计算机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交流;信息咨询(不含中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销售食品;成品油零售。(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成品油零售、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实际控制人:张宏伟

  9、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丽都花园路5号东方金融中心26层(邮政编码:100016)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

  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811.SH)29.96%股份;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190.SH)15.39%股份;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辉澜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467.HK)30.56%的股份。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经友好协商,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华夏人寿签署《解除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在民生银行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和比例

  2018年12月27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华夏人寿持有的民生银行35,000,000股A股普通股。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民生银行A股普通股35,000,000股,通过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民生银行A股普通股1,280,117,123股,合计拥有权益占民生银行总股本的3.0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27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与华夏人寿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就双方在民生银行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时采取一致行动等事宜进行了约定。2018年12月28日,公司披露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1年4月29日,经友好协商,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与华夏人寿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并签署《解除协议》。本次权益变动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与华夏人寿不再有任何一致行动安排。

  三、《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甲、乙双方于2018年12月27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称“原一致行动协议”),对双方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民生银行”)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等事宜进行了约定,有效期限至民生银行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解除原一致行动协议相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原一致行动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一致行动协议中约定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终止,甲、乙双方行使民生银行股东权利无需再保持一致行动,双方应各自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民生银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行使其民生银行股东权利。

  (三)本协议生效前及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就原一致行动协议的履行均不互负违约责任、不存在任何未结及潜在纠纷。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均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民生银行35,000,000股,其中质押股份数量35,000,000股。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民生银行1,280,117,123股,其中质押股份数量1,270,709,488股。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协议方式买卖民生银行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的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与华夏人寿签署的《解除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民生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张显峰

  日期:2021年4月29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张显峰

  日期:2021年4月29日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A股代码:600016 编号:2021-026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1 优先股代码:36003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0年度

  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4月14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本行”)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321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作出书面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收到《监管工作函》后,公司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就各个问题进行逐项核查并作出说明,现就《监管工作函》中的有关问题回复并公告如下:

  一、关于信贷资产

  问题1:年报显示,公司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343.09亿元,同比减少36.25%,主要原因之一是加快推进不良资产处置,报告期内信用减值损失929.88亿元,同比增长48.05%。其中,计提贷款减值准备769.90亿元,同比增加26.52%;核销及转出贷款减值准备671.10亿元,同比增加31.77%。报告期末,不良贷款率1.82%,同比增长0.26个百分点。请公司补充说明:(1)不良贷款率明显上升的原因,并结合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的变化情况,补充说明认定不良贷款的标准是否发生较大变化;(2)报告期内是否有单一客户的信贷资产信用减值损失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

  【回复】

  (1)不良贷款率明显上升的原因,并结合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的变化情况,补充说明认定不良贷款的标准是否发生较大变化。

  ①关于2020年末不良贷款率上升的原因

  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及严峻复杂经济形势背景下,本行严格执行贷款风险分类标准、主动夯实资产质量。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不良贷款率1.82%,较年初上升0.26个百分点。不良贷款率上升的原因包括以下两方面:

  第一 、坚决落实监管规定,从严执行分类标准。

  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十一条“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一)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及第十五条“逾期天数是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等相关要求,2019年本行已基本实现逾期90天以上贷款降级至不良贷款的分类标准,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持续控制在100%以内。

  2020年,本行落实监管指导意见,在逾期90天以上贷款降级为不良贷款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逾期60天以上但不足90天贷款原则上降级为不良贷款,并对部分暂未到期或逾期天数不足60天因受疫情影响暴露一定风险特征的贷款,也严格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核心定义及时降级为不良贷款,从严执行现有风险分类标准。

  第二、新冠疫情对部分行业和业务的资产质量影响较大。

  对公不良贷款增长主要集中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行业。受疫情影响,2020年本行对公不良贷款额出现增长,并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三个受疫情冲击较大的行业,三个行业不良贷款合计增加106.06亿元,占全部对公不良贷款增量的103%。随着国内外新冠疫情形势的逐步好转,以及国内全面复工复产等有利因素,上述三个行业整体经营情况逐步回升,形势趋于稳定,预计2021年资产质量将趋于平稳。

  单位:亿元

  ■

  除上述三个行业外,本行其他行业对公贷款受益于近年来客户结构和业务结构的调整优化,资产质量继续保持稳定或向好。剔除上述三个行业,本行其他行业贷款余额占比82.97%,不良贷款余额较年初减少3亿元,平均不良贷款率1.04%,较年初下降0.11个百分点,资产质量平稳向好。

