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持有人会议决议答复的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持有人会议决议答复的公告
2020年09月09日 03:30 上海证券报

原标题: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持有人会议决议答复的公告

  释义

  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哈药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2020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接受收购人哈药集团委托担任其收购哈药股份之财务顾问,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及《上交所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期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至要约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止,即持续督导期间为2019年8月至2020年9月。本财务顾问就上市公司2020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内(即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履行公开承诺、落实后续计划等情况报告如下:

  作为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券出具的持续督导意见是在假设本次收购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的假设前提是上述资料和意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财务顾问未对上述资料和意见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二)本意见不构成对哈药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本持续督导期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本意见正文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收购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重点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哈药股份就本次收购发布的相关公告。

  一、基本情况

  2019年8月23日,哈药股份公告了《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哈药集团向哈药股份除哈药集团之外的其他所有股东发出的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上市流通普通股(A股)的全面要约。本次要约收购的期限为2019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

  2019年9月27日,哈药股份公告了本次要约收购结果。在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25日要约收购期限内,预受要约户数28个,共计63,138股股份接受哈药集团发出的要约。

  2019年10月1日,哈药股份公告了相关股份完成交割的情况,截至2019年9月30日,本次要约收购的清算过户手续己经办理完毕。哈药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173,237,0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6.49%。

  二、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本持续督导期内,哈药集团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对哈药股份的股东权益。

  本持续督导期内,哈药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哈药集团、哈药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三、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情况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收购完成后出现同业竞争的情况,哈药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哈药集团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任何与哈药股份(包括哈药股份控制的企业,下同)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者活动。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哈药股份相同、相似并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亦不会直接或者间接拥有与哈药股份从事相同、相似并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其他企业、组织、经济实体的绝对或者相对控制权。

  3、对于哈药股份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除非哈药股份书面通知本公司不再从事该等新业务,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哈药股份相竞争的该等新业务。

  4、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哈药股份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则应立即通知哈药股份。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如哈药股份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在征得第三方允许后,本公司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哈药股份。

  5、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如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承诺导致哈药股份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公司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哈药股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哈药集团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就未来可能与哈药股份产生的关联交易,哈药集团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哈药集团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尽可能避免或减少与哈药股份(包括哈药股份控制的企业,下同)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哈药股份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哈药股份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哈药股份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哈药股份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哈药集团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承诺

  为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哈药集团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承诺函》。

  收购人承诺如下:“为保证哈药股份的独立运作,哈药股份、人民同泰将继续保持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并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哈药股份、人民同泰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及机构方面完全分开,哈药股份、人民同泰拥有独立面向相关行业市场的经营能力。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避免从事任何影响哈药股份、人民同泰经营独立性的行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哈药集团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落实后续计划的情况

  (一)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要约收购外,收购人未来12个月内无增加或减少其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除本次要约收购外,收购人未处置其已拥有的哈药股份股份,亦未增持哈药股份股份。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哈药集团持有哈药股份46.80%的股份。

  (二)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哈药集团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哈药股份主营业务的计划,也没有对哈药股份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作为哈药股份的股东,哈药集团没有向上市公司提议对主营业务进行改变、调整。

  (三)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哈药集团不存在在未来12个月内对哈药股份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自《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以来,哈药集团没有向上市公司提议对哈药股份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事项。

  (四)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哈药集团没有对哈药股份现任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作出改变或调整的计划。如需改变或调整,哈药股份要约收购完成后,哈药集团将依法行使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向哈药股份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哈药股份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2020年3月31日,哈药股份董事会收到上市公司副总经理魏双莹女士的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魏双莹女士辞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2020年6月10日,哈药股份董事会收到上市公司副总经理高磊先生的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高磊先生辞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不在上市公司担任其他任何职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除上述人员调整外,哈药股份不存在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五)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哈药集团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哈药股份于2020年5月20日收到哈药集团发来的《关于提议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拟对上市公司八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中的经营范围增加如下内容:“生产劳保用品、生物有机质、有机化学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制药机械、日用化学品、劳保用品、饲料添加剂、消毒产品、生物有机质、有机化学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纸制品制造,卫生用品销售;从事医药以及医药机械方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粮食收购;弱电工程设计及施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和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专用设备修理;检验检测服务”。依照上市公司未来发展需要,经上市公司八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审议,同意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上述内容,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如下:

