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1002 股票简称:晋亿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0-055号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0年8月23日以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会议于2020年8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和书面方式,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资产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同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该项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加入及转让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同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该项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九月一日
证券代码:601002 证券简称:晋亿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0-056号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资产公告
● 交易内容:公司由于自身经营策略发展需要,拟将其持有晋亿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晋亿物流”)13.82%的股权向宁波晋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晋昌咨询”)转让。本次13.82%股权转让的价款为人民币64949553.03元。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交易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8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议案以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资产的议案》,该项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资产的议案》,公司拟通过现金交易方式,将所持有晋亿物流13.82%的股权转让给宁波晋昌咨询,本次13.82%股权转让的价款为人民币64949553.03元。
本次交易的实施及相关协议的签署未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交易对方情况
(一)宁波晋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8号4号楼106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嘉善晋亿轨道扣件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蔡晋彰)
成立日期:2020年6月5日
合伙期限:2020年6月5日至2040年6月4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公司与晋亿轨道扣件、曾进凯、傅京波、祁善庆持股比例分别为47.40%、8.09%、20.23%、16.19%、8.09%。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晋亿物流13.82%股权。基本情况:晋亿物流成立于2012年1月17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500万元,住所地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松海路88号,法定代表人为蔡永龙,公司持有晋亿物流100%的股权。经营范围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供应链管理;从事建材、紧固件、五金制品、铸造件、钢丝拉丝、铁道扣件、机械设备及零配件、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普通劳保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摩托车及零配件、汽车配件及用品、润滑油、机电产品(不含公共安全及设备)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进出口业务;上述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规定的商品。货运:普通货运;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货运配载、货运代理、仓储理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该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财务情况:由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晋亿物流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2019年12月31日。晋亿物流最近一年财务情况如下: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晋亿物流该公司总资产426,800,297.33元,净资产340,338,310.86元,2019年实现业务收入384,288,926.19元,净利润23,213,128.28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二)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由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晋亿物流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20)第0342号,评估基准日是2019年9月30日,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
截至评估基准日2019 年9 月30 日,晋亿物流有限公司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总资产账面价值为42,421.45 万元,评估值56,299.51 万元,增值额为13,878.06 万元,增值率为32.71%;负债账面价值为9,305.61 万元,评估值9,305.61 万元,无增减值;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33,115.84 万元,在保持现有用途持续经营前提下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46,993.90 万元,增值额为13,878.06 万元,增值率为41.91%。
本次交易参考评估价格的基础上,考虑标的公司经营情况、行业发展、市场竞争等,经双方协商交易定价为64949553.03元。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注册成立并存在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住所:浙江省嘉善经济开发区晋亿大道8号
受让方:宁波晋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注册成立并存在的有限合伙企业,住所: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8号4号楼106室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股权转让之事宜达成下列协议:
1、本次股权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晋亿物流有限公司13.82 %的股权(计注册资本49064009元)。受让方已对该转让股权进行充分调查,并充分理解该等股权价值或所附负担,不持任何异议。
2、股权转让价格:参照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沃克森评报字(2020)第0342号”《资产评估报告》,甲乙双方确定本次13.82%股权转让的价款为人民币64949553.03元。
3、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4、本协议所约定的转让价款以下列方式支付:第一期,在本协议生效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50%,计人民币32474776.515元;第二期,其余款项,计人民币32474776.515元,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支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股权转让款后10个工作日内协助乙方办理完标的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5、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审计、评估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支付。
6、乙方未全额支付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股权转让款的,本股权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目标公司股权及其所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表决权等)不发生任何变动,乙方自始不享有目标公司股权及其所附权益。
7、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1)经双方签署本合同(签字或盖章);(2)经目标公司股东及甲方(若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本次股权转让方案。
8、受让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按逾期未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达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除按上述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甲方另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向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人民币,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需足额赔偿。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出售资产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和管理需求,有助于提升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目标公司的业务发展。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不会导致丧失对晋亿物流的控制权。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当期利益及战略发展目标,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健康发展能力。本次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
