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2020年10月10日 01:24 证券时报

原标题: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354 股票简称:*ST天娱 编号:2020一086

  债券代码:112496 债券简称:17天神01

  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辽02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辽02破2申5-1号《通知书》,法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并指定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和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公司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推进各项重整工作,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就公司重整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进展情况

  1、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7月31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发布《公告》,公告法院受理重整、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等相关事项。

  2、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8月5日作出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批复,并于2020年8月6日作出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决定书。

  3、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9月10日上午9时30分以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具体召开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截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经管理人审查并确认的债权102笔,确认债权总额为人民币4,476,568,890.00元;暂缓确认的债权43笔,申报总额为人民币1,167,154,365.14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因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批准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司目前正在管理人的监督、指导下推进重整计划草案制作的相关工作。

  二、风险提示

  法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十一)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天娱”。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的公告》。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9日

  股票代码:002354 股票简称:*ST天娱 编号:2020一087

  债券代码:112496 债券简称:17天神01

  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债权人《关于督促管理人依法

  向法院申请对芜湖歌斐优先债权

  不予确认的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神娱乐”)于2020年7月31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辽02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辽02破2申5-1号《通知书》,法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并指定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和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近日,公司收到部分债权人提交的《关于督促管理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对芜湖歌斐优先债权不予确认的函》,债权人请公司督促管理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对芜湖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芜湖歌斐”)优先债权不予确认,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督促管理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对芜湖歌斐优先债权不予确认的函》主要内容如下:

  2017年2月,芜湖歌斐成为深圳泰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天神娱乐与芜湖歌斐签署《合伙权益回购及差额补足协议》,对芜湖歌斐的出资与固定收益承担回购及差额补足义务,时任天神娱乐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朱晔承担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朱晔作为回购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其本应在天神娱乐无法履行回购义务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在2018年7月,其作为天神娱乐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在明知天神娱乐已无力履行回购义务,其本人将要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越权代表天神娱乐与芜湖歌斐签订《股份质押合同》(以下称“《质押合同》”),将天神娱乐持有的账面价值为22.31亿元的DotC United(以下简称“DotC”)54,355,828股普通股质押给芜湖歌斐,该质押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对外进行信息披露,该事项也成为天神娱乐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和受到行政处罚的主要事项之一。朱晔通过不当程序以天神娱乐巨额财产提供质押担保的方式,使自身的保证责任顺位后移,利用担保清偿顺序规避了自身应承担的担保责任,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17条规定:“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芜湖歌斐作为专业的投资机构,对上市公司质押DotC需履行的程序充分了解,仍然签署《质押合同》,显然不是善意的债权人,因此,此《质押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现芜湖歌斐以优先债权的性质申报其债权,其申报基础为应被认定为无效的《质押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号)的规定,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请天神娱乐将该告知函公开披露,督促管理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对芜湖歌斐优先债权不予确认,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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