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期间管理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ST安通 公告编号:2020-074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期间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2020年3月26日,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披露了《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4),公司债权人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或“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法院已立案审查。截至目前,该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2、2020年7月31日,本公司向泉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2020年8月3日,公司收到泉州中院《决定书》((2020)闽05破申13号之一),泉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管理人。泉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不代表泉州中院最终受理公司重整申请,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如果泉州中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
3、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14.3.1和14.3.12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法院同意公司预重整概述
1、背景概况
公司债权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披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上市公司重整前仍需要履行相关的审查程序,流程相对复杂、耗时较长,为加快公司重整的工作进度,提高重整成功率,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在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就重整事项进行沟通谈判,临时管理人亦可在预重整工作基础上开展后续工作,从而为后续的重整工作赢得更多时间,加快整体的工作进度,能有效增加重整成功率。
2、公司预重整启动情况
2020年8月3日,公司收到泉州中院《决定书》((2020)闽05破申13号之一),主要内容如下:
2020年3月18日,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经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决定自2020年7月31日起对该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主要由泉州市政府、丰泽区政府、中介机构等组成)为临时管理人。预重整期间六个月。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的监督。临时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接收债权申报并进行登记、审查;
(二)调查债务人资产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聘请资产评估机构;
(三)推动债务人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制定预重整方案;
(四)根据案件推进情况提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预重整方案进行表决;
(五)监督债务人的经营;
(六)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启动预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泉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有利于提前启动公司债权债务及经营工作的清理等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申报登记与审查、资产调查、审计评估工作等,并与广大债权人、意向重组方等提前进行沟通和征询意见,全面掌握各方主体对重整事项的反馈意见和认可程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可行的重整方案,提高后续重整工作推进效率及重整成功率。泉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不代表泉州中院最终受理公司重整申请,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
截至目前,公司已与法院、监管机构、政府各相关部门、债权人等相关方进行了积极沟通,各相关事项正在紧密推进中。公司将继续积极主动配合法院的相关工作,全力推动尽快进入重整程序。但本次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三、风险提示
1、2020年3月26日,本公司披露了《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4),公司债权人向泉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法院已立案审查。截至目前,该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2、2020年7月31日,本公司向泉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2020年8月3日,公司收到泉州中院《决定书》((2020)闽05破申13号之一),泉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管理人。泉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不代表泉州中院最终受理公司重整申请,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如果泉州中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
3、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14.3.1和14.3.12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4日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ST安通 公告编号:2020-075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泉州中院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述
2020年8月3日,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发来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为公司债权申报的相关通知,具体如下:
“2020年3月18日,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经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决定自2020年7月31日起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预重整期间六个月。同时指定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9月5日前,向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通港西街东海泰禾广场9号楼1310-1312;联系人:刘艺行、陈守锋;联系电话:0595-28000933、0595-28000935;邮政编码: 36204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如本院裁定受理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的,债权人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的审查和确认与正式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预重整期间拟定的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的基本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或者与有关权利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影响的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二)预重整方案表决前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或者预重整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影响权利人表决的,相应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如预重整期间需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二、风险提示
泉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不代表泉州中院最终受理公司重整申请,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如果泉州中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14.3.1和14.3.12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4日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ST安通 公告编号:2020-076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控股”或“公司”)近日收到公司股东郭东泽先生(以下简称“甲方”)的通知,其与诚通湖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20年7月31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终止协议签署背景
2019年7月26日,甲乙双方签署《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9.99%股份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安通控股445,945,276股限售流通股(占安通控股已发行股份的29.99%)的表决权无偿委托给乙方行使,并约定了委托期限(其中委托期限包括协议生效之日起满12个月)。
2019年7月28日,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署《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9.99%股份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双方对委托范围进行明确约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27日和2019年7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2、2019-054)。
二、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因《表决权委托协议》委托表决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等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确认《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今已届满12个月,且该情形属于最早满足《表决权委托协议》所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的情形,双方现已满足《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表决权终止的条件。
第二条 本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不再继续履行,甲方终止将其持有的安通控股445,945,276股限售流通股(占安通控股已发行股份的29.99%)的表决权无偿委托给乙方行使。
第三条 本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即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所持的安通控股445,945,276股享有自主表决权。
第四条 双方确认双方在《表决权委托协议》《补充协议》终止前所履行的所有内容均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因履行表决权委托事宜所出具的声明承诺。
第五条 在《表决权委托协议》《补充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不存在违反《表决权委托协议》《补充协议》规定的情形,甲乙双方之间亦不存在任何履约纠纷。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本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基于《表决权委托协议》《补充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协议双方如就本协议发生争议,任一方可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说明
本次公司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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