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2020年10月30日 05:44 证券日报

原标题: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证券代码:002910        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20-083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马红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国福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孟干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公告《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拟通过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800.00万股(含本数)A股股票,用于“金川区万头奶牛养殖循环产业园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该预案已经2020年1月17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并于2020年1月2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00128)。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3月24日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根据中国证监会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预案等进行了调整和修订,调整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调整为不超过4,300.00万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已经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分别于5月12日和5月26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关于对<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反馈回复的公告》和《关于对<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反馈回复修订的公告》。

  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关于<请做好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申请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公告》。2020年8月11日,公司在指定媒体刊登《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的公告》,并于2020年8月2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64号)。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的政策性搬迁

  1、关于全资子公司宁夏庄园牧场有限公司

  为深入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整改意见,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庄园牧场有限公司(以下称“宁夏庄园”)收到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畜禽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的通告》和《利通区进一步做好畜禽禁养区养殖场 (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的实施方案》,宁夏庄园所在的金银滩奶牛核心养殖区 已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被纳入关闭搬迁范围。为遵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整改意见,尊重吴忠市利通区防治污染工作的部署,宁夏庄园积极响应政府工作安排进行了搬迁关停工作并一直积极与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协商补偿事宜。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 相关规定,宁夏庄园因政策性搬迁遭受经济损失,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应依法 予以补偿。但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一直未作出任何实质性补偿决定,亦未与宁夏庄园签订补偿协议。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整体利益,宁夏庄园向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2020年3月5日,宁夏庄园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宁 03 行初 6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0)宁 03 行初 6 号),该行政起诉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于2020年4月8日开庭审理。

  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27日出具的行政判决书((2020)宁03行初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原告宁夏庄园提出的行政补偿请求尚需被告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裁量,以确定补偿范围、标准和数额,故被告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原告宁夏庄园关闭搬迁补偿申请书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宁夏庄园的关闭搬迁补偿申请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关于全资子公司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

  根据《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湟水河沿岸养殖场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6〕107号)》,依据《青海省湟水流域污染防治条例》、《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禽畜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政办〔2017〕143号)和《湟源县禽畜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划分方案》(源政办〔2016〕163号)相关要求,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以下称“青海圣源”)所在地已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被纳入关闭搬迁范围。青海圣源收到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限期关停通知书》。为尊重西宁市湟源县防治污染工作的部署,青海圣源积极响应政府工作安排 进行了搬迁关停工作并一直积极与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协商补偿事宜。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青海圣源因政策性搬迁遭受经济损失,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应依法 予以补偿。但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一直作出任何实质性补偿决定,亦未与青海圣源签订补偿协议。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整体利益,青海圣源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2020年3月11日,青海圣源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青 01 行初 16 号〕,该行政起诉已由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于2020年8月7日开庭审理。

  公司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出具的行政判决书(〔2020〕青01行初16号)。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原告青海圣源提出的行政补偿请求尚需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裁量,以确定补偿范围、标准和数额,故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原告青海圣源关闭搬迁补偿申请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的关闭搬迁补偿申请作出处理。驳回原告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1779号)的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684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为7.4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4,942.64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3,992.27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0,950.37万元。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10月2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700634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2020年1-9月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3,569,428元,4月补充流动资金人民币50,000,000元。募集资金专户本期扣除手续费后利息收入人民币74,468元。截至2020年9月30日,本公司已累计使用A股募集资金人民币246,969,428元,累计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人民币1,428,665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3,962,937元,累计补充流动资金50,000,000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63,962,937元。

  2020年1-9月A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表

  单位:元

  六、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业绩预告情况:同向下降

  业绩预告填写数据类型:区间数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证券代码:002910   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20-081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会议通知以书面或邮件方式及时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红富先生召集。

  2、本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际出席并表决的董事8名(其中董事马红富、王国福、张骞予参加现场表决;董事宋晓鹏、叶健聪、刘志军、赵新民、黄楚恒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

  4、公司董事长马红富先生主持了会议。

  5、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2020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0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全文》,《2020年度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截止2020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之季度业绩公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相关公告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上的《公司截止2020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之季度业绩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910 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20-082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以书面或邮件方式及时向各位监事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并表决的监事3名(其中监事魏琳参加现场表决;监事孙闯、杜魏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

  4、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魏琳先生主持。

  5、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0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0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全文》,《2020年度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截止2020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之季度业绩公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相关公告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上的《公司截止2020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之季度业绩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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