  ■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述哈药集团对哈药股份的章程进行提议修订,不属于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情形,除此之外,哈药股份不存在其他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六)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哈药集团没有对哈药股份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哈药集团没有对哈药股份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情形。

  (七)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哈药集团没有对哈药股份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哈药集团没有对哈药股份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情形。

  (八)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哈药集团没有其他确定的对哈药股份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美国东部时间2020年6月23日GNC发布公告,GNC进入美国破产法第11章重整程序,哈药股份作为其优先股股东,偿还次序位列普通股债权人之后,无法得到优先偿还,上述事项将对哈药股份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具体如下:1、若GNC可转换优先股总计2,048,661,920元的投资部分或全部无法收回,将冲减留存收益。2、若累计171,414,381.09元的应收股利部分或全部无法收回,将计入当期损益。

  截至2020年上半年末,因公允价值变动累计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损失1,830,358,590.25元人民币已冲减哈药股份留存收益,GNC可转换优先股的期末余额为218,303,329.75元人民币;哈药股份已对GNC可转换优先股的应收股利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冲减本期损益171,414,381.09元。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除上述事项外,哈药股份未发生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提供担保或者借款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哈药股份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持续督导总结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哈药集团依法履行了要约收购的报告和公告义务;哈药集团和哈药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规范运作;未发现收购人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未发现哈药股份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项目主办人:彭俊 赵宇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2020年9月7日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持有人会议决议答复的

  公 告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196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持有人会议决议答复的

  公 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7康得新MTN001;债券代码:101759003.IB)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0 年 8 月27 日 10 时 30 分通过非现场形式召开。该中期票据发行量10亿元,期限5年,发行人最新主体评级C。

  本次会议由17康得新MTN001的主承销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召集。

  2020年9月2日,中信银行发布《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根据公告内容,会议参会情况、决议审议及表决结果如下:

  一、本次会议参会情况

  本次会议以非现场形式召开。

  根据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截至债权登记日(2020年 8 月 26 日),本期“17 康得新 MTN001”持有人共计 13 家机构,参加本次会议的持有人或持有人代理人共计 6 家机构,合计持有“17 康得新 MTN001”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陆亿叁仟万元(¥630,000,000.00)。经核实,上述持有人或经持有人授权的代理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见证律所核查,截至 2020 年 8 月 26 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中,大同北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 0.2 亿元“17 康得新 MTN001”的债券交易合同经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2019)晋 02 民初 79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生效。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持有的 2.7 亿元“17 康得新 MTN001”的债券交易合同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2019)京 03 民初 308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生效。

  见证律所认为,大同北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不再是“17 康得新 MTN001”的债券持有人。截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17康得新 MTN001”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余额为人民币柒亿壹仟万元(¥710,000,000.00)。由此,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的表决权数额占“17 康得新 MTN001”总表决权的 88.7%,达到“17 康得新 MTN001”总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或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额应达到总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可生效。因此本次持有人会议已达到会议生效条件。

  二、本次持有人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持有人会议审计议案共计 17 项,相关议案及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要求发行人不逃废债务切实履行本期中票还本付息义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该议案的持有人(包括授权委托人)共计 6 家机构,持有“17 康得新 MTN001”的表决权数额共计人民币陆亿叁仟万元(¥630,000,000.00),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持有有效表决权的 100%;弃权 0 名;反对 0 名。

  表决结果:按照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并经出席会议的律师确认,上述持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具备表决资格。议案表示同意的持有人,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持有有效表决权的 100%,达到出席会议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二:要求发行人为本期中期票据提供增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该议案的持有人(包括授权委托人)共计6家机构,持有“17康得新MTN001”的表决权数额共计人民币陆亿叁仟万元(¥630,000,000.00),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持有有效表决权的100%;弃权0名;反对0名。

