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0年10月20日 02:4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全通教育

  股票代码:300359

  信息披露义务人1:陈炽昌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文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2:林小雅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文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3:全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中山市南头镇光明南路15号三层C9

  信息披露义务人4:中山峰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2号紫马奔腾广场一区6座18层之九

  一致行动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文旭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岚大道1号台商工业园一号楼205-37B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2020 年10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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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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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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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陈炽昌先生和林小雅女士两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32,307,1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8652%,二人为夫妻关系,系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炽昌先生、林小雅女士合计持有全鼎资本、峰汇资本100%股权,全鼎资本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5,741,6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366%,峰汇资本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765,4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669%。陈炽昌、林小雅、全鼎资本、峰汇资本构成一致行动人。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文旭顺未持有公司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

  根据陈炽昌、林小雅、全鼎资本、峰汇资本与中文旭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陈炽昌、林小雅、全鼎资本、峰汇资本承诺其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并持有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期间及/或其作为上市公司董事期间,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及行使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等相关权利时与中文旭顺保持一致行动,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持有全通教育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中文旭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需要及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和实现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本次权益变动首批6.8911%股份交割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权益变动中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一致行动人或其所控制的主体之间的转让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中文旭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8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权益变动所获得的股份。

  同时,自上市公司董事会改组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中文旭顺及/或中文旭顺控制的企业依据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尚不能成为控股股东的,中文旭顺将自上市公司董事会改组完成满12个月之日起开始启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并认购部分或者全部新增股份,直至使中文旭顺及/或中文旭顺控制的企业仅依据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即已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前述所称“控股股东”的标准为:中文旭顺及/或中文旭顺控制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其合计持股比例超出第二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如有)合计持股及接受表决权委托(如有)比例10%以上,且中文旭顺及/或中文旭顺控制的企业能够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半数以上成员。

  除此之外,自本报告书签署日后的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有其他增持其在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除上述拟增持计划外,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中文旭顺不排除在合法合规且不违背相关规则和承诺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时机谋求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及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与表决权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分两步将其持有的全通教育94,424,97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8911%)转让给中文旭顺,第一步转让6.8911%的股份,对应公司43,696,700股股份,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的公司105,317,60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6089%)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中文旭顺行使。第二步转让8%的股份,如该等股份转让发生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将其持有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中文旭顺行使的情形,则优先转让该等已委托表决权对应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中文旭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4.8911%的股份,并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控制上市公司23.50%的表决权。表决权委托相关标的、范围、期限及其他约定详见本节“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主要协议”之“(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三)《关于〈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六)《关于〈股份转让协议〉等相关协议的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为陈炽昌先生,实际控制人为陈炽昌及林小雅,本次权益变动第一次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及董事会改选后,控股股东变更为中文旭顺,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根据相关安排,本次交易分为两步进行:

  (一)第一次股份转让

  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且协议约定的本次交易的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合计所持上市公司43,696,7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8911%)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中文旭顺,中文旭顺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前述上市公司股份。

  自本次6.8911%的股份转让交割完成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合计所持有的占全通教育总股本16.6089%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无偿地、独家地委托给中文旭顺行使。

  (二)第二次股份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全通教育董事会改组完成后6个月至12个月期间应当将其持有的占截至《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总股本8%的股份转让给中文旭顺(以该等股份登记在中文旭顺名下为准),中文旭顺应当予以受让。如该等股份转让发生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将其持有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中文旭顺的情形,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中文旭顺进行委托表决权的股份应当优先转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及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情况见下表:

  ■

  注:上表中个别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174,814,15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5687%,公司控股股东为陈炽昌,实际控制人为陈炽昌及林小雅。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文旭顺合计持有公司174,814,15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5687%。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公司80,389,18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6776%,持有表决权比例为4.0687%;中文旭顺直接持有公司94,424,97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8911%,且享有全通教育表决权149,014,303股股份,持有表决权比例为23.5000%。

  由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文旭顺成为公司单一拥有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中文旭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因中文旭顺无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第一次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及董事会改选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主要协议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年9月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陈炽昌、林小雅、峰汇资本及全鼎资本与中文旭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

