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年08月17日 19:20 同花顺财经

原标题:关于对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网站

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系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的控股股东。我局日常监管发现以下违规事项:

  一、2018年6月,你公司向天目药业子公司黄山天目薄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薄荷”)员工个人借款352万元,由天目药业提供担保。

  二、2018年8月,你公司分别向天目药业员工个人、天目药业子公司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天目”)员工个人等两人借款,合计500万元,由天目药业提供担保。

  三、2018年11月,你公司控股子公司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影视”)向天目薄荷员工个人、黄山天目员工个人、天目药业员工个人等三人借款,合计770万元,由天目药业提供担保。

  四、2020年1月19日和1月22日天目药业分别向你公司控股子公司长城影视借出款项80万和190万元。

  天目药业均未就上述事项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严肃吸取教训,全面提高合规意识,积极化解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问题,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8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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