  零售不良贷款增长主要集中在信用卡业务。受疫情影响,本行部分信用卡客户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出现下降,信用卡业务不良增长明显。2020年末,本行信用卡不良贷款余额151.8亿元,较年初上升41.23亿元。随着国内经济的逐步回暖,预计2021年信用卡不良增长将逐步趋稳。

  除信用卡业务外,小微、住房按揭、综合消费等其他零售业务不良贷款合计较年初增加11.9亿元,不良率1.42%,较年初下降0.14个百分点,资产质量保持稳定。

  ②结合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的变化情况,补充说明认定不良贷款的标准是否发生较大变化

  本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严格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63号)等监管及行内相关制度要求执行,持续强化风险分类真实性、及时性、重要性、审慎性管理。对贷款进行分类时,以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为核心,综合考虑借款人还款记录、还款意愿、项目盈利能力、贷款担保情况等因素开展分类工作。2020年本行风险分类标准较上年未发生重大变化,但在标准的执行上更加审慎、严格。

  第一、继续严格将逾期90天以上贷款认定为不良贷款。截至2020年末,本行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的比例为73.88%,较2019年末下降了14.12个百分点。

  单位:亿元

  ■

  第二、对逾期90天以内及未逾期贷款的风险分类充分考虑疫情因素的未来影响。其中,对逾期60天以上但不足90天贷款原则上降级为不良贷款,同时对部分暂未到期或逾期天数不足60天因受疫情影响暴露一定风险特征的贷款,本行也严格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核心定义及时降级为不良贷款,从严执行现有风险分类标准。

  (2)报告期内是否有单一客户的信贷资产信用减值损失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

  报告期内,本行不存在单一客户的信贷资产信用减值损失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的情况。

  问题2: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关注类贷款迁徙率达到30.60%,次级类贷款迁徙率达到89.49%,可疑类贷款迁徙率达到56.75%,较前期增长幅度较大。请公司:(1)补充说明2020年度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大量向下迁徙的原因;(2)结合核销及转出贷款减值准备的具体依据和标准,补充说明2020年核销及转出贷款减值准备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

  【回复】

  (1)补充说明2020年度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大量向下迁徙的原因。

  “贷款迁徙率”按照银保监会《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要求,具体计算公式:贷款迁徙率=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贷款余额-本期贷款减少金额)

  根据计算公式,贷款迁徙率受期初贷款余额、本期贷款减少金额和贷款向下迁徙金额共同影响。

  ①关注类贷款向下迁徙及迁徙率增长的原因

  2020年,本行关注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同比增加105.36亿元。主要因疫情冲击及复杂经济形势背景下,本行严格执行贷款风险分类标准,强化风险分类管理,真实、动态反映贷款质量。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较前期增长幅度较大的原因:2020年初关注类贷款向不良迁徙金额同比增加105.36亿元,即关注类贷款迁徙率分子增加;同时,本行强化早期风险化解措施,加大逾期、关注类贷款催收化解力度,2020年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与本期关注类贷款减少金额的差较2019年减少27.07亿元,即关注类贷款迁徙率分母减少。

  ②次级类贷款向下迁徙及迁徙率增长的原因

  2020年,本行次级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同比增加11.5亿元。主要是本行加强不良贷款管理,持续跟踪其实际风险变动情况,对经营情况进一步恶化的次级类贷款下调至可疑及损失类。

  次级类贷款迁徙率较前期增长幅度较大的原因:2020年初次级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同比增加11.50亿元,即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分子增加;同时,2020年本行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2020年期初次级类贷款余额与本期次级类贷款减少金额的差较2019年减少60.65亿元,即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分母减少。

  ③可疑类贷款向下迁徙及迁徙率增长的原因

  2020年,本行可疑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同比增加17.88亿元。主要是本行加强不良贷款管理,持续跟踪其实际风险变动情况,对经营情况进一步恶化的可疑类贷款下调至损失类。

  可疑类贷款迁徙率较前期增长幅度较大的原因:2020年初可疑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同比增加17.88亿元,即可疑类贷款迁徙率分子增加。

  (2)结合核销及转出贷款减值准备的具体依据和标准,补充说明2020年核销及转出贷款减值准备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