  表决结果:按照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并经出席会议的律师确认,上述持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具备表决资格。议案表示同意的持有人,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持有有效表决权的100%,达到出席会议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三:要求发行人披露资产情况和其他相关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该议案的持有人(包括授权委托人)共计6家机构,持有“17康得新MTN001”的表决权数额共计人民币陆亿叁仟万元(¥630,000,000.00),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持有有效表决权的100%;弃权0名;反对0名。

  表决结果:按照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并经出席会议的律师确认,上述持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具备表决资格。议案表示同意的持有人,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持有有效表决权的100%,达到出席会议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四:要求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该议案的持有人(包括授权委托人)共计6家机构,持有“17康得新MTN001”的表决权数额共计人民币陆亿叁仟万元(¥630,000,000.00),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持有有效表决权的100%;弃权0名;反对0名。

  表决结果:按照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并经出席会议的律师确认,上述持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具备表决资格。议案表示同意的持有人,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持有有效表决权的100.00%,达到出席会议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五:关于要求发行人明确提出“17康得新MTN001”后续还款安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该议案的持有人(包括授权委托人)共计6家机构,持有“17康得新MTN001”的表决权数额共计人民币陆亿叁仟万元(¥630,000,000.00),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持有有效表决权的100%;弃权0名;反对0名。

  表决结果:按照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并经出席会议的律师确认,上述持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具备表决资格。议案表示同意的持有人,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持有有效表决权的100%,达到出席会议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六:关于要求发行人安排专人接听债券持有人电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该议案的持有人(包括授权委托人)共计6家机构,持有“17康得新MTN001”的表决权数额共计人民币陆亿叁仟万元(¥630,000,000.00),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持有有效表决权的100%;弃权0名;反对0名。

  表决结果:按照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并经出席会议的律师确认,上述持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具备表决资格。议案表示同意的持有人,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持有有效表决权的100.00%,达到出席会议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七:关于要求发行人介绍当前其他债务违约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该议案的持有人(包括授权委托人)共计6家机构,持有“17康得新MTN001”的表决权数额共计人民币陆亿叁仟万元(¥630,000,000.00),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持有有效表决权的100%;弃权0名;反对0名。

  表决结果:按照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并经出席会议的律师确认,上述持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具备表决资格。议案表示同意的持有人,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持有有效表决权的100.00%,达到出席会议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八:关于要求发行人提供足额偿还本期中票到期本金能力的证明材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该议案的持有人(包括授权委托人)共计6家机构,持有“17康得新MTN001”的表决权数额共计人民币陆亿叁仟万元(¥630,000,000.00),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持有有效表决权的100%;弃权0名;反对0名。

  表决结果:按照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并经出席会议的律师确认,上述持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具备表决资格。议案表示同意的持有人,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持有有效表决权的100%,达到出席会议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九:要求发行人披露关于张家港保税区援顺企业服务公司相关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该议案的持有人(包括授权委托人)共计6家机构,持有“17康得新MTN001”的表决权数额共计人民币陆亿叁仟万元(¥630,000,000.00),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持有有效表决权的100%;弃权0名;反对0名。

  表决结果:按照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并经出席会议的律师确认,上述持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具备表决资格。议案表示同意的持有人,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持有有效表决权的100.00%,达到出席会议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十:关于要求发行人设立专项偿债资金账户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该议案的持有人(包括授权委托人)共计6家机构,持有“17康得新MTN001”的表决权数额共计人民币陆亿叁仟万元(¥630,000,000.00),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持有有效表决权的100%;弃权0名;反对0名。

  表决结果:按照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并经出席会议的律师确认,上述持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具备表决资格。议案表示同意的持有人,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持有有效表决权的100%,达到出席会议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十一:关于要求发行人终止支出规模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该议案的持有人(包括授权委托人)共计6家机构,持有“17康得新MTN001”的表决权数额共计人民币陆亿叁仟万元(¥630,000,000.00),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持有有效表决权的100%;弃权0名;反对0名。

