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王建军代表:企业实施股权激励 建议减免相应税费 来源:深交所网站
国内疫情防控趋向平稳,我国经济发展将面临疫情后恢复、调整、重构等新的挑战。 在经济发展新态势下,一些企业通过加大股权激励,完善公司治理,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 但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王建军发现,目前从股权激励费用抵扣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看,还存在两个“不匹配”: 一是会计上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与税收上可税前扣除的期间不匹配; 二是终止股权激励需加速一次性确认费用且不可税前扣除,与经济行为实质不匹配。
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2月24日,沪深两市4209家上市公司中有1773家公司已实施或者计划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占比42.12%。 从纳税贡献看,实施过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的2019年所得税额合计为2795亿元,占实体行业公司所得税额的43.84%,成为市场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重要群体; 从业绩表现看,实施过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的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下称“净利润”)合计为8582亿元,占实体行业公司净利润额的48.40%,平均每家实现净利润4.84亿元,高于未实施过股权激励实体行业公司的平均水平4.10亿元。
针对这两个“不匹配”,王建军代表表示,激励对象不行权,激励费用就不可税前扣除,这不利于企业设置更长等待期、构建长期激励机制; 上市公司在主动终止股权激励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并未获得股份,上市公司却仍需承担股份支付代价,这与经济行为实质不符。 他表示,两个“不匹配”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公司对实施股权激励会摊薄当期利润的顾虑,不利于调动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积极性。
对此,王建军代表建议,从两个方面对现行政策作出调整: 一是允许企业在列支激励费用的期间,即可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当期,按“实际行权时市场价与行权价差额”汇算清缴,进行所得税额多退少补。 二是取消主动终止股权激励仍需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避免企业由此确认大额费用,降低上市公司的费用压力。
人民日报客户端,作者贺林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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