  甲方一:陈炽昌

  甲方二:林小雅

  甲方三:中山峰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四:全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以上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统称为“甲方”。

  乙方(受让方):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文旭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5.乙方拟通过受让股权并同时接受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取得对全通教育的控制权。甲方基于经营规划及资金需求,同意将所持有的占全通教育总股本6.8911%的股份(对应全通教育【43,696,700】股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受让该等股份。同时,甲方一、甲方二、甲方四同意将其合计所持有的占全通教育总股本16.6089%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无偿地、独家地委托给乙方行使,有关表决权委托的具体内容详见《表决权委托协议》。

  6.根据甲方一、甲方二、甲方四(以下简称“借款方”)的资金周转需求,乙方同意根据乙方与借款方另行签署的《借款协议》的约定向借款方提供质押借款。质押借款存续期间或到期后,借款方有权选择以现金方式向乙方偿还借款本息,或向乙方转让所质押借款股份及/或借款方剩余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以冲抵借款本息。

  2、本次股份转让

  2.1 本次股份转让及标的股份

  2.1.1 转让方同意将标的股份及其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受让该等股份。

  2.1.2 该等标的股份如已被设置为质押物,则转让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本协议第2.3.1条约定的首期股份转让款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股份转让款用于标的股份解除质押,并确保能够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限内顺利过户给乙方。

  2.1.3 转让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份如下表所示:

  ■

  2.2 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

  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8】元/股。本次股份转让的总价款为人民币【349,573,600】元。

  2.3 本次股份转让的付款安排

  2.3.1 在本协议生效且完成乙方对转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的监管手续(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管手续)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向转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50%(以下简称“首期股转款”),即人民币【174,786,800】元。首期股转款专项用于解除转让方所持的标的公司股份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存在的质押(以下简称“前一手质押”)事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转让方同意乙方对转让方的收款账户进行共同监管以确保首期股转款专款专用于转让方解除所持的标的公司股份前一手质押事宜,在转让方用首期股转款解除质押的股份质押登记在乙方名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配合办理解除收款账户监管的手续。

  转让方同意,转让方用首期股转款解除质押的股份,其中:占标的公司总股本6.8911%的股份应当在解除前一手质押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全部质押给乙方,后续采取带质押过户方式交割给乙方,在该等股份的质押登记手续完成前,乙方有权监管股份;超过标的股份之外的剩余股份,转让方应当在解除前一手质押之日起次日内全部质押给乙方,作为转让方将标的股份质押给乙方的履约担保,标的股份质押登记在乙方名下后,作为乙方向借款方提供借款的质押担保,按照《借款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2.3.2转让方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付清标的股份转让之剩余款项,即人民币【174,786,800】元。

  2.3.3乙方支付首期股转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甲方一配合解除对《框架协议》所约定之诚意金共管账户的监管,诚意金共管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原资金方所有,不用于冲抵股份转让价款。

  2.3.5各方同意,因本次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税、费,由各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2.3.6 在《借款协议》和《质押借款之股份质押协议》均生效后的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第7.1.1条所约定的最高借款金额和股份转让款尾款划入共管账户。共管账户的资金利息归属乙方所有。

  3、过渡期安排

  3.1 甲乙双方同意,自交割日(包含当日)起,标的股份的全部股东权利义务自甲方转移至乙方。

  3.2 过渡期内,甲方应当保证自身并采取措施确保标的公司积极遵守以下事项:

  3.2.1 标的公司正常开展业务经营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持所有重要合同的继续有效及履行。

  3.2.2 标的公司将积极催收其享有的应收账款。

  3.2.3 标的公司维持其资产处于良好状态,保证标的公司现有净资产不发生不合理的减损。

  3.2.4 甲方根据标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承担责任,不得利用股东身份实施任何侵害标的公司利益、其他股东利益或乙方潜在股东权益的行为。

  3.2.5 标的公司不会发生任何除权除息事项。

  3.2.6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标的股份上新增任何权利负担。

  3.2.7转让方不得签署任何可能致使本次交易受到限制、不利影响或致使乙方权益受到侵害的协议。

  3.2.8甲方及标的公司均不会出现其他任何可能对标的公司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或其他任何可能对乙方带来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4、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及信息披露