  表决结果:按照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并经出席会议的律师确认,上述持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具备表决资格。议案表示同意的持有人,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持有有效表决权的100%,达到出席会议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十二:要求发行人发生任何增加潜在债务、变现资产的事项均需经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该议案的持有人(包括授权委托人)共计6家机构,持有“17康得新MTN001”的表决权数额共计人民币陆亿叁仟万元(¥630,000,000.00),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持有有效表决权的100%;弃权0名;反对0名。

  表决结果:按照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并经出席会议的律师确认,上述持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具备表决资格。议案表示同意的持有人,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持有有效表决权的100%,达到出席会议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十三:要求发行人定期向投资人披露发行人及子公司资产抵质押等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该议案的持有人(包括授权委托人)共计6家机构,持有“17康得新MTN001”的表决权数额共计人民币陆亿叁仟万元(¥630,000,000.00),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持有有效表决权的100%;弃权0名;反对0名。

  表决结果:按照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并经出席会议的律师确认,上述持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具备表决资格。议案表示同意的持有人,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持有有效表决权的100.00%,达到出席会议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十四:要求发行人不得兑付到期日在本期中票之后的其他负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该议案的持有人(包括授权委托人)共计6家机构,持有“17康得新MTN001”的表决权数额共计人民币陆亿叁仟万元(¥630,000,000.00),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持有有效表决权的100%;弃权0名;反对0名。

  表决结果:按照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并经出席会议的律师确认,上述持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具备表决资格。议案表示同意的持有人,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持有有效表决权的100%,达到出席会议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十五:关于要求发行人披露其与第一、二大股东之间关联交易及履行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该议案的持有人(包括授权委托人)共计6家机构,持有“17康得新MTN001”的表决权数额共计人民币陆亿叁仟万元(¥630,000,000.00),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持有有效表决权的100%;弃权0名;反对0名。

  表决结果:按照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并经出席会议的律师确认,上述持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具备表决资格。议案表示同意的持有人,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持有有效表决权的100.00%,达到出席会议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十六:关于要求发行人提前还本付息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该议案的持有人(包括授权委托人)共计6家机构,持有“17康得新MTN001”的表决权数额共计人民币陆亿叁仟万元(¥630,000,000.00),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持有有效表决权的100%;弃权0名;反对0名。

  表决结果:按照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并经出席会议的律师确认,上述持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具备表决资格。议案表示同意的持有人,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持有有效表决权的100%,达到出席会议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十七:关于要求发行人保全资产,适时申请破产重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该议案的持有人(包括授权委托人)共计4家机构,持有“17康得新MTN001”的表决权数额共计人民币叁亿肆仟万元(¥340,000,000.00),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持有有效表决权的53.97%;弃权本议案的持有人(包括授权委托人)共计2家机构,持有“17康得新MTN001”的表决权数额共计人民币贰亿玖仟万元(¥290,000,000.00),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持有有效表决权的46.03%。反对0名。

  表决结果:按照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并经出席会议的律师确认,上述持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具备表决资格。议案表示同意的持有人,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持有有效表决权的53.97%,未达到出席会议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议案不通过。

  三、本次持有人会议的见证

  本次会议全程由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卜浩、何非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述经办律师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四、发行人关于本次会议决议的答复

  议案一:要求发行人不逃废债务切实履行本期中票还本付息义务的议案

  发行人承诺对本期中期票据不逃废债务,承诺采用一切合法手段保证本期中期票据本息的兑付。

  回复:公司后续将与债权人积极沟通债务解决方案,力争与债权人就债务偿还事宜达成可行方案。

  议案二:要求发行人为本期中期票据提供增信的议案

  发行人于持有人会议召开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为本期中期票据提供增信方案。发行人提供的增信方案应详尽可行,要求发行人对“17康得新MTN001”增加增信措施,包括:追加不低于15亿元资产包(按净资产计算,如资产已抵质押的,则净资产金额应扣除抵质押相对应的主债权本息金额)的抵押和/或质押担保或由优质第三方进行连带不可撤销责任担保等;追加康得投资集团和实际控制人钟玉及其关联方(直系亲属)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发行人应当在会议决议通过次日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追加的法律手续。

