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全资公司拟与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质押合同的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全资公司拟与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质押合同的公告
2020年05月26日 02:47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全资公司拟与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质押合同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退市锐电           编号:临2020-059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全资公司拟与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质押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集团”)下属全资公司拟为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核保理”或“乙方”或者“质权人”)57,68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债权的实现提供增信担保。至此,公司下属全资公司拟为国核保理共计71,180.00万元总债权(包括公司下属全资公司已为国核保理提供的13,499.00万元的增信担保及本次拟申请为国核保理提供的57,680.00万元的增信担保)实现提供相应的增信担保。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事项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署合同,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重大合同的议案》、《关于下属全资公司与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质押合同的议案》,公司下属全资公司锐电投资有限公司、陕西锐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志丹县锐佳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丹公司”或“债务人”)在前述议案审议通过后,已于2020年4月10日与国核保理签署了相关质押合同,为国核保理13,499.00万元债权的实现提供了相应的增信担保,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9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2、临2020-033)。

  在上述情况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快陕西志丹南湾风电场100MW项目(分别为志丹一期项目50MW、志丹二期项目50MW)建设的融资进度,协助EPC总承包商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水电”或“总承包商”、“债权人”)获得进一步的融资,促进项目建设,经与江西水电、国核保理协商一致,拟申请由志丹公司与总承包商、国核保理再次签订两份《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分别基于志丹一期项目和志丹二期项目),由总承包商开履约保函以保理形式再获得国核保理57,680.00万元项目建设融资款,同时,由公司下属全资公司为国核保理57,680.00万元债权的实现提供相应的增信担保。至此,公司下属全资公司为国核保理共计71,180.00万元总债权(包括公司下属全资公司已为国核保理提供的13,499.00万元的增信担保及本次拟申请为国核保理提供的57,680.00万元的增信担保)实现提供相应的增信担保。即:买方(债务人)的100%股权、买方(债务人)母公司的100%股权、买方(债务人)的陕西志丹南湾风电场100MW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均质押给国核保理、买方(债务人)的陕西省延安志丹南湾风电场一期50MW、二期50MW项目所有设备等(包含但不限于一期、二期项目现有及以后形成的所有资产)均质押给国核保理。

  上述质押标的持有人分别与国核保理签订相应的质押合同。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5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全资公司拟与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质押合同的议案》,同意集团下属全资公司与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质押合同的相关事项。

  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保理合同基本情况

  (一)合同签订各方情况

  卖方(即债权人)信息

  公司名称: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138号

  买方(即债务人)信息

  公司名称:志丹县锐佳风电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迎宾大道

  保理商信息

  公司名称: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251号1幢1层

  (二)保理业务标的

  1、总承包商关于《陕西志丹南湾风电场一期50MW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具体金额视债权人江西水电开具的发票确定)

  2、总承包商关于《陕西志丹南湾风电场二期50MW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具体金额视债权人江西水电开具的发票确定)

  (三)保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1、保理融额度:一期、二期保理合同融资额度总计57,680.00万元,

  2、保理融资类型:均为公开直接回款的保理业务;

  3、保理首付款使用费率:5.5%(卖方承担)

  4、保理融资期限:以《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应收账款融资申请暨确认书》记载的融资届满日为准。

  三、质押合同的基本情况

  锐电投资有限公司、陕西锐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志丹县锐佳风电有限公司均为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公司,分别与国核保理签订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1-3号”),共同为国核保理根据《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受让的、对债务人(即志丹公司)的、本金为人民币57,680.00万元的应收账款作担保。志丹县锐佳风电有限公司与国核保理签订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4号”),为国核保理根据《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受让的、对债务人(即志丹公司)的、本金为人民币71,180.00万元的应收账款作担保

  (一)质押合同签订各方基本情况

  质押权人:

  公司名称: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杨竹策

  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27日

  经营范围:按照金融市场规则和发展规律,以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创新型经营模式高效运作,对核心企业和供应链上下游优质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咨询和担保等综合性类金融业务。

  质押人(质押合同1号):

  公司名称:锐电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姜松江

  注册资本:36,829.80万元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15日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质押人(质押合同2号):

  公司名称:陕西锐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吴建民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6年12月13日

  经营范围:电力工程的施工;风力发电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电力设备的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质押人(质押合同3号、4号):

  公司名称:志丹县锐佳风电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刘大鹏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6年12月20日

  经营范围:电力工程施工、风力发电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电力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质押标的

  1、锐电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锐电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质押合同1号);

  2、陕西锐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志丹县锐佳风电有限公司100%股权(质押合同2号);

  3、志丹县锐佳风电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省延安志丹南湾风电场一期50MW、二期50MW电站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3号)

  4、志丹县锐佳风电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省延安志丹南湾风电场一期50MW、二期50MW项目所有设备等(包含但不限于一期、二期项目现有及以后形成的所有资产)(质押合同4号)

  (三)质押合同主要内容

  质押合同(1-4号)除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质押人信息、质押标的不一样外,其它主要内容均一样。以下为质押合同主要内容,具体细节以各质押合同为准,以下的甲方均为各质押合同内的甲方,乙方为国核保理)