2、《股权转让协议》。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日
证券代码:601002 证券简称:晋亿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0-057号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加入及转让协议的公告
● 交易内容:嘉兴福习加入增资协议, 成为增资协议的一方, 作为增资协议下的财务投资人享有在增资协议项下权利和利益, 承担在增资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晋昌咨询加入增资协议, 成为增资协议的一方, 作为增资协议下的持股平台享有在增资协议项下权利和利益, 承担在增资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另外,交易各方同意, 黄贇将其在增资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黄贇持股平台。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交易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深圳市顺丰投资有限公司(“顺丰”)、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晋亿实业、公司”)、管理层股东余小敏、跟投方谷春光、黄贇、张萍和晋亿物流有限公司(“晋亿物流”)于2020年5月13日签署了《关于晋亿物流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增资协议”), 就顺丰、管理层股东、跟投方增资晋亿物流事宜予以约定;根据增资协议, 晋亿物流需在交割前完成交易前重组, 由晋亿实业向财务投资人和持股平台转让部分目标公司股权, 并由财务投资人和持股平台签署加入协议, 成为增资协议的签署方。嘉兴福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福习”)拟作为财务投资人, 宁波晋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晋昌咨询”)拟作为持股平台, 通过签署协议成为增资协议的一方。根据增资协议, 跟投方有权将增资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关联方, 黄贇拟将增资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关联方黄贇持股平台。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加入及转让协议的议案》,嘉兴福习加入增资协议, 成为增资协议的一方, 作为增资协议下的财务投资人享有在增资协议项下权利和利益, 承担在增资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晋昌咨询加入增资协议, 成为增资协议的一方, 作为增资协议下的持股平台享有在增资协议项下权利和利益, 承担在增资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各方同意, 黄贇将其在增资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黄贇持股平台。自本协议签署日, 黄贇持股平台成为增资协议的一方, 作为跟投方之一享有黄贇在增资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利益, 承担黄贇在增资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本次交易的实施及相关协议的签署未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情况
1、深圳市顺丰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李淳
注册资本:30000.000000万人民币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王卫
经营范围: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顾问(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2、余小敏
男,中国国籍
住所:浙江省嘉善县商盛秋居
最近三年职务:晋亿实业监事、晋亿物流副总经理。
3、谷春光
男,中国国籍
住所:上海市虹梅路
最近三年职务:2017年10月加入顺丰至今,任顺丰集团总裁特别顾问,杭州双捷供应链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凯乐士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四川物联亿达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4、黄贇
男,中国国籍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
最近三年职务:担任顺丰集团助理CEO职位。自2016年加入顺丰至今,先后负责速运战略及担任深圳顺丰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双捷供应链有限公司、顺丰同城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恒锋综合物流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职务,以及浙江双捷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职务。
5、张萍
女,中国国籍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
最近三年职务:2017年至今担任顺丰集团产业投资处负责人,专注于物流与供应链的投资领域。
6、晋亿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蔡永龙
注册资本:人民币35500万元
成立日期:2012年1月17日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松海路88号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供应链管理;从事建材、紧固件、五金制品、铸造件、钢丝拉丝、铁道扣件、机械设备及零配件、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普通劳保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摩托车及零配件、汽车配件及用品、润滑油、机电产品(不含公共安全及设备)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进出口业务;上述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规定的商品。货运:普通货运;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货运配载、货运代理、仓储理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晋亿实业100%持股
7、嘉兴福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陈世勋
注册资本:11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0年5月7日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东升路18号2号楼650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陈世勋100%持股
8、宁波晋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8号4号楼106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嘉善晋亿轨道扣件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蔡晋彰)
成立日期:2020年6月5日
合伙期限:2020年6月5日至2040年6月4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公司与晋亿轨道扣件、曾进凯、傅京波、祁善庆持股比例分别为47.40%、8.09%、20.23%、16.19%、8.09%。
9、宁波市惟德弗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贇持股平台)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8号4号楼216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市睿哲妙极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0年05月29日
合伙期限:自2020年05月29日至9999年09月09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黄贇、宁波市睿哲妙极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协议的签署及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0年8月28日,交易各方在广东省深圳市签署了《加入及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自本协议签署日(“变更日”)起, 嘉兴福习加入增资协议,成为增资协议的一方,作为增资协议下的财务投资人享有在增资协议项下权利和利益,承担在增资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
2、自变更日起,晋昌咨询加入增资协议,成为增资协议的一方,作为增资协议下的持股平台享有在增资协议项下权利和利益,承担在增资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
3、各方同意, 黄贇将其在增资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黄贇持股平台。自变更日起,黄贇持股平台成为增资协议的一方,作为跟投方之一享有黄贇在增资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利益,承担黄贇在增资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各方进一步同意,自变更日起黄贇不再作为增资协议的一方,不再享有增资协议项下的权利和利益,不再承担增资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4、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其解释。因本协议的签署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以下简称“争议”),应通过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提出请求的一方应通过载有日期的通知,及时告知其他方发生了争议并说明争议的性质。如果在该争议通知日期后的三十(30)天内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事项提交至深圳国际仲裁院,在深圳市进行仲裁,按照仲裁申请时深圳国际仲裁院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各方建立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协议的合作内容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
