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2020年08月18日 03:53 证券时报

原标题: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A27版)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承诺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未积极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在公司的薪酬(如有),有权扣减本人或受本人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担责任。

  2、发行人股东、董事及核心技术人员王晓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2)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同时,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在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核心技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承诺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未积极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在公司的薪酬(如有),有权扣减本人或受本人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担责任。

  3、发行人股东杭州通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上述股票价格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2)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单位亦将同等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

  4、发行人股东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单位亦将同等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

  5、发行人股东嘉兴巴富罗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单位亦将同等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

  6、其他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或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单位或本人亦将同等遵守上述锁定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

  二、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李梅承诺

  (1)对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承诺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公司所有。

  2、发行人股东、董事及核心技术人员王晓蓉承诺

  (1)对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同时,在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在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5)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承诺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公司所有。

  3、发行人股东杭州通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1)对于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单位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单位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3)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单位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公司所有。

  4、发行人股东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对于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单位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单位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3)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单位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公司所有。

  5、发行人股东嘉兴巴富罗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对于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单位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单位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3)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单位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公司所有。

  三、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特做如下承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同时保证回购或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及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将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

  2、稳定股价的措施

  一旦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决策程序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后12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订的股价稳定方案自第121日起自动重新生效,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继续按照前述承诺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董事会需另行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出现。

  3、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安排

  (1)公司回购股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根据《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李梅承诺,在公司根据《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李梅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行为及信息披露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董事(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5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10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方案前,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股份增持计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可采取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将在条件成就时及时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实施。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后起12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方案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如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2)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方案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和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公司出具承诺

  本公司承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条件的情况下,结合公司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加强投资者回报,确保股份回购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公司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向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本公司承诺在收到具备提案权的提议人提交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要求的股份回购提议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将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依法披露股份回购方案相关事项,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股份回购方案予以实施。

  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根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李梅承诺

  本人承诺将保证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条件的情况下,结合公司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加强投资者回报,确保股份回购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公司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向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本人承诺将保证公司在收到具备提案权的提议人提交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要求的股份回购提议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将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依法披露股份回购方案相关事项,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股份回购方案予以实施。

  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根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公司董事承诺(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

  本人承诺将保证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条件的情况下,结合公司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加强投资者回报,确保股份回购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公司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向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本人承诺将保证公司在收到具备提案权的提议人提交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要求的股份回购提议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将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依法披露股份回购方案相关事项,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股份回购方案予以实施。

  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根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公司出具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李梅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预计公司每股收益(包括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和稀释后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呈下降趋势。在后续运营中,公司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增强运营效率、降低成本

  公司已经在技术、市场营销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及时了解客户的最新动态,把握市场机会,扩大产品销量,提升公司品牌知名度。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2)增强对股东的其他回报措施

  除上述涉及经营的具体措施之外,公司已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的具体计划,并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公司依照科创板相关业务规则制订的《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规定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及分配条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实施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实现对股东的合理回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未来的稳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充分调配资源,以自有资金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各项工作。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李梅承诺

  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及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上市后拟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则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出具承诺

  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李梅承诺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承诺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本人将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公司董事承诺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上,本承诺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本人将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出具承诺

  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公司将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后不时修订的规定执行。有其他主体同时作出此项承诺的,本公司将与该等主体就有关赔偿承担共同及连带的责任。

  若以上承诺内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董事长将代表公司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消除因公司未履行承诺所造成影响的补救措施或原承诺因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与法律法规冲突已无法履行时的替代承诺,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在此之前,本公司将暂缓发放董事会全体成员在上述期间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如有)。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李梅承诺

  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人将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后不时修订的规定执行。有其他主体同时作出此项承诺的,本人将与该等主体就有关赔偿承担共同及连带的责任。

  若以上承诺内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公司提出消除因未履行承诺所造成影响的补救措施或原承诺因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与法律法规冲突已无法履行时的替代承诺。在此之前,公司有权暂缓发放本人在上述期间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经济损失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人将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后不时修订的规定执行。有其他主体同时作出此项承诺的,本人将与该等主体就有关赔偿承担共同及连带的责任。

  若本人未积极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暂缓发放本人在公司的薪酬(如有),有权暂缓发放本人或受本人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银河证券出具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包括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包括招股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出具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评估机构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公司出具承诺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当承诺未能履行时,相关约束措施如下: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发放其当年的奖金、津贴;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李梅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3)暂停从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股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当承诺未能履行时,相关约束措施如下: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3)暂停从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股东王晓蓉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当承诺未能履行时,相关约束措施如下: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公司有权扣减本单位所获分配的现金股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5、公司股东杭州通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本单位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当承诺未能履行时,相关约束措施如下: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本单位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单位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公司有权扣减本单位所获分配的现金股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6、公司股东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本单位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当承诺未能履行时,相关约束措施如下: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本单位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单位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公司有权扣减本单位所获分配的现金股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7、公司股东嘉兴巴富罗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本单位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当承诺未能履行时,相关约束措施如下: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本单位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单位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公司有权扣减本单位所获分配的现金股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十、其他承诺事项

  1、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李梅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华光新材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华光新材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华光新材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华光新材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华光新材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不与华光新材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华光新材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华光新材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同受本承诺的约束;如因违背上述承诺而给华光新材造成任何损失,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避免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李梅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华光新材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光新材章程的规定,遵守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华光新材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华光新材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华光新材股东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华光新材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在华光新材股东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华光新材的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华光新材提供担保。

  (4)在认定是否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关联交易的华光新材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华光新材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同时,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和本人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函之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华光新材存续且本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华光新材的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3、避免社保、住房公积金补缴风险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李梅承诺如下:

  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在任何时候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金李梅将无条件全额承担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需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相关罚款或赔偿款项,全额承担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要求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赔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支付的或应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上述公开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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