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年10月09日 09:15 证券日报

原标题: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30          证券简称:科大讯飞         公告编号:2020-057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0年10月9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望江西路666号公司A1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庆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04人,代表股份767,143,2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90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6人,代表股份671,876,6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56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8人,代表股份95,266,6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345%。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保荐代表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8、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提供征集投票权。公司独立董事刘建华先生已发出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向股东征集本次会议全部议案的投票权。详见2020年9月1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按照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取消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相关议案提供征集投票权,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并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0,442,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230%;反对16,699,7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769%;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053,6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8767%;反对16,699,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229%;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2、审议并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0,492,6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295%;反对16,650,0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704%;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103,3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128%;反对16,650,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868%;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3、审议并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0,492,6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295%;反对16,650,0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704%;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103,3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128%;反对16,650,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868%;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费林森律师、冉合庆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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