五、重大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加入及转让协议》系各方就本次交易达成的合作条款,实施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后续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和披露程序。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
2、《加入及转让协议》。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日
● 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润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0127.344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40%,本次解除质押及再质押后,富润集团累计质押公司股份4560万股,占其持股总数的45.03%,占公司总股本的8.74%。
● 公司控股股东富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诸暨惠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风创投”)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652.070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24%,本次解除质押及再质押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公司股份4560万股,占其持股总数的36.04%,占公司总股本的8.74%。
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接到控股股东富润集团通知,富润集团将其所持本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及再质押手续。现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具体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富润集团于2020年8月27日将原质押给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的410万股本公司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具体情况如下表:
■
本次解除质押的股份用于后续质押,具体情况见“二、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
二、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股份质押情况
2020年8月28日,公司控股股东富润集团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将其持有的本公司41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再次质押给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本次股份质押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股
■
本次控股股东质押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二)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富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诸暨惠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风投资”)累计质押本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
三、控股股东质押情况说明
富润集团目前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其还款来源主要包括经营收入、营业利润、投资收益等。
控股股东富润集团的本次质押风险可控,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等生产经营及公司治理产生影响。控股股东本次质押的股份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
若质押股份出现平仓风险,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将采取提前还款、追加保证金等应对措施。如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关于对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248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经审阅你公司发布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说明和解释:
1.预案披露,上市公司目前主营业务为压力容器的研发、生产加工及销售业务,标的公司主要从事生产线的智能化升级改造行业解决方案业务。请公司补充说明:(1)结合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开展情况、市场区域,以及对公司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说明本次收购标的资产的主要考虑及合理性;(2)公司后续针对标的资产拟采取的具体管理控制措施。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2.预案披露,标的资产100%股权的预估值为2.5-3.3亿元,较其2020年6月30日未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增值290.63%-415.63%,交易价格区间暂定为2-2.64亿元。公开资料显示,标的资产2020年2月前在新三板挂牌交易,摘牌前总市值约1.19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预估值较新三板摘牌前市值大幅度增长的原因,交易定价是否公允;(2)结合标的资产的业绩水平、行业地位及成长性等,说明本次交易预估值及交易作价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3.预案披露,标的公司从事生产线的智能化升级改造业务,同时搭配机器人应用、自动化设备、智能物流等硬件设施等。标的公司拥有发明专利5项、软件著作权7项、实用新型11项,正在申请发明专利11项。另据标的公司2019年半年报,标的公司无形资产17.17万元,研发费用364.67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公司的主要业务和盈利模式,以及采购项目,生产、销售、结算方式等,并说明前五大供应商情况;(2)标的公司开展业务的技术来源及形成过程,无形资产的主要构成,并结合无形资产情况说明标的资产技术水平;(3)结合前述内容说明标的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主要竞争对手及行业竞争格局,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请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4、根据预案及公开资料,标的公司2017-2019年营业收入分别为3397.23万元、6,106.09万元、10,966.37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58.78万元、958.18万元、1459.06万元,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呈现大幅增长趋势。同时,公开资料显示,2017年至2019年上半年,标的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695.97万元、1605.68万元、-593.11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请公司补充披露:(1)最近两年及一期的主要销售客户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及期后回款情况等;(2)请结合标的公司现有市场份额、公司在手订单等情况,说明相关盈利指标变动的合理性,并判断业绩大幅增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3)标的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并结合采购付款、销售回款情况,说明标的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较大幅度波动且与当期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5.本次重组公司拟配套募集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本次配套融资最终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购买资产的实施。请公司结合自有资金及银行授信情况,说明本次交易是否依赖配套募集资金,是否对公司偿债能力存在不利影响。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作相应修改。”
目前,公司正组织本次重组相关各方按照《问询函》要求展开回复工作。公司将就上述问题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的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上发布的相关信息,注意投资风险。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31日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 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监事会核查 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在公司内网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0年8月18日至 2020年8月28日(共计 10 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股东等与激励计划相关人员可通过书面或通讯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反馈意见。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上述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2、首次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首次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4、首次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5、首次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9月1日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0-060
转债代码:113571 转债简称:博特转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北 京 京 城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860 股票简称:*ST京城 编号:临2020-57
北 京 京 城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公告
