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年11月07日 05:32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81号)核准,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380,0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800,0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合计3,784,495,283.02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0年7月24日全部到位,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0)050017号《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近日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情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中信建投与中国工商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多米尼加矿业公司迈蒙矿年产200万吨采选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龙敏、龚建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须含中文版本);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须含中文版本),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的美元金额(以乙方当日公布的汇率为准进行换算))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中文版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中信建投与多米尼加储备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本公司已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并投放于指定的资本性开支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本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合理的存款方式存放。本公司应及时通知中信建投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期限等信息。上述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本公司不得从专户直接提取资金。

  2、本公司以及银行应共同遵守相关的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3、依据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上市公司以及本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银行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和查询。保荐机构可每半年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本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龙敏、龚建伟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中信建投代表人向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体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本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额外币,本公司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银行如发现本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并配合保荐机构进行调查和核实。保存机构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保荐机构有权根据合理理由更换指定的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公司和银行,同时向本公司和银行通知更换后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本公司对保荐机构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9、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法律允许配合但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或保荐机构可以要求本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此公告。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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