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20年09月12日 02:06 证券时报

原标题: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20-067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9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会议在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应参会董事九名,实参会董事九名。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有效表决,会议一致通过如下议题:

  (一)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温州首开中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条件变更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此项议案。

  温州首开中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首开中庚”)为公司与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共同组建的项目公司。温州首开中庚目前注册资本120,0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61,200万元,占项目公司51%股权;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出资58,800万元,占项目公司49%股权。温州首开中庚主要开发温州市核心片区站南片区林村旧村改造 B 区地块(香开万里项目)。

  2020年5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温州首开中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温州首开中庚拟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30亿元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3年。以温州市核心片区站南片区林村旧村改造 B 区地块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权证号:浙(2020)温州市不动产权证第0008518号),温州首开中庚双方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3年。公司按51%持股比例计算,担保本金为15.3亿元。此笔贷款目前尚未发放。

  为顺利推进香开万里项目建设,结合各方经营实际,拟将原贷款条件“以温州市核心片区站南片区林村旧村改造 B 区地块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权证号:浙(2020)温州市不动产权证第0008518号),温州首开中庚双方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3年。公司按51%持股比例计算,担保本金为15.3亿元。”变更为“以温州市核心片区站南片区林村旧村改造 B 区地块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权证号:浙(2020)温州市不动产权证第0008518号),由本公司提供全额全程担保,被担保人另一方股东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温州首开中庚49%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并按所应承担担保额2%的比例向公司支付担保费用,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及其之实际控制人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按股权比例计算的应承担担保额向本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保持不变。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项担保事前进行了审核,提出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为其担保并同意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新增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公司本次为温州首开中庚实业有限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贷款提供全额全程担保超过了股东大会授权范围,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对外担保公告》(临2020-068号)。

  (二)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项如下: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9月28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0年9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公司十三层会议室

  (三)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议程:

  1、审议《关于公司为北京金开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尾款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提供流动性支持的议案》;

  2、审议《关于温州首开中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条件变更的议案》。

  详见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20-069号)。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1日

  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20-068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温州首开中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首开中庚”)

  ● 本次担保本金:本次担保本金为30亿元人民币

  ● 本次担保由公司提供全额全程担保,被担保人另一方股东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温州首开中庚49%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并按所应承担担保额2%的比例向公司支付担保费用,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及其之实际控制人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按股权比例计算的应承担担保额向本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截至目前,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9月11日召开,会议以9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以下担保事项:

  2020年5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温州首开中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温州首开中庚拟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30亿元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3年。以温州市核心片区站南片区林村旧村改造 B 区地块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权证号:浙(2020)温州市不动产权证第0008518号),温州首开中庚双方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3年。公司按51%持股比例计算,担保本金为15.3亿元。此笔贷款目前尚未发放。

  为顺利推进项目建设,结合各方经营实际,拟将原贷款条件“以温州市核心片区站南片区林村旧村改造 B 区地块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权证号:浙(2020)温州市不动产权证第0008518号),温州首开中庚双方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3年。公司按51%持股比例计算,担保本金为15.3亿元。”变更为“以温州市核心片区站南片区林村旧村改造 B 区地块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权证号:浙(2020)温州市不动产权证第0008518号),由本公司提供全额全程担保,被担保人另一方股东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温州首开中庚49%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并按所应承担担保额2%的比例向公司支付担保费用,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及其之实际控制人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按股权比例计算的应承担担保额向本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保持不变。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进行了审阅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同意将以上担保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新增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公司本次为温州首开中庚实业有限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贷款提供全额全程担保超过了股东大会授权范围,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温州首开中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首开中庚”)为公司与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共同组建的项目公司。温州首开中庚注册资本120,0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61,200万元,占项目公司51%股权;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出资58,800万元,占项目公司49%股权。温州首开中庚主要开发温州市核心片区站南片区林村旧村改造 B 区地块(香开万里项目)。

  温州首开中庚成立日期:2019年06月;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越锦园5幢201室;法定代表人:那军;主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

  截至2020年6月30日,温州首开中庚资产总额3,201,811,734.08元,负债总额2,008,693,848.43元,其中流动负债总额2,008,693,848.43元,净资产1,193,117,885.65元。 2020年1月至6月份的营业收入为36,360,511.38元 ,净利润为-2,263,072.74元。

  温州首开中庚净利润目前为负数,原因是房地产行业存在销售收入延后结算的特殊性,目前温州首开中庚所开发房地产项目尚在开发期,尚未进行结算。

  三、担保协议及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控股子公司温州首开中庚拟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30亿元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3年。以温州市核心片区站南片区林村旧村改造 B 区地块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权证号:浙(2020)温州市不动产权证第0008518号),由本公司提供全额全程担保。具体用款项目、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及利率等以实际签署的《保证合同》以及相关补充文件(如有)为准。

  2、反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反担保方式:股权质押加保证加支付担保费

  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温州首开中庚49%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并按所应承担担保额2%的比例向公司支付担保费用,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及其之实际控制人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按股权比例计算的应承担担保额向本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反担保范围:

  本公司为履行上述贷款合同项下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反担保人按持有温州首开中庚股权比例承担反担保责任。

  (3)反担保期间:

  提供反担保期限为本公司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向贷款银行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出席此次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上述担保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担保进行了审阅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同意将上述担保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温州首开中庚申请融资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其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持有被担保公司51%的股权,且被担保公司经营稳定,资信情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公司对其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为其担保,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肆佰贰拾陆亿叁仟叁佰叁拾玖万贰仟柒佰捌拾伍元(小写金额 4,263,339.2785 万元)人民币(未经审计、不含本次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4.56%。

  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壹佰捌拾叁亿陆仟贰佰零陆万柒仟柒佰元(小写金额 1,836,206.77 万元)人民币(未经审计、不含本次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2.26%。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对温州首开中庚的担保总额为零元人民币 (不含本次担保)。

  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温州首开中庚2020年6月30日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1日

  证券代码:600376 证券简称:首开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9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9月2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 为配合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相关安排,公司建议股东及股东代表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拟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请事先做好出席登记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配合会场要求接受体温检测等相关防疫工作。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9月28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公司十三层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28日

  至2020年9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第1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临2020-062号)、《对外担保公告》(公司临2020-063号),于2020年8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述第2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临2020-067号)、《对外担保公告》(公司临2020-068号),于2020年9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0年9月27日9:00一11:30,13:00一15:30。

  2、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出席的,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格的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授权他人出席的,被授权人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方式、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须在2020年9月27日16:00时前送达、传真或发送邮件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D座9层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6428032、66428075

  传真:(010)66428061

  电子邮件:gudongdahui@bcdh.com.cn

  邮政编码:100031

  联系人:任女士、侯女士

  4、注意事项:因会场防疫工作需要,为顺利出入会场,请现场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于会议开始前一个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做好出席登记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进入会场。

  六、 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食宿费用及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9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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