  ①核销及转出贷款减值准备的依据和标准

  针对贷款核销的减值准备,本行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规定,对符合呆账认定标准的不良贷款,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并在核销时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针对转出贷款的减值准备,本行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行内相关制度要求,在合法、合规和自愿基础上,以公允价格将本行不良资产转让给第三方,并将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即不良资产本金与扣除垫付费用后的转让对价之间的差额)做转出处理。

  ②2020年核销及转出贷款减值准备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

  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及严峻复杂经济形势影响,资产质量下行压力增大,本行夯实资产质量,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其中通过转让方式(含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不良贷款和处置损失同比增幅较高,造成核销及转出贷款减值准备大幅增加。

  2020年,本行为处置不良贷款核销及转出贷款减值准备合计671.10亿元,同比增加161.80亿元,具体如下:

  单位:亿元

  ■

  本行2020年核销和转让不良贷款规模较上年大幅增加,导致核销和转出贷款减值准备增加。2020年,本行通过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贷款432.89亿元,同比增加220.32亿元;转让处置损失273.70亿元,同比增加155.62亿元。通过核销方式处置不良贷款362.59亿元,同比增加14.31亿元。

  问题3:年报显示,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关联方的贷款余额合计682.01亿元,于2020年12月31日未发现上述贷款中存在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贷款。请公司结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上述关联方的偿债能力和财务状况等,补充说明对上述关联贷款是否已经充分计提减值准备。

  【回复】

  (1)本行减值准备计提相关规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相关要求,企业可将金融工具发生信用减值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对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减值采取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的,划分为第一阶段,按照未来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划分为第二阶段,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的,划分为第三阶段,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本行自2018年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以来,始终执行上述基于预期信用损失的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具体方法如下:

  ①基于风险是否显著增加将所有需计提减值金融资产划分为三个阶段。基于逾期天数、风险分类、违约概率等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判断,将所有金融资产划分为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阶段一)、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阶段二)、已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信用减值(阶段三)三个阶段。对于划分为阶段一的金融资产,本行按照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计量减值。对于划分为阶段二、三的金融资产,本行按照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减值。

  ②基于内部评级体系估计PD(违约概率)、LGD(违约损失率)。本行按照资本管理办法内部评级法实施要求,建立了覆盖公司、金融机构和零售业务的内部评级体系,实现了对单笔业务PD、LGD的估计。同时,根据内部评级验证管理要求,本行在评级模型上线前由验证团队进行独立验证,上线后按季监测评级模型表现情况,持续优化评级体系。

  ③针对不同阶段资产采取相应的减值计提方法。对于零售金融资产和划分为阶段一、二的非零售金融资产,本行采用风险参数法,基于内部评级估计的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等风险参数,经前瞻性调整反映宏观经济影响后,按照乐观、基准、悲观三个情景加权平均计量最终减值结果。对于划分为阶段三的非零售金融资产,本行采用现金流折现法,基于预期现金流回收情况计提减值准备。风险参数法减值计提具体公式如下:

  预期信用损失=(情景1权重×经前瞻性调整后的违约概率1+情景2权重×经前瞻性调整后的违约概率2+情景3权重×经前瞻性调整后的违约概率3)×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

  (2)关联方贷款及减值计提情况

  截至2020年末,本行关联方贷款余额682.01亿元,贷款减值准备余额4.35亿元,平均减值计提比例0.64%。其中,公司法人关联方贷款余额558.67亿元,占比81.9%,减值余额4.34亿元;金融机构关联方贷款余额115亿元,占比16.9%,减值余额为零,主要是因为该部分贷款为100%同业存单质押,内部评级体系估计的LGD为0;个人关联方贷款余额8.34亿元,占比1.2%,减值余额0.01亿元。

  从PD(违约概率)层面分析,本行关联方2020年度总体经营相对稳定,但部分关联方企业个别业务板块(如房地产板块等)因受疫情等外部因素影响,受到一定程度冲击。截至2020年末,本行关联方贷款中681.98亿元在本行无逾期,风险分类均为正常,信用等级自贷款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变化,因此均划分为阶段一;0.03亿元个人贷款因内部模型测算预估的PD值超过20%,因此划分为阶段二。本行严格执行会计准则要求,采用风险参数法,对阶段一资产按照未来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对阶段二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从LGD(违约损失率)层面分析,本行关联方贷款中主担保方式为抵押的贷款金额合计87.77亿元,占比12.9%;主担保方式为质押的贷款金额合计416.33亿元,占比61%;抵押、质押类贷款金额合计占比73.9%。剩余177.91亿元主担保方式为保证,占比占比26.1%。总体上看,本行关联方贷款具有较强的抵质押担保措施,贷款风险缓释情况良好,模型测算违约损失率未发生明显变化。

