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资产的进展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资产的进展公告
2020年10月10日 01:18 证券日报

原标题: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资产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ST贵人      公告编号:临2020-071

  债券代码:122346      债券简称:14贵人鸟

  一、交易概述

  (一)初始交易情况

  经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2018年12月27日分别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陈光雄、邱小杰、汪丽、武汉杰致投资中心(普通合伙)及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之行”)签署了《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按照原协议的约定,公司以人民币30,006万元的对价将持有的杰之行50.01%股权分两次转让给陈光雄先生,其中,第一次股权转让中,公司应转让杰之行20%的股权,陈光雄先生应支付的对应股权转让款为12,000万元(以下简称“第一次股权转让交易”);第二次股权转让中,公司应转让杰之行30.01%的股权,陈光雄先生应支付的对应股权转让款为18,006万元(以下简称“第二次股权转让交易”)。

  上述初始交易的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及变更相关业绩承诺补偿方式的公告》(临2018-080号)。

  (二)前次交易进展情况

  在原协议履行期内,陈光雄先生在两次股权转让交易中均发生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况。其中,第一次股权转让交易已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调解完毕,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19)闽0582民初8907号](以下简称“《民事调解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诉讼进展公告》(临2019-031号)。

  而第二次股权转让交易,经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司与原协议各方共同签署了《<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公司同意陈光雄先生在2020年末前分期支付完毕第二次股权转让款18,006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关于出售资产的进展公告》(临2019-036号)。

  2019年12月30日,陈光雄就第一次股权转让余款790万元及第二次股权转让第一期股权转让款2,606万再次向本公司做出了承诺,承诺将在2020年3月31日前付清。2020年1月10日,陈光雄同意将自身可支配的位于武汉市解放路房产的相关财产权利质押给本公司,用于保证其继续履约。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关于出售资产的进展公告》(临2019-055号)和《贵人鸟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临2020-003号)。

  2020年3月28日,陈光雄先生向本公司发出情况说明:因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从2020年1月至今其个人资金周转困难,暂无法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并承诺将在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消除后,立即筹措资金支付剩余应付股权转让款。经公司审慎研究,公司追索杰之行原股东的业绩承诺补偿事项暂缓至2020年9月30日,继续推动杰之行股权转让事项。具体详见公司2020年4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资产的进展公告》(临2020-019号)。

  二、本次交易进展情况

  2020年5月27日,陈光雄完成支付第一次股权转让余款790万元。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陈光雄应支付的第二次股权转让第一期股权转让款2,606万以及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需在2020年9月30日前分阶段支付给本公司第二次股权转让第二期股权转让款2700万。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事项,目前,公司代理律师已着手准备相关诉讼文件,近期将向法院对陈光雄提起诉讼,追究陈光雄违约责任,以维护和保障公司权益。

  如采取上述安排后,陈光雄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或未达成任何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和解、诉讼结果,公司将立即采取司法措施向杰之行原始股东主张30.01%股权的业绩补偿义务。

  后续,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ST贵人      公告编号:临2020-072

  债券代码:122346          债券简称:14贵人鸟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晋江分行”)贷款本金25777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晋江分行”)贷款本金1483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尚未收到将被执行的具体财产的相关信息,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1)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公司金融贷款纠纷一案

  由于流动性紧张,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各家银行的贷款本息,公司在各家银行的贷款已全部逾期。建行晋江分行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提起诉讼申请,泉州中院受理了该项申请。2020年9月21日,公司收到了泉州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0)闽05民初1151号。经泉州中院主持调解,公司与建行晋江分行达成了债务调解。具体详见公司2020年9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公告》(临2020-067号)。

  由于公司未能按照《民事调解书》的要求履行还款义务,近日,公司收到泉州中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的(2020)闽05执154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1、《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

  被执行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贵人鸟体育贸易有限公司、贵人鸟(厦门)有限公司、厦门贵人鸟体育营销有限公司、林天福、林锦治

  泉州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5民初115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贵人鸟体育贸易有限公司、贵人鸟(厦门)有限公司、厦门贵人鸟体育营销有限公司、林天福、林锦治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贵人鸟体育贸易有限公司、贵人鸟(厦门)有限公司、厦门贵人鸟体育营销有限公司、林天福、林锦治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777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贵人鸟体育贸易有限公司、贵人鸟(厦门)有限公司、厦门贵人鸟体育营销有限公司、林天福、林锦治相应价值的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贷款本金25777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履行该执行依据确定的其他义务。

  2、《报告财产令》的主要内容

  泉州中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执行建行晋江分行与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贵人鸟体育贸易有限公司、贵人鸟(厦门)有限公司、厦门贵人鸟体育营销有限公司、林天福、林锦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5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2)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公司金融贷款纠纷一案

  由于流动性紧张,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各家银行的贷款本息,公司在各家银行的贷款已全部逾期。中行晋江分行向泉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泉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项仲裁申请。2020年9月9日,公司收到泉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8日出具的《裁决书》(【2020】泉仲晋字58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进展公告》(临2020-065号)。

  由于公司未能按照《裁决书》的要求履行还款义务,近日,公司收到泉州中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的(2020)闽05执155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

  被执行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林天福、林锦治

  1、《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泉州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泉仲晋字587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林天福、林锦治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林天福、林锦治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830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林天福、林锦治相应价值的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行晋江分行借款本金1483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履行该执行依据确定的其他义务。

  2、《报告财产令》的主要内容

  泉州中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执行中行晋江分行与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林天福、林锦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5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现处于公司报告财产阶段。由于公司尚未收到将被执行的具体财产的相关信息,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0日

扫二维码 3分钟开户 紧抓股市暴涨行情!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APP专享直播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10-15 广联航空 300900 --
  • 10-15 中胤时尚 300901 --
  • 10-14 阿拉丁 688179 --
  • 10-13 厦门银行 601187 6.71
  • 10-13 东来技术 688129 --
  •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