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0年09月01日 03:07 上海证券报

原标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及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发布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20年8月31日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发布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524号文准予募集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5677,以下简称“本基金”),《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8年3月30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三)会议计票日:2020年10月13日

  (四)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1、收件人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件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5层

  联系人:江程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2、收件人名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七层

  联系人:武军

  联系电话:15601290108

  请在信封表面标注:“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修改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9月2日,即在2020年9月2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一)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三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essencefund.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处,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即2020年10月9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错填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指定联系地址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一)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以上(含1/2)时,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会议有效召开;在此基础上,《关于修改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以上(含1/2)方可举行。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5层

  联系人:江程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传真:0755-8279929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网址:www.essencefund.com

  (二)监督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三)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七层

  联系人:武军

  联系电话:15601290108

  邮政编码:100010

  (四)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九、重要提示

  (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客户服务热线400-808-8088咨询。

  (三)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9月1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修改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修改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方案参见附件二《关于修改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为确保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顺利完成,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关于修改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的有关内容对《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9月1日

  附件二:

  关于修改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524号文准予注册,《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8年3月30日生效,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的托管人。

  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基于投资运作的需要,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关于修改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故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一)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上述事项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后,修订内容将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修改后的《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可行性

  (一)法律方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修改《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以上(含1/2)时,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会议有效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无抵触。

  (二)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后投资运作的可行性

  为保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顺利完成,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运行的系统环境、人员准备、客户服务和市场推广、风险管理与应急计划等方面均建立有完备制度与业务流程,力求最大化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三)关于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合规情况说明

  1、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出具了无异议函。

  2、本基金管理人聘请的法律顾问为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已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四、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存在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已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并予以公告。

  如果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重新表决或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持有人若对议案及其说明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网站:www.essencefund.com

  附件三:

  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以上表决意见是持有人或其受托人就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3、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中表决票指定寄达地点的,均视为无效表决。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5、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机构代表本人/本机构出席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本人/本机构于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止。若安信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名/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姓名/名称(签名/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关于暂停安信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

  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9月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1、限制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为: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

  2、 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的大额交易限制按照 A、C 两类份额加总进行合并判断。

  3、安信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申购交易申请,限制起始日为2020年9月1日,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8月31日15:00后提交的基金交易申请将视为2020年9月1日的交易申请,同样受上述限制。投资者成功提交申请的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自动记录的时间为准。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自2020年9月1日起,本基金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限额调整为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请金额高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不超过100万元限额的申请部分确认成功,超过100万元限额的申请部分拒绝或确认失败;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多笔累计申请金额高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则对申请按照申请金额从大到小排序,逐笔累加至符合不超过100万元限额的申请确认成功,对于超过临界限额的单笔委托,将对其中不超过100万元限额的申请部分确认成功,该笔委托的其余部分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或确认失败。

  2、在上述期间的交易日,本基金作为转出方的转换业务、赎回业务仍照常办理。本基金恢复正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或登录网站www.essencefund.com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基金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9月1日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9 日披露了《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公告中的”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的会议主持人存在错误,现更正如下:

  更正前:

  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方巍先生主持,经全体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更正后:

  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杨伟东先生主持,经全体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日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

  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0债券代码:123052 债券简称:飞鹿转债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告信息错误的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000662 证券简称:*ST天夏 公告编码:2020-048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告信息错误的更正公告

  一、停牌事由和工作安排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鹿股份”或“公司”)正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因有关事项尚存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证券(证券简称:飞鹿股份,证券代码:300665;债券简称:飞鹿转债,债券代码:123052)自2020年9月1日(周二)开市时起开始停牌。

  公司预计在不超过1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披露本次交易方案,即在2020年9月15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交易方案,公司证券最晚将于2020年9 月15日开市起复牌并终止筹划相关事项,同时披露停牌期间筹划事项的主要工作、事项进展、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后续安排等事项,充分提示相关事项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并承诺自披露相关公告之日起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本次筹划事项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的名称:湖南星鑫航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

  2、主要交易对方的名称:湖南星鑫航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3、交易方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交易方案内容以重组方案或报告书最终披露为准。

  4、本次交易的协议双方目前正在商讨当中,待最终商定后将及时对外披露。

  三、停牌期间的安排

  公司自停牌之日将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履行必要的报批和审议程序,督促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加快工作,按照承诺的期限向交易所提交并披露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文件。

  四、必要风险提示

  本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尚存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的停牌申请;

