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第九次风险提示性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第九次风险提示性公告
2020年08月06日 05:51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第九次风险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退市美都        公告编号:2020-099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第九次风险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退市 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2、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不含本公告日)交易28个交易日,剩余2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3、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6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股票于2020年6月29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600175

  2、证券简称:退市美都

  3、涨跌幅限制: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起始日及交易期限

  本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20年6月29日,退市整理期为30个交易日。如不考虑全天停牌因素,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0年8月7日,如证券交易日期出现调整,公司退市整理期最后交易日期随之顺延。本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预计的最后交易日期将顺延。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超过5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交易,每日的涨跌 幅限制为10%。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 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三、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事宜的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在 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6日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退市美都       公告编号:2020-100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5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64号】,具体内容如下: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闻掌华: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2016年10月21日,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闻掌华向芜湖渝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借款31亿元。2016年11月10日,闻掌华控制的美都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中泰创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10亿元。上述借款均由公司提供担保,但未经过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且未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闻掌华未履行信息披露的告知和配合义务,隐瞒上述违规担保的事实,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配合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当在2020年8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按要求制定可行的整改计划,落实责任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浙江证监局上报书面整改报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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