  回复:公司正在全力推进偿债资金的筹集事务,目前实际情况不具备提供增信的条件。

  议案三:要求发行人披露资产情况和其他相关情况的议案

  发行人于持有人会议召开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披露以下经营和财务状况:

  1、截止2020年6月底的整体资产负债情况,货币资金具体存放地点、金额、存款行以及受限情况,更为详尽的资产(10万元(含)以上)清查情况,发行人资产的抵押和质押情况和发行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只限于重大资产抵质押明细,并将资产清查清单统一公布;

  2、披露发行人的重大诉讼、资产冻结和被强制执行的情况;

  3、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重要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以及相应的重大诉讼、资产冻结和被强制执行的情况;

  4、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钟玉近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5、披露发行人持有的金融及房地产等资产的处置情况;

  6、披露发行人有无实际控制人变更、债务重组或破产清算等情况。

  并将资产清查清单统一挂网披露在上海清算所网站、中国货币网和交易商协会网站。

  回复: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时披露公司的相应情况。

  议案四:要求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的议案

  除按照交易商协会有关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在市场进行信息披露外,发行人建立与持有人直接定期沟通机制;每周五下午16:00前,通过邮件向主承销商及投资人提交每周最新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不限于:

  1、发行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重要子公司及生产线的运行和停产、重大合同的签订、其他重大生产经营决策、货币资金余额与结构、资产受限情况、有息负债明细、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和结构及前十大应收账款方情况等信息。

  2、重大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管理层变化、债务逾期及处理、诉讼情况、重要子公司股权处置等。

  3、债务偿还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到期债务偿还或处置情况,本期债券偿付资金安排措施等。

  4、其他对发行人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指定专人负责与持有人开展直接沟通和信息通报。

  回复:已知悉, 公司将指定专人负责与持有人开展直接沟通和信息通报,建议按月通报。

  联系人:肖先生

  联系方式:0512-80151403

  议案五:关于要求发行人明确提出“17康得新MTN001”后续还款安排的议案

  要求发行人对“17康得新MTN001”付息兑付制定明确的方案,向全体持有人通报相关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资金到位时间、外部支持等信息,并应承诺积极采取一切合法手段确保本期中期票据按期付息兑付。

  回复:公司后续将与债权人积极沟通债务解决方案,力争与债权人就债务偿还事宜达成可行方案。

  议案六:关于要求发行人安排专人接听债券持有人电话的议案

  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沟通不畅,请发行人专门安排公司财务或融资部门负责人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日时间随时接听债券持有人电话,满足债券持有人合理诉求。

  回复:同议案四回复。

  议案七:关于要求发行人介绍当前其他债务违约情况的议案

  请发行人介绍当前其他违约债务(不限于银行、信托贷款、短期融资券)等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目前公司被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资产冻结情况是否得到缓解。

  回复:公司已将相关信息,在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前提下,完成相关披露工作。

  议案八:关于要求发行人提供足额偿还本期中票到期本金能力的证明材料的议案

  请发行人提供能够足额偿还“17康得新MTN001”到期本金的能力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供上述材料,债券持有人则有权要求加速偿还“17康得新MTN001”本金。

  回复:公司目前陷入流动性危机,暂没有能力偿还本期中票本金,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公司后续将与债权人积极沟通债务解决方案,力争与债权人就债务偿还事宜达成可行方案。

  议案九:要求发行人披露关于张家港保税区援顺企业服务公司相关情况的议案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就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张家港保税区援顺企业服务公司代收代付相应款项事项、持有货币资金变化情况等最新进展,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投资人书面回复,并持续做好后续信息披露工作。

  回复:详见公司公告《关于深交所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 24 号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编号:2019-123)。

  议案十:关于要求发行人设立专项偿债资金账户的议案

  要求发行人在主承销商处为“17康得新MTN001”设立专项偿债资金账户,并按月向债券持有人披露偿债资金账户余额和资金流水情况。

  回复:公司目前陷入流动性危机,暂无法设立专项偿债资金账户。

  议案十一:关于要求发行人终止支出规模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投资计划的议案

  要求发行人在“17康得新MTN001”完成利息及违约金兑付前,终止一切单一现金支出规模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投资计划。