  2、有关资产重组的相关协议或证明文件。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31日

  (上接187版)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营业执照;

  4、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简历及身份证明文件;

  5、《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声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声明以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近5年处罚、诉讼、仲裁事项的声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2、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3、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六个月内持有或买卖展鹏科技的股票的情况说明;

  14、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关于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交易的声明;

  15、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关于未来12个月内增持及处置上市公司股票计划的说明;

  16、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资料;

  17、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关于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准确的承诺函。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投资者也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青岛硅谷天堂宏坦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鲍钺

  2020年8月28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奚方

  签字:

  奚方

  2020年8月28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丁煜

  签字:

  丁煜

  2020年8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硅谷天堂宏坦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鲍钺

  2020年8月28日

  一致行动人:奚方

  签字:

  奚方

  2020年8月28日

  一致行动人:丁煜

  签字:

  丁煜

  2020年8月28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青岛硅谷天堂宏坦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鲍钺

  2020年8月28日

  一致行动人:奚方

  签名:

  奚方

  2020年8月28日

  一致行动人:丁煜

  签名:

  丁煜

  2020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03488 证券简称:展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0-069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暨控股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已签署了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等相关协议。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转让手续。

  ● 若本次交易得以顺利实施,则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青岛硅谷天堂宏坦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王林江和李国祥。

  ● 本次股份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亦未构成关联交易。

  ● 由于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金培荣、常呈建、杨一农及大股东奚方、丁煜(以下简称“甲方”或 “转让方”)于2020年7月5日与青岛硅谷天堂宏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宏坦投资”或“收购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奚方、丁煜分别与宏坦投资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2020年8月27日,金培荣、常呈建、杨一农与宏坦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并出具《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

  本次交易完成后,宏坦投资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份数为15,611,5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34%。奚方、丁煜委托21.43%股份表决权给宏坦投资,原实际控制人(金培荣、常呈建、杨一农三位一致行动人)放弃11.798%表决权。交易完成后,宏坦投资将持有上市公司5.34%的股权并拥有26.76%的上市公司表决权,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金培荣、常呈建、杨一农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6.798%的股权,继续保留15%的上市公司表决权。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王林江和李国祥。

  二、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甲方)基本情况

  甲方1:金培荣

  身份证号:32021119631125****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甲方2:奚方

  身份证号:32110219631019****

  地址:无锡市滨湖区

  甲方3:丁煜

  身份证号:32021119630612****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甲方4:常呈建

  身份证号:41062119710730****

  地址:无锡市梁溪区

  甲方5:杨一农

  身份证号:32020319660404****

  地址:无锡市滨湖区

  (二)受让方(乙方)基本情况

  乙方:青岛硅谷天堂宏坦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1号院6号楼蓟门壹号大厦6层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标的股份

  协议项下的交易标的股份总数量为16,171,544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5.53%。其中,甲方各方在协议项下的具体转让股份数量分别为:

  ■

  2、股份转让价格

  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1.965元(含税),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9,349.25万元(大写:壹亿玖仟叁佰肆拾玖万贰仟伍佰元人民币)。

  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1)自协议签署之日起的10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交根据上交所及中登公司的要求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相关申请材料。自甲方各方均完成该事项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分别向甲方各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款合计9,674.625万元人民币(大写:玖仟陆佰柒拾肆万陆仟贰佰伍拾元人民币)。

  (2)自标的股份全部正式过户登记至乙方、甲方各方向乙方提交其就本次股份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各方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款合计9,674.625万元人民币(大写:玖仟陆佰柒拾肆万陆仟贰佰伍拾元人民币),即为股份转让总价款的剩余50%。

  4、公司治理

  (1)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后,甲方对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改选,其中,甲方1提名董事3名(包括1名独立董事),提名1名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乙方提名董事4名(包括2名独立董事),提名非职工监事2名;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乙方提名的董事担任,监事会主席由乙方提名的监事担任;乙方提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甲方1、甲方4、甲方5应促使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上述事项通过审议后,上市公司进行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甲方1、甲方4、甲方5承诺其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投赞同票。

  (2)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后,为保障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的正常经营和发展,上市公司原有业务将作为相对独立的事业部进行管理,原业务高管团队在事业部内任职基本不变,并在上市公司治理架构及制度框架内,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原有业务的管理。

