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下转D58版)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下转D58版)
2020年10月28日 01:17 证券日报

原标题: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下转D58版)

  证券代码:002593           证券简称:日上集团           公告编号:2020-043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拟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470.70万份,相关公告如下:

  一、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 2017年7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其中,董事黄学诚属于《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与本激励计划存在利益关系,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2、 2017年7月12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列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2017年7月12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①《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②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④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授予价格、行权/解除限售日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⑤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⑥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⑦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 2017年7月12日,公司独立董事何璐婧接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 2017年7月12日,公司发出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将于2017年7月28日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6、 2017年7月24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7、 2017年7月29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8、 2017年8月1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三期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2017年8月21日,并于2017年8月22日披露了上述事项。

  鉴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139名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权益工具合计6万份,公司拟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9名调整为136名,其中3名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33名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人员等。股票期权数量由1359万份变成1353万份(预留部份不做调整)。

  9、 2018年9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股票期权及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董事黄学诚属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罗昌云、夏复员、王玉昆、杨晓毓、吴卓、张文、姚政勇、林燕辉、曾祥彬、林小如等10人离职,根据《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注销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80万份,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总人数由136名调整至126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353万份减少至1,273万份。以公司总股本70,114.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因此,股票期权原行权价格由5.27元/股调整为5.22元/股(行权价格保留两位小数)。

  10、 2019年7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第三期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暨可行权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为126名,本次可行权数量为381.90万份。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696,91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301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因此,股票期权原行权价格由5.22元/股调整为5.17元/股(行权价格保留两位小数)。因公司董事黄学诚属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11、 2019年10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首次授予第三期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暨可行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因公司董事黄学诚属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12、 2020年10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首次授予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暨可行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因公司董事黄学诚属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根据2017年7月12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授权,本次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无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1、 注销第二个行权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已于2020年8月20日到期,行权期内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26名,可行权数量为381.90万份,但是国内证券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市场价值持续低迷,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导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倒挂,第二个行权期已届满未行权,同意公司董事会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2、 注销离职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

  因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黄如阳、林伟峰、杨勇、林士骏、史建峰、叶坤生、叶磊、王海芳、许炎森、傅建记、雷艳军、林其亮、裴丽、沈妙云、吴芳盛、谢孟橡、曾秀云、钟建锋、王伟等19人离职,根据《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注销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88.80万份,由公司进行注销。

  3、 本次注销的数量

  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470.70万份。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人数为107人,股票期权数量为420.40万份。

  三、 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经营团队勤勉尽责。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完成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实施完毕。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四、 监事会关于符合注销条件的意见

  根据《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日以来,虽然公司层面业绩和个人层面业绩均达标,但是国内证券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市场价值持续低迷,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导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倒挂,第二个行权期已届满未行权及部分激励对象离职而注销相应的期权份额,同意公司董事会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及部分激励对象离职而注销相应的期权份额予以注销。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本次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五、 独立董事关于符合注销条件的意见

  根据《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日以来,虽然公司层面业绩和个人层面业绩均达标,但是国内证券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市场价值持续低迷,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导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倒挂,第二个行权期已届满未行权及部分激励对象离职而注销相应的期权份额,同意公司董事会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及部分激励对象离职而注销相应的期权份额予以注销。本次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六、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认为:公司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注销原因合法合规,公司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593           证券简称:日上集团           公告编号:2020-044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 2017年7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其中,董事黄学诚属于《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与本激励计划存在利益关系,回避表决。

  2、 2017年7月12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列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2017年7月12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①《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②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④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授予价格、行权/解除限售日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⑤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⑥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⑦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 2017年7月12日,公司独立董事何璐婧接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 2017年7月12日,公司发出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将于2017年7月28日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6、 2017年7月24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7、 2017年7月29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8、 2017年8月1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三期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2017年8月21日,并于2017年8月22日披露了上述事项。因公司董事黄学诚属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鉴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139名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权益工具合计6万份,公司拟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9名调整为136名,其中3名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33名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人员等。股票期权数量由1359万份变成1353万份(预留部份不做调整).

