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2020年09月01日 03:07 上海证券报

原标题: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股票代码:601388 股票简称:怡球资源 编号:2020-040号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

  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457.51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20,173万股的0.66%。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YECHIUMETALRECYCLING(CHINA)LTD

  注册地址:江苏太仓市浮桥镇沪浮璜公路88号

  注册资本:2,201,726,086元

  法定代表人:刘凯珉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新型合金材料和各类新型有色金属材料、黑色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环保机械设备、熔炼设备、分选设备,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从事与本企业生产的同类商品及矿产品的进出口、批发业务(不含铁矿石、氧化铝、铝土矿;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市日期:2012年4月23日

  (二)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目前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有3人。

  (三)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团队三者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与成长,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已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457.51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20,173万股的0.66%。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包括境外子公司的外籍员工。

  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38人,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

  4.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业务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应当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他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实行国际化战略,在马来西亚、美国等地设有子公司,境外业务将是公司未来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一环;外籍激励对象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说明:

  注1:激励对象中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注3:本计划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28元。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32的50%,为每股1.16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31元的50%,为每股1.15元。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除限售期、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0-2022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按公司年度业绩效考核结果分三个年度进行解除限售,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表所示:

  ■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每年度各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由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形成绩效考核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报告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解除限售以及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等级为“优”、“良”、“甲”档,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比例进行解除限售。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等级为“乙”和“丙”档,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本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是2018年与2019年平均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及成长性,净利润不断增长,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同时也是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18年与2019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或2020年和2021年两年平均净利润增长不低于30%;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或2020年、2021年和2022年三年平均净利润增长不低于33%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将对个人层面设置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考核当年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四)其他项目调整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十、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薪酬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本草案对草案中未确定的授予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等相关内容进行完善和修订,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7、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8、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6、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缴款金额、《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7、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8、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4、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3、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①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②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③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离职

  ①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②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①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身故

  ①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②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6、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等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作为股份支付费用确认的基础。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负债或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回购时就“库存股”、授予日时就回购义务确认的负债,如有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首先,就履行的回购义务冲减相关的负债,其次注销股本时冲减相关的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一一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公司以2020年8月24日为测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公司将在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在测算日(2020年8月24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2020年8月24日收盘价2.31元/股)-授予价格,为每股1.03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授予日在2020年8月份,预计本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是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和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本次预测算是以2020年8月24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基础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的初步测算,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当天的收盘价确定。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31日

  股票代码:601388 股票简称:怡球资源 编号:2020-041号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

  ● 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14日(每日9:30-11:30,13:00-15: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士龙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0年9月16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独立董事李士龙作为征集人,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公告。

  1、征集人基本情况如下:

  李士龙先生:195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环境工程高级工程师,1998年10月至2005年8月担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党委副司局级干部,2005年9月至今担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副会长;2009年10月至今担任中国再生资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创新联盟理事长兼专家委员会主任,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2、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4、征集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及第十三次会议并对《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均投了同意票。表决理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9月16日13点30分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16日至自2020年9月16日

  本次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股权激励相关审议议案

  由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委托投票权,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如下: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及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至2020年9月9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14日期间(每日9:30-11:30,13:00-15:00)

  (三)征集程序

  1、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收件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浮桥镇沪浮璜公路88号

  邮编:215431

  电话:0512-53703986

  传真:0512-53703950

  收件人:施佳佳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征集人:李士龙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9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股票代码:601388 股票简称:怡球资源 编号:2020-042号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8月31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

  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林胜枝女士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及数量进行了修订。

  审议结果:表决票7票,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董事刘凯珉、李贻辉作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等;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授予权益、解除限售、回购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开立限制性股票专用账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

  (7)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8)授权董事会决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宜;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除外;

  (11)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2)授权董事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13)同意董事会就关于上述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审议结果:表决票7票,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董事刘凯珉、李贻辉作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本公司独立董事孙传绪先生因个人原因辞任后,本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现提名李明贵先生(简历附后)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本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本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生效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李明贵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但已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承诺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李明贵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对本议案进行表决。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召开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明贵先生:1957年出生,中国台湾籍,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百吉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飞利浦公司、通用电气公司,现任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股票代码:601388 股票简称:怡球资源 编号:2020-043号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31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郭建昇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及数量进行了修订。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经修改的《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二、审议通过《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经调整的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经表决,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股票代码:601388 股票简称:怡球资源 编号:2020-044号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独立董事孙传绪先生的书面请辞报告,孙传绪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辞职生效后,孙传绪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公司董事会对孙传绪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鉴于孙传绪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孙传绪先生的辞职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之前,孙传绪先生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相应职责。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李明贵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李明贵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但已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承诺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李明贵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对本议案进行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补选独立董事相关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李明贵先生:1957年出生,中国台湾籍,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百吉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飞利浦公司、通用电气公司,现任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388 证券简称:怡球资源 公告编号:2020-045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9月1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9月16日 13点3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沪浮璜公路88号 公司二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16日

  至2020年9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李士龙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有关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及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2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及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拟参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东或者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参加者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1)、 委托人证券帐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须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人代 表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须持授 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1)、证券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 公章)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凭以上有关证件通过信函、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登记(须在2020年9月15日(含该日)下午4:00前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不接受电话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二)出席本次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至会议地点,并携带相关证件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三)公司地址: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沪浮璜公路88号;

  (四)邮政编码:215434

  (五)联系电话:0512-53703986 传真:0512-53703950

  (六)联系人:施佳佳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9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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