  4.1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

  4.1.1乙方支付首期股转款后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审核确认申请文件。

  4.1.2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同意标的股份转让合规确认书之日的7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过户申请并同时申请出具标的股份过户完成证明文件(《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4.1.3无论第4.1.1条以及第4.1.2条如何约定,甲方应当确保标的股份在乙方支付首期股转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以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为准)。

  4.2各方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

  5、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

  5.1 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甲方应尽快启动标的公司董事会改组工作。有关改组董事会成员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最晚应于标的股份交割之日起第20天发出。甲方应确保董事会改组工作在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之日起26天内完成。

  相应地,甲方亦应保证同期完成标的公司监事会改组工作。

  5.2 标的公司改组后的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甲方需确保在标的公司换届选举董事会成员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名的议案中,乙方提名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均不低于相应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甲方承诺将在标的公司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上,甲方及关联方(如持有标的公司股份)以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表决权已委托给乙方的股份除外)对乙方提名的董事、监事、修改公司章程(如有)等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5.3 甲方承诺将促使其提名的董事在标的公司新一届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会议上,应当对以下事项投赞成票,促成以下事项的实现:

  5.3.1 标的公司董事长由乙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担任。

  5.3.2 标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1名、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由乙方提名的人员担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标的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治理制度进行选聘。

  5.4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协议约定改组完成后,甲乙方共同促使标的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后的3个工作日内启动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6、表决权委托

  甲方一、甲方二和甲方四承诺将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之外的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16.6089%的股份之表决权,无偿地、独家地委托给乙方行使,并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与乙方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若该等表决权委托事宜需要取得表决权委托方债权人、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同意,表决权委托方承诺将促使该等债权人、质权人及第三方出具书面同意函。表决权委托具体事宜以各方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为准。

  7、质押借款

  7.1 股份质押与借款

  7.1.1 在提款期限内,乙方同意在借款方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提供足额股份质押的前提下向借款方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470,426,400】元的借款,但在乙方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同意标的股份转让合规确认书前,乙方提供的借款金额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借款方提款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80个工作日内,在提款期限之外的时间,乙方有权利选择是否提供借款,具体以各方签署的《借款协议》和《质押借款之股份质押协议》为准。

  7.1.2 在第7.1.1条约定的借款方提款期限届满之日或者本协议、《借款协议》的任一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以孰先到达为准)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一应当配合乙方解除共管账户的监管手续。

  7.1.3 每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乙方每笔借款划付之日起算。

  7.1.4 借款的年利率为4.35%,一年按照三百六十日为基数计算。若后续乙方受让标的公司质押借款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则乙方同意用于冲抵股份转让款的相应借款之利息予以豁免。

  7.2 质押借款的偿还和第二次股份转让

  7.2.1 在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后且借款到期前,借款方将向乙方转让所质押借款股份及/或借款方剩余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以下简称“第二次股份转让”),第二次股份转让款应当先冲抵借款本息。

  7.2.2第二次股份转让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7.2.2.1 借款方所转让股份不得低于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的总股本的6%,且不得超过标的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的总股本的11.6089%,具体比例由借款方决定,但借款方应当一次性确定其向乙方转让的股份比例,并于借款到期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书面通知一经送达乙方,借款方不得再变更其选择的向乙方转让的股份比例,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让。

  7.2.2.2 借款方应当一次性将股份转让给乙方,不得分期、多次转让。第二次股份转让款应当先行冲抵借款本息。

  7.2.2.3 借款方和乙方应当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且该等过户手续应在最后一笔借款到期日之前完成,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让,借款方仍应以现金方式偿还借款本息。

  7.2.2.4 借款方和乙方应在借款到期日前签署《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具体签署日期由甲方一决定,甲方一需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7.2.2.5 第二次转让股份的价格以《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定价基准日,以定价基准日前【1】交易日标的公司的股票交易均价作为每股价格,且不得低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0年修订)中第十条规定的转让价格下限。

