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仲裁事项的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仲裁事项的公告
2020年08月13日 01:21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仲裁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23          证券简称:深天地A          公告编号:2020-045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仲裁事项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天地A”)收到控股股东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君浩”)的通知,获悉广东君浩作为申请人已将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旗同德”)、深圳华旗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旗盛世”)及姜洪文诉至深圳国际仲裁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基本情况

  2017年8月11日,广东君浩与华旗同德及案外人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果汁”)、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部集团”)签订《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作意向书A》及《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意向书B》,就华旗同德持有的深天地A共计2,100万股股份及恒通果汁、东部集团持有的深天地A共计1,700万股股权转让给广东君浩事宜达成初步共识。

  2017年12月19日,广东君浩与华旗同德签订了《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A)》(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书(A)》”),《股份转让协议书(A)》第8.9条约定:“华旗同德的保证方华旗盛世、姜洪文对《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B)》(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书(B)》”)项下恒通果汁、东部集团合计1,700万股的转让过户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具体见附件三。”《附件三》的第2条约定:“由恒通果汁、东部集团、广东君浩负责提供所有办理标的公司1,700万股股份转让过户手续时需交付的文件并办理该股份转让过户的手续。”《附件三》的第3条约定:“恒通果汁、东部集团在广东君浩向其支付第一期价款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完成1,700万股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非因恒通果汁、东部集团原因未按时完成标的公司1,700万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时间顺延。”由此可见,华旗同德对于恒通果汁、东部集团的1,700万股股份转让过户给广东君浩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12月19日,广东君浩与恒通果汁、东部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B)》,其中5.2条约定:“恒通果汁承诺在收到广东君浩支付的第一期价款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拟转让的1,000万股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东部集团承诺在收到广东君浩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约定向东部集团支付的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后五(5)个工作日内完成拟转让的700万股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2017年12月20日,广东君浩已向恒通果汁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6,000万元,按照《股份转让协议书(B)》约定,恒通果汁、东部集团应于2017年12月20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1,000万股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给广东君浩,但本次股份转让的实际交割日推迟至2019年2月11日,2017年12月20日后15个工作日(2017年12月21日-2018年1月11日),深天地A股票的加权平均价为22.40元/股。

  2017年6月-7月,广东君浩已向东部集团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0,000万元,2018年3月19日,广东君浩已向东部集团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000万元,按照《股份转让协议书(B)》约定,恒通果汁、东部集团应于2018年3月19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700万股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给广东君浩。但本次股份转让的实际交割日推迟至2019年2月11日,2018年3月19日后5个工作日(2018年3月20日-2018年3月26日),深天地A股票的加权平均价为18.43元/股。

  截至2019年2月11日(本次股权转让股份的实际交割日),深天地A二级市场股价均价为11.33元/股,因恒通果汁及东部集团延迟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而导致广东君浩所持深天地A股份股价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6,040.00万元。华旗同德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故广东君浩有权要求华旗同德支付上述金额。

  华旗盛世及姜洪文为保证人,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仲裁请求

  (1)判令华旗同德向广东君浩支付违约赔偿损失人民币16,040.00万元;

  (2)判令华旗盛世对华旗同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姜洪文对华旗同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华旗同德、华旗盛世、姜洪文连带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保全费、担保公司费用、律师费20万元。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仲裁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国际仲裁委已通过本次案件网上立案审核,广东君浩已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要求寄出立案申请材料。截至目前,广东君浩暂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

  广东君浩将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广东君浩《关于仲裁事项的告知函》;

  2、《仲裁申请书》。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3日

  证券代码:000023          证券简称:深天地A          公告编号:2020-046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天地”)于2020年4月1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投控”)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11月12日)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不超过4,162,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0%)本公司股份。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深投控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进展的告知函》,截至2020年8月12日,深投控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说明:深投控自2015年6月17日通过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至本公告披露日,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870,5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

