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李庚南
不良“校园贷”的“丧钟”或已经敲响!
日前,银保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商业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风险管理,明确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一律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此举意在遏制小额贷款公司与互联网平台联手,通过虚假、诱导性宣传精准“收割”大学生韭菜的不良行为。
不良“校园贷”何以屡禁不止?
但是,从普惠金融的角度出发,大学生群体合理的金融需求显然也应是金融服务需要延伸的方向之一。这应该是“校园贷”产生和存在的理由。然而,这一理由却很快被不良平台颠覆了。“高炮714”、“套路贷”“裸贷”等非法放贷活动如幽灵般游荡在大学校园,成为“校园贷”的代名词,“校园贷”也因此被打上了臭名昭著的印记。
把小额贷款公司清除出校园,应该是当前金融监管精准“拆弹”,清除“校园贷”领域“害群之马”的果断之举。但是,从“校园贷”背负骂名的历史轨迹看,不良“校园贷”款的“事主”在不断变换马甲,跟监管“捉迷藏”。应该说对“校园贷”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监管部门“操碎了心”!
如何铲除不良“校园贷”的土壤?
对于校园内大学生的正常、合理的金融需求,我们需要秉持堵斜门、开正门的理念,通过完善金融服务机制来满足这一群体。
在“校园贷”乱象中,毫无疑问“事主”是不良放贷机构。但我们始终不能忽视内因。大学生作为受贷主体的非理性应是内因和主因。诸多“校园贷”的悲剧背后,其实最根本的原因还是来自借款人自身。也就是说,大学生之所以陷入不良“校园贷”、被不良平台收割,其自身存在爱慕虚荣、超前消费等恶习是关键。
如何培养大学生们正确的价值观、消费观和诚信意识,培养健康的消费心理和消费习惯,才是从根本上消除不良“校园贷”滋生的土壤之关键。
如何从供需两端发力,挤出不良“校园贷”?
但是,无论是学校还是家庭的教育,终究是一个渐进的漫长的过程,而推动这一进程的一定是强有力的机制,需要通过从制度机制创新,从供需两端形成对“校园贷”的约束合力,形成对校园金融监管的长效机制。
从供给端出发,强化对放贷主体资质及行为的规范,对不良放贷主体形成自“出清”的挤出效应。
一要按照行为监管的理念,以诱导式贷款为重点,对非法或不良的放贷行为进行“全天候”监测。当然,何谓目标客户群体,何谓精准营销,在识别、认定和取证方面显然都难以操作,需要有进一步的细化的制度安排。
二要按照普惠金融的理念重新定位“校园贷”。应推动“校园贷”重回助学的市场定位,将“校园贷”定位为低息贷款,如规定不得高于贷款市场基准利率LPR,否则不受法律保护,以此让不良放贷机构要么无利可图、自动退出,要么面临触犯监管法规的风险。
从需求端,要通过严格资质审核、用途管理和第二还款来源要求,约束大学生的借款行为,把以追求高消费、超前消费等为目的的借款者挤出“校园贷”市场。
一是明确“校园贷”的用途应与大学生学生有直接相关性,明确禁止大学生贷款被挪用于与学习无关的高消费、超前消费。这方面,放贷机构应与高校签订合作协议,并在贷款额度、用途方面充分与高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高校应充分体现主体责任意识,大学生申请贷款应由学校出具初步意见。
二是严格落实对第二还款来源的审核。放贷机构通过电话等合理方式确认第二还款来源身份的真实性,获取具备还款能力的第二还款来源,一方面获取借款大学生的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其贷款行为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同时也通过大学生家庭对大学生借贷消费的行为实施控制。
三是严格控制大学生持有信用卡的数量。加强信用卡管理。可以探索综合学生信用卡,一人以卡,联网管理。切实防止大学生“以卡养卡”所形成的共债行为,从心理上增强大学生的履约意识,消除大学生对卡的依赖。同时,需强化大学生征信意识。应通过强化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倒逼这一群体增强诚实守信意识。
值得探讨的是“校园贷”放贷主体资质问题。或许对不良“校园贷”的清理规范的落脚点应该放在行为的研判与识别上,即立足于行为的规范性。关键是要真正厘清监管的边界,按照“凡从事金融均需持牌、纳入监管”的理念对市场主体进行“清洗”,该纳入持牌监管的就应按持牌机构要求规范,该出清的就出清。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责任编辑:潘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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