  第一条 主债权的基本情况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根据《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受让的、对债务人的、 本金为人民币57,680.00万元(大写伍亿柒仟陆佰捌拾万元,如果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为准)的应收账款。(此款内容出自于质押合同1-3号)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根据《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受让的卖方对债务人的本金为人民币约71,180.00万元(大写柒亿壹仟壹佰捌拾万元,如果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为准)的应收账款。(此款内容出自于质押合同4号)

  第二条 质押财产

  2.1甲方以本合同“质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2.2 如果“质押财产清单”的记载与权利证书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以权利证书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为准。

  2.3 质押财产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导致本合同“质押财产清单”或者乙方 收执的他项权利(质押权)证书或质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 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2.4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质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 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办理必要的质押登记 等手续。

  2.5 如果质押财产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 提供新的担保。

  第三条 担保范围

  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为乙方受让的对债务人的全部应收账款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应收账款本金,债务人按照《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及补充协议应承担的利息 、费用以及因债务人未及时、足额偿还应收账款而产生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利息(包括复利 和罚息)、费用、滞 纳金、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乙方追索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 费、公证费、送达费、 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质押财产登记

  4.1 依法需要办理质押登记(含记载、备案)的,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妥质押登记手续。甲方应于质押登记完成当日将质权证书、质押登记 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若质押登记(含记载、备案)时登记的债权金额未能完全覆盖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担保范围的,应以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甲方担保范围为准。

  4.2 依法不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质押权利的凭证交付给乙方。依法需要背书的,甲方应在权利凭证上完成背书后交付乙方。

  4.3 质权的实现需要第三方履行义务的,甲方应当将质押事实书面通知该第三方。

  4.4 如债务人按约定的期限及数额向乙方归还全部主债权的,甲方在支付了本合同项 下应由甲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后,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质押权利凭证。乙方返还质押权利凭证时,甲方应当场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甲方无异议;已办理质押登记的,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共同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或背书。

  (四)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方或其授权代理人(适用于自然人)、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适用于法人)签字和/或加盖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和/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质押事项,是公司为协助EPC总承包商获取项目建设融资而提供的一项增信担保行为,将加快陕西志丹南湾风电场100MW项目建设融资进度,促进项目建设。

  五、其他事项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5日

  证券代码:601558          证券简称:退市锐电      公告编号:2020-060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6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6月15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三层多功能厅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6月15日

  至2020年6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中,议案 1、3、4、5、6、7、8项已经公司 2020 年 4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 2、4、5、6、8 项议案已经公司 2020 年4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9项议案已经公司2020年5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2、临2020-043、临2020-044、临2020-045、临2020-046、临2020-059)。此外,公司将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7、8、9

  3、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

  4、本次会议还将听取公司《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为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序召开,请出席现场会议并进行现场表决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提前办理登记手续。

  1、登记手续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请持股东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请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1)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请持股东账户卡、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请持股东账户卡、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

  (1)现场登记

  2020年 6月12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30-16:30。

  (2)传真登记

  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传真方式登记,提供以上有关证件并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2),传真请于2020年6月9日至 2020年6月11日期间传真至公司,传真件上请注明“参加股东大会”字样。

  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六、 其他事项

  1、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遵守北京市疫情防控的规定和要求。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将对参会人员进行防疫管控,参会人员个人行程及健康状况等相关信息须符合防疫的有关规定方能进入会议现场。

  2、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59 号文化大厦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联系电话:010-62515566-6130

  4、联系传真:010-62511713

  5、联系人:于洪丹、高奇、何利鹏

  6、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参会股东登记表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6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参会股东登记表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退市锐电         编号:临2020-061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总金额:74,137,623.90元(人民币,下同)及相应利息、仲裁费用。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5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仲裁通知》([2020]深国仲受1908号-3)及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连汇能”或“申请人”)《仲裁申请书》等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1.仲裁机构:深圳国际仲裁院

  2.仲裁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请人: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仲裁案件的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一)仲裁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4年12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案外人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萍乡富海”)签订一份《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为快速回收资金,将其到期未付货款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申请人及案外人萍乡富海。(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110)。申请人以公司在逾期支付应付款项的行为已对其构成违约为由,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

  (二)仲裁请求

  1.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已清收债权计人民币62,652,754.00元;

  2.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给付债权本金人民币20,648,304.08元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的利息 5,226,888.74 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给付债权本金人民币 62,652,754.00元自 2019年2月14日起至 2019 年8月19日止的利息 1,537,602.96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给付债权本金人民币 62,652,754.00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的利息1,720,253.20元,合计:8,484,744.90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125.00元;

  上述1、2、3项合计人民币74,137,623.90元。

  4.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给付本金人民币62,652,754.00元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

  5. 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三、与本次公告的仲裁相关的事项

  公司已于2020年5月9日、2020年5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参股公司部分股权被诉前保全的公告》《关于参股公司部分股权被诉前保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0、临2020-056)。因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裁定冻结公司参股公司内蒙古蒙能巴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25.4%股份(价值约80,000,000元)。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5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退市锐电          编号:临2020-06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第三次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2、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含本公告日)交易10个交易日,剩余20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3、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1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股票于2020年5月13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601558

  2、证券简称:退市锐电

  3、涨跌幅限制: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起始日及交易期限

  本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20年5月13日,退市整理期为30个交易日。如不考虑全天停牌因素,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0年6月23日,如证券交易日期出现调整,公司退市整理期最后交易日期随之顺延。本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预计的最后交易日期将顺延。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超过5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交易,每日的涨跌幅限制为10%。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三、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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