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290 股票简称:ST禾盛 公告编号:2020-084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290 股票简称:ST禾盛 公告编号:2020-084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21年01月04日 02:33 证券时报

原标题:股票代码:002290 股票简称:ST禾盛 公告编号:2020-084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304民初5389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公司的诉讼请求及法院的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2019年12月3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公司全资孙公司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创保理”)与商业保理客户深圳市华瑞兴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商业保理合同纠纷。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2月4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6)。

  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通知公司于2020年6月1日上午9时15分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庭审管理中心就商业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审理。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1)。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彬

  被告:1、深圳圆方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政宪;

  2、深圳市华瑞兴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蒙少兵;

  3、华富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枫叶大厦508号,法定代表人:李金巧。

  (二)事实及理由

  2018年11月6日,原告(保理商)与被告深圳市华瑞兴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方,以下简称“华瑞兴成公司”)、华富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保证方,以下简称“华富公司”)签订了《商业保理合同》(合同编号为ZKCBL-2018025-YHRZZL),约定:被告华瑞兴成公司向原告申请保理融资业务,由原告为被告华瑞兴成公司提供总额为2,200万元的保理融资授信额度,被告华富公司提供连带担保。同日,原告与被告华瑞兴成公司签署了《商业保理业务确认书》,确认转让之应收账款债权为3,000万元,保理融资款金额为2,200万元。之后,被告华瑞兴成公司向被告圆方公司送达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被告圆方公司并向原告送达了《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确认被告华瑞兴成公司对被告圆方公司享有应收账款债权3,000万元,原告享有原应收账款债权人所有权利和权益。而且,被告华瑞兴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方确认函》,确认对《商业保理合同》项下华瑞兴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被告华瑞兴成公司发放了保理融资款2,200万元,保理融资到期日为2019年6月24日。上述保理融资期限届满后,被告圆方公司未支付所转让之应收账款,被告华瑞兴成公司也未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款及溢价回购款,且被告华富公司也未对被告华瑞兴成公司的上述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

  三、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圆方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应收账款3,0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2,200万元及溢价部分回购款121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以2,200万元为基数,按15.4%/年的标准,自2019年6月26日起计至全部债务付清之日);

  二、被告深圳市华瑞兴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圆方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保理融资款2200万元以及溢价部分回购款121万元、违约金(以2,200万元为基数,按15.4%/年的标准,自2019年6月26日起计至全部债务付清之日止)】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被告华富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华瑞兴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述第二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580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167,58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保全费5,000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尚待该判决生效。公司通过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告11,005.04元银行存款,且上述三被告均已被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预计款项收回的难度较大,公司已于2019年度对上述保理款本息按照剔除财产保全影响后的金额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因此该事项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预计对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389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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