  7.2.2.6 自《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借款方应将第二次转让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为准)。如第二次转让的股份未能在《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且在最后一笔借款到期日之前完成股份过户,则乙方有权解除《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因乙方原因、监管机构停止或拖延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导致未能在前述期限完成股份过户的除外;乙方解除《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的,借款方仍应以现金方式偿还借款本息。

  7.2.3 因第二次股份转让而发生的税、费,由各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7.2.4 如借款方第二次转让股份的数量及价值不足以偿还其对乙方的债务,则借款方应在借款期限到期之日以现金的方式偿还剩余债务。

  7.2.5 各方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

  8、甲方承诺与保证

  8.1 甲方对其自身、标的股份的承诺与保证

  8.1.1转让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已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适用于甲方三和甲方四),且不会违反:

  8.1.1.1 中国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1.1.2 甲方三和甲方四的章程、营业执照或其他同类的组织性文件;

  8.1.2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会违反对本协议相对方之外的第三方作出或订立的有约束力的任何承诺、协议和合同。如有违反的情况,则转让方保证已经在本协议签署前获得该等承诺、协议和合同之相对方或受益人的书面同意、许可或放弃。

  8.1.3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会导致标的公司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所签署的协议或向标的公司债权人等作出或订立的有约束力的任何承诺、协议和合同。如有违反,则转让方保证标的公司已经在本协议签署前获得该等承诺、协议和合同之相对方或受益人的书面同意、许可或放弃。

  8.1.4 转让方对标的公司不存在任何承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形。如有,转让方将继续履行或向标的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8.1.5 转让方同意在交割日前,将其所占用的标的公司资产(如有)全部归还标的公司。

  8.1.6 转让方承诺严格按照本协议履行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如实披露相关信息、解除质押股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股份协议转让资料、配合办理股份过户、过渡期内对标的公司持续进行良好管理等。

  8.1.7 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均合法和完整,权属清晰。除已经披露的质押情形外,不存在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且未涉及任何争议或诉讼。

  8.1.8 对于标的股份交割日前(含交割日)存在的导致标的公司在交割日后出现的任何争议、纠纷、违约或者其他负债事项(上市公司已经公告的事项除外),甲方有义务协助标的公司及/或乙方进行处理,并且甲方应当共同、连带地向标的公司承担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如因此给标的公司及/或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亦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8.1.9 自标的股份完成交割之日起,在甲方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比例大于或等于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的情况或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年内(以两者时间孰长为准)下,甲方及其关联方、近亲属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者有竞争性的业务;不以任何名义投资或者与他人共同投资、从事或参与从事或支持他人从事与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有竞争性的业务;不在其他与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任何企业或组织任职或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甲方如违反该等竞业限制约定而给标的公司和/或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对该等损失予以全额赔偿,但甲方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前已经存在的竞业情况除外。

  8.1.10 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对标的公司的控制权,也不会协助除乙方外的任何第三方谋求对标的公司的控制权。

  8.1.11 甲方将尽全力促使经乙方认可的标的公司核心员工(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该等核心员工包括总经理刘玉明,下同)承诺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年内就公司原有业务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和保持劳动合同关系。

  8.2 甲方关于标的公司的承诺与保证

  8.2.1 标的公司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历史沿革清晰,注册资本均已全部缴足,不存在出资瑕疵,不存在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公司解散、清算或破产的情形。

  8.2.2 标的公司所持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如有)、参股公司(如有)等股权均合法和完整,股权权属清晰。除乙方认可的股份质押外,不存在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且未涉及任何争议或诉讼。

  8.2.3 标的公司财务报表系按照相关法律及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在各方面均完整及准确,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其所涵盖时期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状况以及现金流量状况。除在财务报表中明确记载的负债及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正常发生的负债以外,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

  8.2.4 标的公司拥有开展其业务所必需的全部业务许可、批准和资质,并且该等许可、批准和资质均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因非正常经营行为导致(或预期可能导致)任何许可、批准和资质失效的情形。