  二、其他事项说明

  1、深投控本次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深投控本次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和相关承诺一致,不存在违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投控实际减持股份数量均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

  3、深投控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前述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

  《关于股份减持计划进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3日

  证券代码:000023          证券简称:深天地A          公告编号:2020-047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诉讼事项暨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达到10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天地A”)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君浩”)的通知,广东君浩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仲裁通知》,深圳国际仲裁院已受理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旗同德”)与广东君浩、林凯旋及林宏润股权纠纷一案。经核查,华旗同德已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君浩所持本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一: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林凯旋

  被申请人三:林宏润

  2、事实和理由

  2017年12月19日,由申请人作为转让方、深圳华旗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旗盛世”)和姜洪文作为申请人的保证人,与三名被申请人共同签署了《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A)》,其中约定:申请人将其所持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深天地A;股票代码:000023.SZ)的2,100万股股票转让给被申请人,股份转让的价格为每股50元,转让总价款为10.5亿元。同时约定:转让价款共分为两期支付。第一期价款为3.9亿元,其中2.1亿元作为定金;第二期价款为6.6亿元。

  2018年11月26日,申请人、华旗盛世、姜洪文与三名被申请人共同签署了《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A)之补充协议》,将股份转让的价格变更为每股45.2381元,转让总价款变更为9.5亿元。同时在第二条中约定:被申请人一已向申请人支付3.9亿元,其中2.1亿元为定金,该定金将于被申请人一支付完剩余5.6亿元后自动转为股份转让款。但如被申请人一未能于深天地A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足额支付3.2亿元第二期价款本息的,申请人有权就因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要求被申请人一作出赔偿,且申请人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2018年11月30日,申请人、华旗盛世、姜洪文与三名被申请人共同签署了《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A)之补充协议(二)》,明确将每股对价变更为45.24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仍为9.5亿元。

  2019年2月1日,申请人、华旗盛世、姜洪文与三名被申请人共同签署了《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A)之补充协议(三)》,将2.4亿元的第一期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作了调整:被申请人一应于2019年2月1日前支付第一期价款中的2亿元;被申请人一应于2019年3月1日前支付第一期价款剩余的0.4亿元,如逾期或未足额支付的,则其应自2019年3月1日开始按照年化12%的利率向申请人支付利息。

  上述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已于2019年2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依约将其所持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1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全部过户至被申请人名下。但被申请人除支付第一期部分款项外,至今未按约履行剩余股份转让款3.6亿元,且未能按约支付相应利息,已构成严重违约。

  因此,申请人已收取的相应定金人民币7,800万元因被申请人一的严重违约行为而有权不予退还,因而被申请人一应向申请人支付剩余4.38亿元股权转让款并依约支付相应利息,并应承担申请人因此支出的仲裁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同时,根据各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被申请人二和被申请人三应对上述被申请人一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诉讼请求

  (1)裁决申请人已收取的定金78,000,000元因被申请人一违约而不予退还;

  (2)裁决被申请人一立即支付股份转让款438,000,000元,并以360,000,000元的股份转让款为基数,以年利息12%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欠付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29日为13,120,000元),合计为451,120,000元;

  (3)裁决本案律师费4,950,000元及全部仲裁费用被申请人一承担。(以上第二、第三项的仲裁请求暂计总额为456,070,0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二和被申请人三对上述全部仲裁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股份被冻结基本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股份被冻结基本情况

  ■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或拍卖等情况如下:

  ■

  三、其他情况说明

  控股股东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已超过50%,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最近一年是否存在大额债务逾期或违约记录及金额,是否存在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除本次诉讼冻结股份所涉及的情况外,公司控股股东最近一年不存在大额债务逾期或违约记录,不存在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及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3、股份被冻结或拍卖等事项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防范应对措施。

  本次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本次诉讼中败诉、相关股份被司法处置,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控股股东广东君浩正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争取尽快解除上述股份司法冻结。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完全分开,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公司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2、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仲裁申请书》;

  2、《仲裁通知》;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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