  9、 2018年9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股票期权及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董事黄学诚属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罗昌云、夏复员、王玉昆、杨晓毓、吴卓、张文、姚政勇、林燕辉、曾祥彬、林小如等10人离职,根据《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注销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80万份,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总人数由136名调整至126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353万份减少至1,273万份。

  10、 2019年7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第三期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暨可行权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为126名,本次可行权数量为381.90万份。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696,91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301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因此,股票期权原行权价格由5.22元/股调整为5.17元/股(行权价格保留两位小数)。因公司董事黄学诚属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11、 2019年10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首次授予第三期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暨可行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因公司董事黄学诚属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12、 2020年10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首次授予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暨可行权的议案》,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696,910,000.00股为基数,其中回购股份4,200,000.0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因此,股票期权原行权价格由5.17元/股调整为5.12元/股(行权价格保留两位小数)。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因公司董事黄学诚属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根据2017年7月12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授权,本次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无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 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情况

  (一) 调整事由

  根据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鉴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696,910,000.00股为基数,其中回购股份4,200,000.0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因此,股票期权原行权价格由5.17元/股调整为5.12元/股(行权价格保留两位小数)。

  (二) 调整方法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三) 调整结果

  股票期权原行权价格为5.17元/股,此次调整后,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5.17价格调整为5.12元/股(行权价格保留两位小数)

  四、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 独立董事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情况,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六、 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鉴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696,910,000.00股为基数,其中回购股份4,200,000.0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因此,股票期权原行权价格由5.17元/股调整为5.12元/股(行权价格保留两位小数),同意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七、 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认为,公司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价格调整情况合法合规,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593           证券简称:日上集团           公告编号:2020-045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授予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暨可行权的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420.40万份,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70,111.00万股的0.60%;行权价格为5.12元/股

  2、 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3、 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4、 本次行权事宜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暨可行权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同意获得授予股票期权的107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内行权420.4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12元/股,相关公告如下:

  一、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 2017年7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其中,董事黄学诚属于《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与本激励计划存在利益关系,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2、 2017年7月12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列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2017年7月12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①《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②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④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授予价格、行权/解除限售日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⑤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⑥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⑦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 2017年7月12日,公司独立董事何璐婧接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 2017年7月12日,公司发出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将于2017年7月28日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6、 2017年7月24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7、 2017年7月29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8、 2017年8月1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三期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2017年8月21日,并于2017年8月22日披露了上述事项。鉴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139名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权益工具合计6万份,公司拟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9名调整为136名,其中3名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33名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人员等。股票期权数量由1359万份变成1353万份(预留部份不做调整)。

  9、 2018年9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股票期权及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罗昌云、夏复员、王玉昆、杨晓毓、吴卓、张文、姚政勇、林燕辉、曾祥彬、林小如等10人离职,根据《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注销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80万份,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总人数由136名调整至126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353万份减少至1,273万份,以公司总股本70,114.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因此,股票期权原行权价格由5.27元/股调整为5.22元/股(行权价格保留两位小数)。因公司董事黄学诚属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10、 2019年7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第三期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暨可行权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为126名,本次可行权数量为381.90万份。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696,91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301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因此,股票期权原行权价格由5.22元/股调整为5.17元/股(行权价格保留两位小数)。因公司董事黄学诚属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11、 2019年10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首次授予第三期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暨可行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因公司董事黄学诚属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12、 2020年10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首次授予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暨可行权的议案》,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696,910,000.00股为基数,其中回购股份4,200,000.0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因此,股票期权原行权价格由5.17元/股调整为5.12元/股(行权价格保留两位小数)。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因公司董事黄学诚属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根据2017年7月12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授权,本次首次授予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暨可行权事项无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条件说明

  1、 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行权,每个行权期的比例分别为30%、30%、40%。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8月21日,目前第三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已届满。首期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为2020年8月20日—2021年8月21日,行权比例为40%。

  2、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行权条件说明

  综上所述,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可以行权。本次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 行权安排

  1、 股票来源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2、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

  3、 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12元/股。

  4、 行权期限

  根据《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为107名,本次可行权数量为420.40万份,行权期限为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21日,行权价格为5.12元/股。

  5、 本次行权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6、 可行权日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四、 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内,公司参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实施对公司当年度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为420.4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0%。如果全部行权,公司股本总额将由70,111.00万股增加至70,531.40万股,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影响较小,具体影响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二) 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公司在授权日采用 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评估,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若在行权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六、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股权激励期权的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因此本次行权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的条件。

  七、 行权专户资金管理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缴纳方式

  行权专户募集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八、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认真审核,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首次授予107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自助资助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107名激励对象在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内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

  九、 监事会意见

  根据《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为107名,本次可行权数量为420.40万份,行权期限为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21日,行权价格为5.12元/股。

  本次行权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影响期权定价及估值方法,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事宜,需待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实施。

  十、 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认为:公司首次授予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公司首次授予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一、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授予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暨可行权的法律意见书》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593           证券简称:日上集团           公告编号:2020-046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总额7亿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国际市场业务在公司战略中占比较重要的地位,由于公司出口业务主要采用外币 结算,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控制和消化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

