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0年08月13日 01:20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汽雷日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雷日”)为上述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62,587,042.0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诉讼主要情况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汽雷日起诉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监局”)、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通州市监局”)行政处罚纠纷案件一审已受理,尚未开庭。

  原告:北京中汽雷日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告二: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诉讼机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一)诉讼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通州市监局向中汽雷日作出《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通市监工罚[2020]127号),认为中汽雷日构成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责令中汽雷日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642.08元,罚款人民币6,255.84万元。针对上述行政处罚,中汽雷日向北京市监局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监局作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市监复[2020]283号),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中汽雷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宜,具体请见公司于2020年8月1日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临2020-34号)。

  基于上述情况,中汽雷日认为被行政复议维持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明显不当,且程序违法,已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北京市监局京市监复[2020]2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判决撤销通州市监局京通市监工罚[2020]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3、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二)诉讼进展情况

  本次诉讼已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正式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行政起诉状》;

  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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