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央行代表委员谈《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修订:明确职责分类监管构建市场化金融法治体系
证券时报两会报道组
今年1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的2020年金融法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认为,金融法治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要不断加强金融立法,完善法律规则体系。2020年要加快推进《商业银行法》等重点立法。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今年两会期间,多位来自央行系统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交的议案建议和提案与加快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商业银行法》有关。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殷兴山表示,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等重要金融法律尚未修订,金融立法滞后于监管需要的问题依然非常突出,主要表现在新增职能缺少立法配套、过与罚严重不匹配、不能体现新的发展趋势等方面。建议加快上述重要金融法律的修法进度,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最新实践成果,为金融强监管提供有力法律武器。
建议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
完善宏观审慎管理
全国人大代表、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崔瑜的一份议案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她认为,金融体制改革持续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对中国人民银行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
全国人大代表、央行沈阳分行行长朱苏荣也提交了关于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建议,他认为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主要存在四方面不足:一是人民银行在金融委监管协调机制中的职责没有立法依据;二是履行宏观审慎管理等新职责缺乏法律支撑;三是金融消费保护职能相关规定缺失;四是金融监督管理方面规定亟待补充。
崔瑜提出三个方面的建议: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央行职责定位,包括明确赋予人民银行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所需的监管职权等;二是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管理,丰富人民银行的监管措施;三是要进一步加强金融统筹管理,如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中,明确人民银行负责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
结合上述不足,朱苏荣建议,一方面,应将《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国务院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修改为“人民银行在金融委的领导下,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各监管机构应积极配合,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会同各监管机构制定”。同时,明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中的职责与作用。
另一方面,为履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责提供明确法律依据。建议结合履职实际和人民银行“三定”方案,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明确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职责与地位。明确宏观审慎管理、金融稳定监测评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金融机构救助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框架。
此外,朱苏荣认为,人民银行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具有牵头引领、统筹协调作用,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长期实践中,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基本制度制定、行业标准实施以及相关规则运用经验等都表明,人民银行是最适合的职责承担人,从监管主体范围的全面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监管需要看,将金融消费权益职能明确纳入《中国人民银行法》,均更有利于行政管理成本的控制。
加快修订《商业银行法》
建立现代银行治理和监管体系
目前,《商业银行法》修订工作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多位来自央行系统的代表建议加快《商业银行法》修订,以完善立法顶层设计,解决目前商业银行立法有所滞后、与银行业发展实践不相匹配的问题,为建立现代化的银行治理和监管体系提供制度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分析,现行《商业银行法》对银行机构的范围及业务的规制不合理,对银行的类型化个性化支持不足,《商业银行法》对银行公司治理的规定几近空白,对银行机构综合化经营态度过于保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不够。
针对上述问题,郭新明从修改机制、思路、重点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在修改重点上,建议主要包括完善立法调整范围及业务规则、明确分类监管理念、健全公司治理机制、适当支持综合经营、加大金融消保力度等方面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郭新明表示,建议以银行资产规模为主要分级标准,同时结合银行当前市场地位、风险承受能力、业务经营特色、主要立足区域等多方面指标作为参考因素,将我国银行持牌等级大体分为A级(全功能型银行)、B级(专业型银行)、C级(区域型银行)三级牌照。A级银行可办理全面银行类业务不受任何限制,可优先开展混业经营;B级银行限定经营特色业务或对每项业务品种、规模进行限定;C级银行限定经营传统存贷业务,同时限定经营区域和客户群体。
全国人大代表、央行昆明中心支行原行长杨小平指出,2019年“包商银行”事件和部分中小银行风险事件暴露出当前商业银行治理体系中存在内部人控制、股东缺位越位等问题。他建议在《商业银行法》中以专门条文规定银行股东的三方面加重责任:第一,危机救助与风险分担承诺;第二,对银行危机处置与恢复采用注资、其他支持及股东权利限制等措施;第三,分担银行风险所致损失。
崔瑜建议,为全面构建市场化的金融市场法治体系,新的《商业银行法》应与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期货法》等相配套、相协调,发挥好法律法规体系调整金融市场、规范金融行为的合力优势,不断完善我国金融治理体系。
责任编辑:王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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