  二、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1、 主要涉及币种及业务品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 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有美元、欧元、越南盾等。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2、 资金规模: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拟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模累计金额不超过7亿元或其他等值外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协议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外(如需要),不需要投入其他资金,该保证金将使用公司的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缴纳的保证金比例根据与不同银行签订的具体协议确定。

  3、 授权及期限:鉴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并由财务部为日常执行机构,行使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授权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额度范围内,公司可循环使用。

  4、 交易对手:银行等金融机构。

  5、 流动性安排:所有外汇资金业务均对应正常合理的经营业务背景,与收付款时间相匹配,不会对公司的流动性造成影响。

  三、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 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在签订合约时严格按照公司预测付款(回款)期限和付款(回款)金额进行交易。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但同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风险:

  1、 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结售汇汇率报价可能低于公司对客户(供应商)报价汇率,使公司无法按照报价汇率进行锁定,造成汇兑损失。

  2、 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 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造成延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四、 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 公司已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该制度就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品种范围、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能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切实有效的。

  2、  财务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有的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 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禁止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并严格按照《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业务操作,有效地保证制度的执行。

  3、 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4、 公司进行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实际进出口业务,其合约 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的预测量。

  五、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核算和披露。

  六、 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充分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或规避汇率波动出现的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是可行的。我们同意公司在确保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总额等值不超过7亿元人民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上述额度在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灵活滚动使用。

  七、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 托,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已经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

  八、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日上集团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提请公司注意:在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要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和风险责任教育,落实风险控制具体措施及责任追究机制,杜绝以盈利为目标的投机行为,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国金证券同时提请投资者关注:虽然公司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但套期保值业务固有的汇率波动风险、内部控制的局限性以及交易违约风险,都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综上,保荐机构对日上集团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无异议。

  九、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593        证券简称:日上集团        公告编号:2020-048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得专利证书的公告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具体信息如下:

  以上专利证书的取得,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公司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有积极的影响。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593     证券简称:日上集团          公告编号:2020-047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吴子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何爱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定明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应收款项融资期末较期初增长138.99%,主要原因是报告期银行承兑汇票收款增加所致。

  2、在建工程期末较期初增长146.56%,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购买设备增加所致。

  3、预收款项期末较期初增加57.77%,主要是由于报告期新增工程项目,预收工程款增加所致。

  4、应付职工薪酬期末较期初下降52.51%,主要原因是年初报告期公司计提年终奖金影响所致。

  5、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末较期初下降48.03%,主要原因是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减少所致。

  6、长期借款期末较期初增长99.73%,主要原因是报告期长期贷款增加所致。

  7、研发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68.40%,主要原因是本期比上年同期研发费用投入增加所致。

  8、财务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36.78%,主要原因是汇率变动影响所致。

  9、其他收益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36.37%,主要原因是本期收到政府补贴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10、投资收益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140.63%,主要原因是本期远期锁汇收益所致。

  11、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本期较上期下降102.27%,是由本期衍生产品公允价值变动所致。

  12、信用减值损失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71.10%,主要原因是本期较上年同期计提坏账增加所致。

  13、资产处置收益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160.34%,主要为本期固定资产处置损益增加所致。

  14、营业外收入本期较上年同期下降98.64%,主要原因是上年同期保险理赔金额较多导致。

  15、营业外支出本期较上年同期下降43.34%,主要原因是本期行政处罚支出减少所致。

  16、支付的各项税费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33.99%,主要原因是本期收入增加导致增值税及所得税费增加所致。

  17、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长61.47%,主要是由于本期借款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股权激励事项

  1、2017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2017年7月29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2017年8月1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三期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2017年8月21日,并于2017年8月22日披露了上述事项。

  4、2017年9月4日,《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8)。

  5、2018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6、2018年9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股票期权及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董事黄学诚属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罗昌云、夏复员、王玉昆、杨晓毓、吴卓、张文、姚政勇、林燕辉、曾祥彬、林小如等10人离职,根据《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注销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80万份,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总人数由136名调整至126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353万份减少至1,273万份。

  7、2018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18年10月13日披露了上述事项。

  8、2018年10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9、2019年1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19年1月17日办理完成。

  10、2019年7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第三期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暨可行权的议案》《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11、2019年10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首次授予第三期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暨可行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因公司董事黄学诚属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12、2020年7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

  13、2020年10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首次授予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暨可行权的议案》。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

  1、2019年11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事项。

  2、2020年2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事项。

  3、2020年3月9日,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事项。

  4、2020年5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00999),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所有材料齐全,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5、2020年6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0999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6、2020年7月18日,公司收到《关于请做好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专项回复》。

  7、2020年9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3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下转D5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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