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0年08月04日 05:50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0-07

  5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为17,076.85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前次诉讼情况披露后至今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诉讼案件共计21例,累计诉讼金额合计为17,076.85万元,均为未结诉讼。公司涉诉主要原因为各类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等。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055),其中,原告方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县分公司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进展情况如下:

  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1225民初98号,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博天环境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人民币5,634,846.87元及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2)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2,274,024元;(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83,486.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8,486.96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被告负担73,486.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针对以上情况,公司已于2020年7月27日向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申请。

  二、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1、未结诉讼基本情况表

  自前次诉讼情况披露至目前,公司新增未结诉讼案件共计21例,未结诉讼(仲裁)涉案总金额为17,076.85万元,其中公司作为被告方案件20例,涉及金额为15,914.37万元;公司作为原告方案件1例,涉及金额为1,162.48万元。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案件情况如下:

  ■

  注:以上涉及金额仅披露诉讼标的本金,未考虑可能产生的利息及诉讼费用等。

  2、上述未结案件基本情况

  (1)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2,443,330.26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855,392.54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1日止;2020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另行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2)与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大冶博泰水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仲裁请求

  申请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提起仲裁,申请人仲裁申请:(1)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人民币49,805,854.54元;(2)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以人民币49,805,854.5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3)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以人民币6,544,711.1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的违约金人民币65,447.11元;(4)裁决被申请人一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5)裁决被申请人一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22,510.2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7,510.22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6)裁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7)裁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二提供质押的股权,即持有被申请一85%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1项-5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8)裁决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在上述第1项-5项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裁决二被中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仲裁尚未开庭。

  (3)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追偿权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聚合”)、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博华”)、北京中环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膜”)、钧天(宁夏)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钧天投资”)、博华水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华水务”)、赵笠钧

  ②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依据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7991号公证书及(2020)京长安执字第213号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博天环境、汇金聚合、大同博华、中环膜、钧天投资、赵笠钧的银行存款五千二百九十万零-千三百八十一元四角七分。(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博天环境、汇金聚合、大同博华、中环膜、钧天投资、赵笠钧应支付的罚息(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6月3日起至全部偿还之日止)。(3)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博天环境、汇金聚合、大同博华、中环膜、钧天投资、赵笠钧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博天环境,汇金聚合、大同博华、中环膜、钧天投资、赵笠钧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5)冻结、拍卖、变卖博华水务持有的大同博华100%股权,以抵偿上述债务。(6)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博天环境、汇金聚合、大同博华、中环膜、钧天投资、赵笠钧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当事人已于2020年7月22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了相关还款安排等。

  (4)与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873,515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763,054.5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主张工程款支出的费用;(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5)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5,651,223.19元;(2)判令被告返还HSE风险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386,244.38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1日止;2020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另行计算。);(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6)与辽宁鞍炼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辽宁鞍炼热电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方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11,624,751.80元;(2)判令被告承担上述合同价款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2020年7月1日,违约金为人民币1,817,678.81元,合计人民币13,442,430.61元;(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7)与安徽恒水公用工程集团公司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安徽恒水公用工程集团公司

  被告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方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安徽恒水公用工程集团公司保证金1,628.4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428.4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2020年1月14日止;以1,928.4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2020年4月29日止;以1,628.4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0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截至2020年7月22日为92.515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3日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0-076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二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涉及的租金本金为人民币173,355,480.11元,及相关违约金、罚息,律师费、保全费、仲裁费等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 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2020)中国贸仲京字第059554号)、《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融资”)就与大同博瑞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博瑞”)签署的《融资租赁(直租)合同》等、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及《保证合同》等相关从合同引起的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委员会受理了该项仲裁申请。基本情况如下:

  受理日期:2020年7月2日

  仲裁机构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中国北京

  申请人: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大同博瑞水处理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仲裁请求、事实与理由

  (一) 仲裁请求

  1.裁决大同博瑞向国投融资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人民币173,355,480.11元;

  2.裁决大同博瑞向国投融资支付以人民币173,355,480.1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6月10日为人民币5,374,019.88元);

  3.裁决大同博瑞向国投融资支付以人民币2,771,829.78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3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10日为人民币227,290.04元)以及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的违约金人民币27,718.30元;

  4.裁决大同博瑞承担国投融资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

  5.裁决大同博瑞承担国投融资为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78,853.39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83,853.39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6.裁决国投融资对大同博瑞提供质押的特许经营权,即《大同市御东污水处理厂改扩建(二期)工程PPP项目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1项-5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7.裁决国投融资对大同博瑞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即《大同市御东污水处理厂改扩建(二期)工程PPP项目合同》项下对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与环境保护部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1项-5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8.裁决国投融资对博天环境提供质押的股权,即持有大同博瑞100%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1项-5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9.裁决博天环境对大同博瑞在上述第1项-5项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裁决大同博瑞和博天环境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二)上述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国投融资按合同要求向大同博瑞指定的账户合计汇款人民币15,800万元,履行了合同付款义务。至2020年3月20日租金支付日,大同博瑞未按要求支付租金本息合计人民币2,771,829.78元。

  国投融资认为,案涉合同及从合同均合法有效,国投融资已依约履行了支付款项的合同义务,而大同博瑞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国投融资要求大同博瑞提前清偿全部剩余租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国投融资亦有权要求博天环境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三、 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正在与对方进行沟通,争取尽快达成和解协议,妥善解决本次仲裁事项。如未能取得和解,公司未来仍将持续面临诉讼、仲裁、资产被冻结等不确定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仲裁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仲裁申请书;

  2、DFL20201275号融资租赁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20)中国贸仲京字第059554号)。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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