  综上,本行基于计提时点对相应金融资产风险状况的判断,按照会计准则及监管制度要求审慎开展减值测算,并依据模型测算结果进行了减值准备计提。

  后续,本行将持续跟踪关联方客户偿债能力、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关键风险要素,根据风险要素的变化动态更新计提减值准备。

  二、关于金融投资资产

  问题4:年报显示,公司2020年金融投资(包括回表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存量资产)减值损失108.84亿元,同比大幅增加102.50亿元。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96.84亿元,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损失12.00亿元。请公司:(1)按照金融投资产品类别分别列示对应的减值损失,较2019年同比增长超过30%的请补充说明2020年出现大额减值损失的具体原因;(2)补充说明本期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相关政策是否与前期一致,是否存在前期计提不足的情形。

  【回复】

  (1)按照金融投资产品类别分别列示对应的减值损失,较2019年同比增长超过30%的请补充说明2020年出现大额减值损失的具体原因。

  2020年末,本行按照金融投资产品类别列示的减值损失情况如下表列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96.84亿元,产品类别包括信托及资管计划和债券投资,其中,信托及资管计划计提减值损失87.61亿元,较2019年增加85.31亿元,增幅超过30%。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损失12亿元,产品类别为债券投资,较2019年增加16.14亿元,增幅超过30%。

  单位:亿元

  ■

  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一信托及资产管理计划2020年出现大额减值损失原因

  根据资管新规和监管机构2020年9月下发的加快理财存量资产处置工作安排的要求,2020年本行按规定对部分理财产品等表外资产进行了回表,并对其中的不良资产进行了严格风险分类,导致整体不良资产增加较多。2020年本行理财产品等表外债权资产回表不良资产123.8亿元。

  同时,由于受疫情及复杂经济形势影响,不良资产信用风险加速暴露,相应减值损失计提大幅增加。依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要求,本行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减值损失。其中,本行将不良资产全部纳入阶段三管理,用现金流折现法逐笔测算未来预计可收回现金流,客观反映减值损失比例,导致2020年计提减值损失91.29亿元。同时,由于阶段一和阶段二资产减值损失回拨3.68亿元,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一信托及资产管理计划最终计提减值损失87.61亿元。

  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一债券投资2020年出现大额减值损失原因

  依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要求,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减值损失。

  2020年本行债券投资资产规模增长,阶段一和阶段二债券投资资产计提减值损失3.29亿元。同时,本行持续强化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要求,将2020年内出现价格大幅下跌及发行人公开市场违约的17.07亿元债券投资,全部划分为阶段三资产,并按准则规定对阶段三债券投资资产计提减值损失8.71亿元。

  (2)补充说明本期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相关政策是否与前期一致,是否存在前期计提不足的情形。

  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要求,本行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于划分为阶段一、二的非零售金融资产,本行采用风险参数法,基于内部评级估计的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等风险参数,经前瞻性调整反映宏观经济影响后,按照乐观、基准、悲观三个情景加权平均计量最终减值结果。对于划分为阶段三的非零售金融资产,本行采用现金流折现法,基于预期现金流回收情况计提减值准备。

  本行2020年度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与前期一致。前期在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中也是执行上述方法,并根据相应金融资产当时的风险情况,进行风险分类,审慎计提减值准备。

  三、关于经营业绩

  问题5:年报显示,公司2020年单季度营业收入分别为493亿元、488亿元、452亿元、416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67亿元、118亿元、89亿元、-30亿元。请公司补充说明:(1)2020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逐季度下滑的主要原因,并结合宏观经济环境和同行业公司情况说明该变化趋势的合理性;(2)2020年第四季度出现亏损的主要原因,并就上述因素是否可能持续影响2021年的经营业绩充分提示风险。

  【回复】

  (1)2020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逐季度下滑的主要原因,并结合宏观经济环境和同行业公司情况说明该变化趋势的合理性。