  回复:已知悉。

  议案十二:要求发行人发生任何增加潜在债务、变现资产的事项均需经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

  在“17康得新MTN001”完成利息及违约金兑付前,发行人发生任何新增对外担保、资产抵质押、出售资产等任何增加潜在债务、变现资产的事项,均须经“17康得新MTN001"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回复:应当排除对于原有银行借款展期、续贷而产生的担保和资产抵质押(未新增)以及政府、公司、第三方因纾困救助企业产生的担保和资产抵质押,同时排除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新增对外担保、资产抵质押、出售资产等任何增加潜在债务、变现资产等事项。

  议案十三:要求发行人定期向投资人披露发行人及子公司资产抵质押等情况的议案

  发行人须按月定期向“17康得新MTN001”投资人披露发行人以及子公司的资产抵质押、冻结和诉讼的情况。

  回复:公司将在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前提下,做好相关披露工作。

  议案十四:要求发行人不得兑付到期日在本期中票之后的其他负债的议案

  “17康得新MTN001”利息兑付前,发行人不得兑付到日期在“17康得新MTN001”之后的其他负债,其他负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往来款、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基金信托等约定具体还款日的明股实债融资。

  回复:已知悉,但应排除公司日常经营产生的应付账款及应付票据等。

  议案十五:关于要求发行人披露其与第一、二大股东之间关联交易及履行情况的议案

  要求发行人披露其与第一、二大股东之间关联交易及履行情况。

  回复:公司将在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前提下,做好相关披露工作。

  议案十六:关于要求发行人提前还本付息的议案

  目前已有公告,证实发行人2015-2018年连续4年财务造假,面临退市风险,要求发行人提前还本付息。

  回复:公司后续将与债权人积极沟通债务解决方案,力争与债权人就债务偿还事宜达成可行方案。

  议案十七:关于要求发行人保全资产,适时申请破产重整的议案

  发行人近期发生资本市场严重负面事件,退市风险很大,董事会和管理层动荡频繁,无法保证债权人利益。同时,发行人对本期债券偿付已经发生实质违约,且并无迹象显示积极兑付本期债务的意愿和能力。故此要求发行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保全资产,适时申请破产重整,维护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回复:已知悉。

  公司承诺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将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09月08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197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

  2020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答复的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2020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0年8月27日8时30分通过非现场电话会议形式召开。该中期票据发行量10亿元,起息日2017年7月14日,期限5年,发行人最新主体评级C。

  本次会议由17康得新MTN002的主承销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召集。

  2020年9月2日,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发布《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 2020 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相关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议参会情况

  本次会议以非现场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根据上海清算所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截至债权登记日(2020年8月26日),本期“17康得新MTN002”持有人共计10家机构,参加本次会议的持有人或持有人代理人共计4家机构,合计持有“17康 得 新 MTN002 ” 发 行 面 值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伍 亿 陆 仟 万 元(¥560,000,000.00)。经核查,截至债权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中,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持有的0.6亿元“17康得新MTN002”的债券交易合同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2019)京03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生效。也即,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不再是“17康得新MTN002”的债券持有人。截至本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17康得新MTN002”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面值总额为人民币玖亿肆仟万元(¥940,000,000.00)。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会议规程》(以下简称“《会议规程》”)第二十条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第十一章第三条第(四)款第4项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17康得新MTN002”的持有人或者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额为人民币5.6亿元,占“17康得新MTN002”的表决权总额9.4亿元的59.57%,未达到“17康得新MTN002”总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因此,本次会议未生效。