  8.2.5 标的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在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安全、工商、税务等各方面均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8.2.6 标的公司已签订的对其资产、业务、价值或利润有重要影响的全部合同均合法有效且正常履行。标的公司以及合同的其他当事方均适当履行了前述每一重要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存在对于前述任何重要合同的任何重大违反,不存在前述合同因合同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或合同履行条件不具备致使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情况。

  8.2.7 标的公司合法拥有其各项设备、设施、物资、车辆和其他动产的所有权,前述各项资产均处于良好的运作及操作状态,并且除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披露的情况以外,任何设备、设施、物资或其他动产均没有设定任何权利限制和债务负担,不存在相关纠纷或争议。

  8.2.8 标的公司在其业务过程中使用的知识产权,均由标的公司作为合法所有权人或者合法使用权人,合法合规地处分该等权利,并且不存在与之有关的任何未决的或潜在的质疑、异议、争议或权属纠纷的情形。标的公司拥有或使用的知识产权未侵犯他人的相关权利,除正常的业务经营之外,没有设置其他权利限制和债务负担。

  8.2.9 标的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相关法律程序,也不存在尚未解决完毕的对标的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调查、异议、复议或其他行政程序,并且不存在将导致(或预期可能导致)前述法律程序的纠纷、争议、违法或违约行为。

  8.2.10 标的公司不存在劳动用工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范畴)的重大违法行为,与其现有职工及原职工之间不存在未决的重大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或其他纠纷。

  8.2.11 标的公司遵守了所有税收方面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向税务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缴纳或代扣代缴的各项税款均已经或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缴纳,不存在税收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8.2.12 标的公司享有的税收优惠、政府扶持政策和政府补贴(如有)均为合法和有效,不存在任何税收优惠提前失效或终止、补缴税款或被要求返还政府扶持资金、政府补贴资金或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情况和风险。

  8.2.13 标的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资源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现有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8.2.14 有关标的股份、标的公司以及本次交易的其他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任何已知或应知而未向乙方披露的、影响本协议签署的事实及法律障碍,不会给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带来不利的影响。

  9、乙方承诺与保证

  9.1 乙方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主体,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

  9.2 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将不会违反:

  9.2.1 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9.2.2 乙方的《合伙协议》或其他同类的组织性文件;

  9.2.3 乙方作出或订立的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重要承诺、协议和合同。

  9.3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保证不存在任何已知或应知而未向甲方披露的、影响本协议签署的事实及法律障碍。

  9.4 乙方将积极准备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与甲方共同向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0、违约责任

  10.1 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和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违约。

  10.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方违约的,守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其已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违约作出补救,并应当自违约情形出现之日起每日按照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守约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超过30日未消除违约情形的,还应当按照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损失。

  10.3 除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停止或拖延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乙方不配合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外,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第4.1条约定的时间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10.2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有权在第4.1.3条约定的期限到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如乙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向借款方提供的质押借款亦自本协议解除之日即提前到期,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本息(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一年按照三百六十日为基数计算)和实际发生的借款本息原路退还,乙方在收到该等股份转让款本息和借款本息后五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申请办理解除甲方质押在乙方名下的所有股票。如甲方逾期退还股份转让款本息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迟延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甲方应按照迟延支付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逾期退还借款本息的,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照前述约定的期限配合甲方申请办理解除甲方质押在乙方名下的所有股票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已支付股份转让款本金(如标的股份质押在乙方名下)和实际发生的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乙方解除本协议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自乙方收到甲方退还的股份转让款本息和质押借款本息之日即随之解除,乙方将相应表决权归还给表决权委托方。

  如乙方未要求解除本协议的,则甲方按照10.1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后,还需继续履行本协议。

  10.4 除不可抗力、监管原因、甲方原因外,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未向甲方及时足额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迟延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照迟延支付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甲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向借款方提供的质押借款亦自本协议解除之日即提前到期,甲方应当自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和实际发生的借款本息原路退还,乙方在收到该等股份转让款和借款本息后五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申请办理解除甲方质押在乙方名下的所有股票。但如甲方逾期退还股份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迟延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甲方应按照迟延支付金额的10%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逾期退还借款本息的,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照前述约定的期限配合甲方申请办理解除甲方质押在乙方名下的所有股票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已支付股份转让款本金(如标的股份质押在乙方名下)和实际发生的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甲方解除本协议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自乙方收到甲方退还的股份转让款和质押借款本息之日或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之日(以孰晚到达为准)即随之解除,乙方将相应表决权归还给表决权委托方。