  (3)甲方1承诺,后续根据标的公司业务发展的情况,应乙方的要求,其将在15个工作日内让渡1名非独立董事的提名权给到乙方或乙方指定方,并促使完成甲方此前所提名的其中1名非独立董事辞去董事职务。甲方1、甲方4、甲方5承诺其应促使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并在股东大会审议关于选举上述新的非独立董事议案时投赞同票。

  5、业绩承诺及补偿

  甲方1、甲方4和甲方5共同承诺,标的公司的原有业务在2020年度、2021年度与2022年度的经审计归母净利润之和不低于2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1”),或者上述三年每年的经审计归母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孰低值为准)之和不低于1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2”),不含乙方取得标的公司控制权后标的公司新增对外投资项目或收购项目的盈亏。

  如就上述承诺净利润1与承诺净利润2,标的公司均未能达成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1、甲方4和甲方5中的任何一方或多方向乙方支付现金补足款。应支付的现金补足款=15,000万元-标的公司原有业务在2020年度、2021年度与2022年度实际完成的经审计归母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值为准)之和。应支付的现金补足款以其合计所获得的股份转让款11,016.96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亿壹仟壹拾陆万玖仟陆佰元人民币)为上限。

  6、乙方同意,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向甲方各方提供无息借款合计35,000万元人民币(大写:叁亿伍仟万元人民币)。甲方各方将其持有标的公司剩余股份中的合计62,674,983股股份(以下合称“质押股份”)质押给乙方,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甲方共同承诺,甲方各方应将其合计持有标的公司的质押股份于该等股份各自解除限售后将该等质押股份或其他同等数量的标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乙方,具体价格由双方根据该等股份转让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另行协商确定。

  7、甲方1、甲方4和甲方5共同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且乙方足额向甲方1、甲方4和甲方5支付完成股份转让款及上述借款之日起(含当日),甲方1、甲方4和甲方5将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合计持有标的公司的33,951,305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1.61%)的表决权。

  8、甲方2和甲方3共同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且乙方足额向甲方2和甲方3支付完成股份转让款及上述借款之日起(含当日),甲方2、甲方3将不可撤销地将其合计持有标的公司的剩余62,674,983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1.43%)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

  9、甲方1、甲方4和甲方5共同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其及其关联方均不会以任何形式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四、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各方确认,金培荣、常呈建、杨一农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所转让股份的数量分别减少280,000股、140,000股、140,000股。相应地,金培荣、常呈建、杨一农与奚方、丁煜合计将其所持上市公司合计15,611,544股股份(占展鹏科技已发行股份的5.34%,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

  同时,《股份转让协议》第1.1条整体变更为:

  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标的股份总数量为15,611,544股,占展鹏科技股本总数的5.34%。

  其中,甲方1、甲方2、甲方3、甲方4、甲方5在本协议项下的具体转让股份数量分别为:

  ■

  2、各方确认,《股份转让协议》第1.2条整体变更为: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1.965元(含税),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8,679.21万元(大写:壹亿捌仟陆佰柒拾玖万贰仟壹佰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总价款”,含税)。

  其中,甲方1、甲方2、甲方3、甲方4、甲方5在本协议项下所转让股份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分别为:

  ■

  3、双方确认,《股份转让协议》第2.3条整体变更为:

  自标的股份全部正式过户登记至乙方、甲方各方向乙方提交其就本次股份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各方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款合计9,004.585万元人民币(大写:玖仟零肆万伍仟捌佰伍拾元人民币)。

  其中,甲方1、甲方2、甲方3、甲方4、甲方5所应收到的第二笔股份转让款分别为:

  ■

  4、双方确认,《股份转让协议》第6.2条整体变更为:

  “甲方1、甲方4和甲方5共同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且乙方足额向甲方1、甲方4和甲方5支付完成股份转让款及本协议6.5条项下的借款之日起(含当日),甲方1、甲方4和甲方5将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合计持有标的公司的34,511,305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1.798%)的表决权。”

  同时,在补充本协议签署同日,金培荣、常呈建、杨一农向受让方出具经受让方认可的《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

  五、其它说明、对公司的影响、所涉及后续事项及风险提示

  1、若本次交易得以顺利实施,则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宏坦投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王林江和李国祥。

  2、本次交易系协议转让,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亦未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以及其他滥用股东权利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3、本次股份转让交易价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对于协议转让价格的要求。

  4、本次股份转让将不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冻结等。

  6、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转让手续。

  7、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所涉及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按照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8、《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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