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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鹏4000万元债案重审宣判 再次败诉并判赔4000万元及利息
本报记者/万笑天/北京报道
3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艺人李亚鹏等人被诉欠债4000万元一案重审宣判,判决被告李亚鹏、李亚炜向原告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友联”)支付4000万元及利息。此前一审、二审法院均判李亚鹏方败诉。
泰和友联代理律师聂敏在重审开庭后曾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庭上争议的焦点在原来协议的性质和效力问题,4000万元到底是什么样的性质,以及存不存在胁迫的行为。
2008年11月,李亚鹏在云南丽江登记成立丽江雪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雪山公司”)。彼时,李亚鹏出资450万元(占股90%)与其兄李亚炜(出资45万元,占股9%)等人,共同成立了这家以丽江当地房产开发为主的公司。
2012年1月,雪山公司与泰和友联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项目,泰和友联出资6000万元对雪山公司进行注资,并相应获得雪山公司10%的股份。之后,泰和友联分三次转账6000万元。
《协议》还约定,若本项目发生亏损,其所实际发生的亏损全部由雪山公司原股东(李亚鹏、李亚炜、李一兵)独立承担。若项目的实际利润低于雪山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提供的财务报告,雪山公司确保泰和友联实际获得的全部权益不低于1亿元,项目开发周期为3年。若开发周期超过3年,考虑到泰和友联出资额的资金财务成本,3年开发周期届满,由泰和友联先行收回约定的固定权益收益4000万元。
由于运营不力,雪山小镇项目开发运营持续恶化。最终,李亚鹏决定出让所持有的雪山公司股份。之后,泰和友联与李亚鹏、李亚炜达成《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变更协议》(以下简称“《变更协议》”),泰和友联在股东大会上放弃对李亚鹏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同意阳光100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低价收购,条件是李亚鹏以到期债权的形式,向泰和友联支付固定权益收益。
李亚鹏等原股东在2015年4月17日与泰和友联签署《承诺函》,将在2015年7月向泰和友联支付固定权益收益约4000万元,后又在复函当中承诺最后支付期限为2015年12月25日。
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判决书,法院认为,各方于2012年签订的《协议》对泰和友联投入雪山公司的资金数额、股权比例等事项予以约定,故泰和友联与雪山公司属投资合作关系。《协议》约定,开发周期届满,泰和友联可以先行收回固定权益收益4000万元,故该合同的性质应为投资保底合同。
此外,法院认为,《承诺函》是各方履行《协议》中对如何向泰和友联返还固定收益进行的进一步约定。对于返还4000万元的主体及返还期限,应以《承诺函》为准。李亚鹏、李亚炜通过出具《承诺函》的形式,同意偿付《协议》中约定的4000万元固定收益,李亚鹏、李亚炜应依据该承诺履行法律义务。而对于《变更协议》,依据泰和友联提交的证据,证实签署《变更协议》是处于防止重复返还款项的考虑。
二审时,李亚鹏、李亚炜方表示,《承诺函》存在胁迫的情形。但李亚鹏、李亚炜在二审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
重审法院认为,李亚鹏虽主张签署《承诺函》时存在胁迫,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陈述,法院不采信该主张。最终法院判决,李亚鹏、李亚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泰和友联支付4000万元及利息,并驳回了泰和友联的其他诉讼请求。
截至发稿,记者多次致电李亚鹏方,未能与其取得联系。
责任编辑: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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