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年08月04日 05:50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8月3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3日9:15至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如东县经济开发区永通大道东侧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凝宇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2,982,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6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582,89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7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99,21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81%。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898,42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58,86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2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39,56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45%。

  3、公司全体董事及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2,98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896,9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3%;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2,98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896,9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3%;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2,98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896,9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3%;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朱剑楠律师、季丛芳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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