  如甲方未要求解除本协议的,则乙方按照本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后,还需继续履行本协议。

  10.5 如因不可抗力、监管要求致使本次股份转让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无法实现甲方、乙方协议目的的,甲方、乙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0.6 本协议生效后,如发生8.1.8条所涉的事项以及第8.2.2条至第8.2.13条所涉承诺和保证如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的情形,甲方有义务协助标的公司及/或乙方进行处理,并应当连带地、共同地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赔偿标的公司及/或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标的公司及/或乙方已先行承担前述损失的,甲方自收到标的公司及/或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标的公司及/或乙方全额补偿。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标的公司支付违约金。如甲方已按照本条的约定承担前述责任,无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另行承担违约责任。

  10.7 如协议各方在《表决权委托协议》、《借款协议》、《质押借款之股份质押协议》就本协议约定的具体事项另行约定违约责任的,优先适用该等协议的约定,而无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重复承担违约责任。

  无论哪一方违约,违约方就本次交易所签署的相关协议及所支付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和实际发生的借款金额的10%,但前述最高违约金额的限制不包含根据本协议第10.6条的约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借款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在内。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继续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11、本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

  11.1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成立,自《表决权委托协议》、《借款协议》、《质押借款之股份质押协议》均签署之日生效且互为生效条件。

  11.2 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各方经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系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可按照下述约定予以解除:

  11.3.1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无法实现甲方、乙方协议目的的,则甲方、乙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11.3.2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60个自然日,标的股份仍未过户至乙方名下(以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为准)的;

  11.3.3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的。

  11.4 本协议如因第11.3条的约定而解除的,乙方向借款方提供的质押借款亦自本协议解除之日即提前到期,甲方应当自本协议解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和实际发生的借款本息原路退还,乙方在收到该等股份转让款和借款本息后五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申请办理解除甲方质押在乙方名下的所有股票。但如甲方逾期退还股份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迟延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甲方应按照迟延支付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逾期退还借款本息的,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照前述约定的期限配合甲方申请办理解除甲方质押在乙方名下的所有股票,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股份转让款本金(如标的股份质押在乙方名下)和实际发生的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本协议解除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自乙方收到甲方退还的股份转让款和质押借款本息之日或本协议解除之日(以孰晚到达为准)即随之解除,乙方将相应表决权归还给表决权委托方。”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年9月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陈炽昌、林小雅及全鼎资本与中文旭顺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委托人):

  甲方一:陈炽昌

  甲方二:林小雅

  甲方三:全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以上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统称为“甲方”或者“委托方”。

  乙方(受托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文旭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1、委托标的

  1.1 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对应的委托股份如下表所示:

  ■

  如上述表决权委托事宜需要取得甲方的债权人、质权人或第三方同意,则甲方应当确保相关债权人、质权人及第三方已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如需),并出具书面同意函。

  委托股份因标的公司发生送股、转股、配股等事项而增加时,新增股份亦纳入委托股份。

  1.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独家地、无偿地将委托股份之投票表决权以及提名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召开权、出席权等相关权利(以下统称为“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作为委托股份唯一、排他的全权委托代理人。

  1.3 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对委托股份所享有的所有权及因所有权而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知情权等其他权利,如甲方拟转让委托股份的,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如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拟将委托股份转让给除乙方之外的第三方时,甲方需确保第三方无条件、无偿地承接本表决权委托事宜,并与乙方签署相同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2、委托范围

  2.1 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按照乙方自己的意志就委托股份行使如下权利:

  2.1.1 请求、召集、召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含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2.1.2行使股东提案权,有权向股东大会提交提案。

  2.1.3 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进行投票。但涉及委托人所持委托股份的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处分事项除外。