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70 证券简称:浙江富润 公告编号:临2020-056号
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984 证券简称:建设机械 公告编号:2020-104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08月3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西安市金花北路41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杨宏军主持,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刘敏女士、程曦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公司董事会秘书和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为子公司上海庞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陕西开源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办理6000万元融资租赁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上海庞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拟在河南省长葛市投资建设智能装备维修再制造生产基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上海庞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拟在浙江省杭州湾投资建设智能装备维修再制造生产基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表决议案均为普通表决事项,表决结果同意票均超过有效表决票半数,获得通过。因涉及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陕西建设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242,130,225股回避了第1项议案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斌、闫思雨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召开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2、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日
证券代码:600984 证券简称:建设机械 公告编号:2020-105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进展公告
一、本次无偿划转的基本情况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建设机械”)于2020年8月13日收到控股股东陕西建设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机集团”)关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告知函,建机集团持有公司203,447,724股股份、持股比例21.04%无偿划转至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煤集团”)。本次划转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陕煤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陕煤集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97)。
二、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进展情况
2020年8月31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建机集团关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进展的告知函:2020年8月31日,本次无偿划转事项已取得陕煤集团的批复,同意将建机集团持有建设机械203,447,724股股份、持股比例21.04%无偿划转至陕煤集团。2020年8月31日,建机集团与陕煤集团签署《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建机集团和陕煤集团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出具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双方:陕西建设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一)标的股份无偿划转
1、建机集团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203,447,724股股份,占建设机械总股本的21.04%无偿划转至陕煤集团持有。
2、本次无偿划转的基准日为2019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无偿划转基准日”)。截至2019年12月31日,目标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3,798,406,432.34元。
(二)无偿划转涉及的程序及事项
1、向陕煤集团申请批准本次无偿划转行为并取得其批复文件。
2、双方及目标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完成目标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过户登记手续。
(三)税费
1、划转双方因本次划转而产生的税费,由划转双方按照有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如无明确规定,双方将参照市场惯例协商解决。
(四)协议生效条件
1、本协议双方均已盖章,并经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本次划转取得陕煤集团批准。
三、本次无偿划转涉及的后续事项
本次无偿划转已取得陕煤集团的批复,后续将继续办理股份过户相关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无偿划转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日
一、协议签署概况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与浙江同源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源康医药”)签署了《专利转让及技术独占许可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根据协议,同源康医药同意授予本公司就TY2136b项目(一种ROS1/NTRK/ALK多激酶小分子抑制剂)及其相关专利在中国地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独家开发及商业化权利。
本次合作事宜包含协议已经本公司经营管理层审议批准,根据相关规定,无需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合作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浙江同源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豫生
注册资本:16,8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新药、医疗器械、保健品、医药中间体的技术开发、转让和服务。
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经济开发区明珠路1278号长兴世贸大厦A座14层1403-2室
同源康医药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同源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许可内容
同源康医药同意授予本公司就TY2136b项目(一种ROS1/NTRK/ALK多激酶小分子抑制剂,下称“许可项目”)及其相关专利在许可区域(定义见下)和许可范围(定义见下)内的独家开发及商业化权利。
2、许可区域
中国地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统称“许可区域”)。
3、许可范围
指在许可区域内针对所有适应症和用途的关于许可知识产权的、独占的、须缴付许可费、并带有分许可权的许可(统称“许可范围”)。
4、研发费、首付款、里程碑金和销售提成
根据本协议约定,本公司应根据许可项目的研发进展情况支付相应的临床前研发费,总计不超过人民币贰仟贰佰万元整(¥22,000,000.00),超出的部分由同源康医药自行承担。
本协议生效后,本公司应先向同源康医药支付首付款人民币捌佰万元整(¥8,000,000.00)。
本公司在许可项目完成GLP毒理研究、获得NMPA IND备案默许、完成首个I期临床第一例患者入组、完成首个II期临床第一例患者入组、完成首个III期临床第一例患者入组、首个适应症取得NMPA批准上市及每新增一个适应症取得批准上市等阶段应向同源康医药支付相应的里程碑金,共计不超过人民币壹亿贰仟玖佰万元整(¥129,000,000.00)。
本公司应向同源康医药支付不低于净销售额6%的浮动型销售提成,销售提成的支付直至许可项目产品专利权到期日或产品在许可区域内的首次上市销售起12年孰早者为止。如果任何第三方在许可区域内推出仿制药,则应减少销售提成。
5、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产品在许可区域的临床开发、注册上市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甲方负责产品未来上市后许可区域内的商业化销售和市场推广;
(3)甲方作为产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并负责产品在许可区域内的商业化生产;
(4)甲方按时向乙方支付相应里程碑费用。
6、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产品在许可区域内的临床前研究,递交IND备案并取得默许;
(2)乙方向甲方提供药学、临床、法规等技术支持直至许可项目产品在许可区域内取得上市许可,在后续拓展适应症时也应继续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3)乙方独家排他性转移本产品的相关生产技术给甲方;
(4)乙方向甲方分享在许可区域外获得的所有对产品在中国获批提供参考和支持的相关资料。
7、生效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进一步拓展了本公司在抗肿瘤领域产品的研发管线布局,符合公司中长期创新药发展的战略目标。通过合作,有利于共同发挥双方的研发优势及本公司在许可区域内成熟的商业化运营优势。
五、风险提示
由于药品研发周期长、环节多,具有高科技、高风险、高附加值等特点,易受到诸多不可预测的因素影响,能否研发成功并获药监部门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日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专利转让及技术独占许可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0-094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专利转让及技术独占许可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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