  二、本次会议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2020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的议案》的四项议案。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议案一、议案二、议案三、议案四的“17康得新MTN002”持有人或持有人代理人共计3家,其所持有的“17康得新MTN002”面值共计人民币3.6亿元整,其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数额占出席本次会议的“17康得新MTN002”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64.29%;反对议案一、议案二、议案三、议案四的“17康得新MTN002”持有人或持有人代理人共计0家,其所持有的“17康得新MTN002”面值共计人民币0元,其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数额占出席本次会议的“17康得新MTN002”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议案一、议案二、议案三、议案四的“17康得新MTN002”持有人或持有人代理人共计1家,其所持有“17康得新MTN002”面值共计人民币2亿元整,其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数额占出席本次会议的“17康得新MTN002”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35.71%。

  依据从上海清算所获取的债券信息,并经律师确认,该项表决中所有表决票有效,上述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规程》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因本次持有人会议未能有效召开,会议未形成有效表决。

  三、本次持有人会议的见证

  本次会议全程由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卜浩律师、何非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均认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因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额未达到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总表决权数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本次持有人会议未能有效召开,未形成有效表决。

  四、发行人关于本次会议决议的答复

  议案1:关于要求发行人提前对“17康得新MTN002”还本付息并明确提出“17康得新MTN002”后续还款安排的议案

  要求发行人提前对“17康得新MTN002”还本付息并制定明确的方案,向全体持有人通报相关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资金到位时间、外部支持等信息,并承诺积极采取一切合法手段确保本期中期票据按期付息兑付。

  回复:公司后续将与债权人积极沟通债务解决方案,力争与债权人就债务偿还事宜达成可行方案。

  议案2:关于就“17康得新MTN002”追加增信措施的议案

  要求发行人对“17康得新MTN002”增加切实可行的增信措施,并追加康得投资集团和实际控制人钟玉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回复:公司正在全力推进偿债资金的筹集事务,目前实际情况不具备提供增信的条件。

  议案3:关于定期披露发行人最新情况的议案

  要求发行人建立与持有人的定期沟通机制,指定具体联系人,每月向全体持有人披露当月最新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生产经营情况

  包括公司本部及其子公司生产线的产能和开工率,主要产品当月产量、销量,重大合同的签订、废止等。

  (2)资产情况

  包括公司本部及其子公司的关联方占款情况,全部抵质押资产明细,前十大应收账款明细,是否存在表外资产,以及存量资产处置计划等。

  (3)负债情况

  包括公司本部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负债情况,以及全部逾期债务明细。

  (4)涉诉情况

  包括公司本部及其子公司的全部法律涉诉情况,以及全部被冻结资产明细等。

  (5)其他对发行人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持有人开展直接沟通和信息通报,并在对本议案的答复中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回复:已知悉并同意建立定期沟通机制。

  联系人:肖先生

  联系方式:0512-80151403

  议案4:关于要求发行人不得进行利润分红、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议案

  要求发行人在本期债券本息偿还之前,不得进行利润分红、不得新增对外投资、不得将公司资产进行重组或转移、不得为其他人提供担保等。

  回复:已知悉。

  公司承诺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将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8 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198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20年4月2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于2020年5月1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立案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1),公告中提及的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农商行)的诉讼,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20)粤执复80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和(2020)粤民申9233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粤执复80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佛山农商行与康得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康得新不服(2020)粤06执异184号执行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复议,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

  二、(2020)粤民申9233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康得新与佛山农商行的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康得新不服做出的民事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20)粤执复80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和(2020)粤民申9233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法院均已受理康得新的申请,在诉讼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20)粤执复80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20)粤民申9233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8日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哈药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2020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财务顾问

  ■

  二〇二〇年九月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5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9月9日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证券代码:688037 证券简称:芯源微 公告编号:2020-036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树辉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持有本公司股份468,6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9%;截至9月7日,持有本公司股份404,0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1%。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7月24日披露了《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0-031),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树辉在减持计划披露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内(窗口期等不得减持股份期间不减持),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117,100股(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将进行相应调整),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5%。

  截至9月7日,李树辉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64,6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8%。本次减持计划数量已过半,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高级管理人员因以下原因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数量过半

  ■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李树辉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李树辉将及时告知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依法合规减持,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李树辉在减持计划期间内,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选择是否继续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数量和价格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

  无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9日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88028 证券简称:沃尔德 公告编号:2020-041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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