  2.1.4 向标的公司提名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2.1.5 法律法规或者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与股东大会有关的权利。

  3、委托期限

  3.1 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长期。

  3.2 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满2年后且甲方已归还其对乙方的全部质押借款本息(如以股份转让款抵偿借款本息的,《股份转让协议》所约定的第二次股份转让应当完成过户)的前提下,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可以提前到期:

  3.2.1 乙方及/或乙方的关联方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增持标的公司股份,使乙方及/或乙方的关联方仅依据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即已成为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标准为:乙方及/或乙方的关联方为标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其合计持股比例超出第二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如有)合计持股及接受表决权委托(如有)比例6%以上,且乙方及/或乙方的关联方能够控制标的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半数以上成员)的。

  3.2.2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的。

  4、关于表决权委托的其他约定

  4.1 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不享有单方撤销及终止委托的权利,未经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委托不因任何事由而撤销或终止。

  4.2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再就委托股份行使表决权。

  4.3 为保障乙方在委托期限内能够有效地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甲方同意根据乙方的要求为乙方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4.4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对表决事项不作具体指示,乙方有权就本协议委托范围内的事项按照乙方自身的意志进行表决,甲方对乙方(包括乙方代理人)就委托股份行使表决权的投票结果均无条件予以认可并同意。

  4.5 针对具体表决事项,甲方不再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但如因监管机关要求或者为配合,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包括为满足监管部门审批、登记、备案需及时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等),以实现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之目的。

  4.6 乙方不因拥有或者行使本协议项下委托股份的表决权而被要求对甲方或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补偿。

  5、甲乙双方的承诺及保证

  5.1 甲方保证如下:

  5.1.1 甲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

  5.1.2 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亦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5.1.3 甲方合法持有的委托股份,委托股份权属清晰。截至本协议签署日,除乙方已明确知悉的股份质押(见附件《委托股份质押清单》)外,委托股份未设置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未涉及任何争议或诉讼,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等任何影响本协议项下实现表决权委托的限制情形。

  5.1.4 本协议委托期限内,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委托除乙方外的任何第三方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5.1.6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不得与标的公司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

  5.2 乙方保证如下:

  5.2.1 乙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

  5.2.2 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6、违约责任

  6.1 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和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未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

  6.2 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其已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违约情形作出补救,并应当自违约情形出现之日起每日按照守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当日委托股份按照交易均价计算的市值的千分之一向守约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超过30日未消除违约情形的,还应当按照守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当日委托股份按照交易均价计算的市值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遭受的经济损失。

  6.3 如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无法有效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乙方将书面通知甲方尽快进行补救,并有权要求甲方自违约情形出现之日起每日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委托股份按照收盘价计算的市值或者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委托股份按照收盘价计算的市值(以两者孰高为准)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超过30日未消除影响保障乙方有效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的,甲方还应当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委托股份按照收盘价计算的市值或者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委托股份按照收盘价计算的市值(以两者孰高为准)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乙应当赔偿乙方遭受的经济损失。

  6.4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第五条所作的声明、承诺及保证事项如存在虚假、重大遗漏,以及任何一方违法在本协议第五条中所作的声明、承诺及保证事项,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连带地、共同地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自收到另一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赔偿另一方及/或标的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守约方及/或标的公司支付违约金。如违约方已按照本条的约定承担前述责任,无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另行承担违约责任。

  7、合同生效、变更、终止

  7.1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成立,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生效。

  7.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协议。

  7.3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7.3.1委托股份已全部转让并过户至乙方名下;

  7.3.2 本协议按照第3.2条的约定提前到期的。

  7.3.4 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7.3.5 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三)《关于〈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人):

  甲方一:陈炽昌

  甲方二:林小雅

  甲方三:全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以上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统称为“甲方”或者“委托方”。

  乙方(受托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文旭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鉴于甲乙双方于2020年9月7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陈炽昌、全鼎资本分别将其持有的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73,430,496股、31,887,107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现甲乙双方就其于2020年9月7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第3.2条的约定进行变更,达成以下补充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1、关于《表决权委托协议》第3.2条的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将甲乙双方于2020年9月7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第3.2条的约定进行变更,变更前后的内容如下:

  原条款:

  “3.2 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满2年后且甲方已归还其对乙方的全部质押借款本息(如以股份转让款抵偿借款本息的,《股份转让协议》所约定的第二次股份转让应当完成过户)的前提下,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可以提前到期:

  3.2.1 乙方及/或乙方的关联方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增持标的公司股份,使乙方及/或乙方的关联方仅依据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即已成为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标准为:乙方及/或乙方的关联方为标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其合计持股比例超出第二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如有)合计持股及接受表决权委托(如有)比例6%以上,且乙方及/或乙方的关联方能够控制标的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半数以上成员)的。

  3.2.2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的。”

  变更后条款:

  “3.2 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满2年后且甲方已归还其对乙方的全部质押借款本息(如以股份转让款抵偿借款本息的,《股份转让协议》所约定的第二次股份转让应当完成过户)的前提下,如乙方及/或乙方的关联方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增持标的公司股份,使乙方及/或乙方的关联方仅依据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即能够取得标的公司的控制权(“取得标的公司的控制权”的标准为:乙方及/或乙方的关联方为标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其合计持股比例超出第二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如有)合计持股及接受表决权委托(如有)比例6%以上,且乙方及/或乙方的关联方能够控制标的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半数以上成员)的,表决权委托可以提前到期。”

  2、自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变更后的第3.2条的内容执行,不再执行《表决权委托协议》原第3.2条的约定。

  3、本补充协议未进行约定的事宜,仍以甲乙双方于2020年9月7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为准。

  (四)《关于〈股份转让协议〉、〈借款协议〉所涉借款事宜的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借人、债权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文旭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文旭顺”)

  乙方(借款人、债务人):

  乙方一:陈炽昌

  乙方二:林小雅

  乙方三:全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鼎资本”)

  以上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统称为“乙方”。

  丙方:中山峰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汇资本”)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事宜的变更达成如下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关于对最高借款金额划转至共管账户时间的变更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2.3.6条的约定,甲方应当在《借款协议》和《质押借款之股份质押协议》均生效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最高借款金额470,426,400元划转至共管账户(注:共管账户指以甲方名义在华夏银行开立的用于向乙方提供质押借款及支付股份转让款尾款的账户,共管账户由甲方与乙方一共同监管)。

  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对最高借款金额划转至共管账户时间进行如下变更:

  1、甲方应当将最高借款金额中的人民币427,426,400元(以下简称“先期借款”)自2020年9月15日前划转至共管账户。

  2、对于最高借款金额中剩余金额(以下简称“后期借款”)人民币43,000,000元,由甲方在2021年2月3日前划转至共管账户。

  (二)关于对提款期限的变更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7.1.1条以及《借款协议》第1.2条的约定,乙方的提款期限为《借款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80个工作日内,在提款期限之外的时间,甲方有权利选择是否提供借款。

  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对提款期限进行如下变更:

  1、对于先期借款,即人民币427,426,400元,提款期限为《借款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80个工作日内。

  2、对于后期借款,即人民币43,000,000元,提款期限为自甲方将款项划转至共管账户之日起80个工作日内。

  (三)其他

  1、本补充协议系对《股份转让协议》《借款协议》的补充约定,本补充协议与《股份转让协议》《借款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进行约定的事宜,仍以甲乙双方于2020年9月7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借款协议》为准。

  (五)《一致行动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甲方: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文旭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文旭顺”)

  乙方一:陈炽昌

  乙方二:林小雅

  乙方三:全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鼎资本”)

  乙方四:中山峰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汇资本”)

  以上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统称为“乙方”。

  “第二条一致行动的内容及具体安排

  2.1 乙方将保证其作为标的公司股东并持有由乙方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期间及/或乙方作为标的公司董事期间,行使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等相关权利时与甲方保持的“一致行动”,具体是指乙方作为标的公司股东并持有由乙方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期间及/或乙方作为标的公司董事期间,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中行使相应职权时,应当与甲方保持一致意见,包括但不限于:

  (1) 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2) 审议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 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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