  ①营业收入逐季变动趋势

  2020年,在新冠疫情冲击影响下,银行业经营面临严峻的压力和挑战,银行业营业收入总体呈现逐季下滑趋势。本行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冲击和市场波动,全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大民营、小微企业和信用卡客户的减费让利力度;同时严格落实监管要求,主动加快业务结构调整步伐。内外部经营形势的双重影响对本行营业收入的持续增长带来较大压力,营业收入逐季下滑,但核心业务的收入能力仍然保持基本稳定,2020年全年净息差2.14%,与2019年持平。影响收入下降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坚决贯彻监管政策要求,强化业务合规管理。2020年,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影子银行和金融“去杠杆”的检查和处罚力度,本行按照监管相关政策和整改要求,大幅压降非标准化资产投资规模,其中非保本理财、票据资管、同业投资企业信用类资产等非标投资规模分别压降1,595.36亿元、718.29亿元、344.68亿元,导致投资收益前高后低,逐季环比下降。

  二是疫情期间“宽货币”政策产生的“资金红利”未能持续。2020年初疫情爆发期间,资金面总体较为宽松,市场资金价格处于历史低位,本行在一、二季度分别实现债券价差及基金投资收益34.51亿元、12.96亿元;下半年,资金市场价格低位反弹后趋稳,债券价差获取空间微乎其微,投资估值浮盈也随市场资金利率的反弹而逐步回退,三、四季度分别实现债券价差及基金投资收益1.91亿元、8.11亿元,环比上半年下降较多。

  三是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降费让利支持实体经济。为缓解疫情冲击,支持复工复产,央行大力推进LPR引导资产端定价逐步下行,落实普惠金融“应延尽延”的政策要求,引导实体经济融资成本降低。2020年,本行一方面加快推进存量贷款LPR定价转换工作,在LPR累计下降30BP的情况下,本行新发放人民币贷款执行利率逐季降低,四个季度分别为5.69%、5.46%、5.36%和5.10%,累计下降59BP,特别是中小、小微企业贷款定价水平下降较快,小微贷款整体收益率同比下降67BP;另一方面,本行积极实施小微和信用卡客户的息费减免,下半年减免息费15.22亿元,减免金额比上半年(9.05亿元)增加68.2%。

  四是夯实资产质量,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2020年,本行全面摸排存量资产风险状况,统筹编制不良资产处置规划,逐季加大存量问题及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力度。

  ②净利润逐季变动趋势

  2020年,银行业顺应外部环境变化,普遍采取前瞻性措施,加大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和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对利润产生一定的冲击,特别是股份制银行的净利润增幅比2019年有较大下降。本行在营业收入逐季下降、业务及管理费列支及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进度等因素叠加的影响下,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呈现逐季下降趋势。

  (2)2020年第四季度出现亏损的主要原因,并就上述因素是否可能持续影响2021年的经营业绩充分提示风险。

  ①2020年四季度出现亏损的主要原因

  2020年四季度本行出现亏损,主要是由于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进度的影响,非标准化投资等非核心业务收入项目逐季下降,受市场波动影响的债券价差和基金投资收益下降等因素的叠加影响。

  2020年四季度,本行受减值模型调整、资产转让进度等因素影响,当季计提资产减值损失306.34亿元,环比三季度增加105.74亿元。其中年末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基于宏观经济预测更新违约概率前瞻性调整模型,增提资产减值损失25.51亿元;计提非信贷资产拨备61.69亿元,环比三季度增加17.68亿元,主要用于理财回表资产增提等;计提贷款拨备219.14亿元,环比三季度增加62.55亿元,主要用于不良贷款处置等。

  ②上述因素对2021年经营业绩的影响

  2020年,本行积极落实监管要求,主动大幅压降非标投资规模,同时按照资管新规要求加快理财资产回表,推动相关业务风险加快出清,在努力克服内外部经营环境各种不利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全年营业收入同比保持了平稳增长;2021年,本行将继续深入推进经营模式转变,促进业务经营回归本源,努力培育客户基础,大力发展基础业务,持续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业务转型成效将逐步显现,在稳健、合规的轨道上进一步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30日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APP专享直播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05-07 康拓医疗 688314 17.34
  • 05-07 电气风电 688660 5.44
  • 05-06 南侨食品 605339 16.98
  • 05-06 亚辉龙 688575 14.8
  • 05-06 依依股份 001206 44.6
  •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