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子斥中信银行泄露个人信息 牵出银行服务大客户潜规则 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行至哪一步
来源:经济观察报
时隔一年半,中信银行再次因为客户信息泄露被置于聚光灯下;上一次是因其分行违规查询客户信贷信息而受处罚。仿佛是种共鸣——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亟待加强。
5月6日,脱口秀演员王越池(艺名“池子”)在微博发文称,中信银行向其曾服务公司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笑果文化”)泄露其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明细。
这一控诉随即激起大众对于金融机构内控存在漏洞,以及金融信息保护薄弱的担忧与讨论。
虽然在池子公开发文后13个小时,即5月7日凌晨1点,中信银行发表道歉信,宣布对相应员工进行处分,支行行长予以撤职,但是事件远未平息。
有网友质疑中信银行的道歉信在玩“文字游戏”。将提供了收款记录等涉嫌违法的行为称为员工未严格按照规定。
接受经济观察报采访的律师表示,该事件中,视情节严重程度不同,中信银行工作人员在没有合法程序下调取并提供个人账户交易信息,涉嫌构成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月7日下午,上海银保监局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针对此次事件,目前已经正式开始调查。
池子的“流水”遭泄一事,也并非偶然。近年曾有数例银行员工售卖个人征信信息、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等已审理案件,但此类泄露用户隐私事件仍未止步。
记者从部分银行从业人士处了解到,即使银行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但银行员工进入柜台交易系统打印交易明细并非难事。
一位资深金融法律人士对经济观察报透露,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非常重要,预计商业银行法修订也会加强在这方面的规范。
此外,《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盾牌”,也正处于监管酝酿推进当中。
给大客户打印员工流水较常见
王越池在微博中称,笑果文化寄给他的案件材料中,竟然有自己中信银行的个人账户交易明细。中信银行上海虹口支行未获本人授权,便将其个人账户流水提供给笑果文化,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并通过律师发函要求中信银行、笑果文化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
池子指出,有律师表示,依照法律,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是重要的个人隐私,银行不能把个人账户交易明细交给第三方。池子称,其针对此事咨询中信银行,中信银行回应称,这是配合大客户的要求。
池子在上述微博长文中质问笑果文化和中信银行,“没有我的身份证,没有我的银行卡,也没有司法机关的调查令,笑果文化竟然能从中信银行拿到我近两年的流水还打印出来。难道笑果文化可以随时调取公司上百名员工的个人隐私吗?难道中信银行就可以这么随便地给出成千上万的用户的个人隐私吗?”并表示,自己已向公安局报案,且向银保监会等政府监管机关投诉,要求相关方进行赔偿并公开道歉。
就中信银行打印账户交易渠道的方式,经济观察报致电该行客服,客服介绍,打印银行流水有两个渠道:柜台打印并盖章,需要本人前往,提供身份证和支付密码,可以打印开户以来所有的交易明细;第二种可以登录官网下载并盖章,需要登录名和密码,但只能打印近一年的流水。
池子的经历可能并非个例。
华东某城商行一位人士告诉记者,给大客户打印员工流水的事情算比较常见的,即使银行有相关的流程规定,但是只要进入柜台交易系统,仅知道银行卡号即可以查询该账户的交易明细。
银行后台可以比较容易地查询个人交易明细吗?记者咨询部分股份行、城商行的从业内人士,给出答案是:可以。
不过也有部分银行对此方面要求比较严格,有农行员工告诉记者,“流水除非司法机关等查询外,必须本人持身份证查询。”若非前两者,员工若需要查询,其所在分支机构要求省级分行的授权,否则不能随意查询。
银行内部有明确的管理规定和流程要求,但是不乏部分有权限的员工可以轻易获取相关信息。“也不算是潜规则,银行内部是有管理规定,员工也应该有职业道德。”一位股份行员工表示。
中信银行违法还是违规
此事件引起公众关注的另一个方面在于,中信银行这一行为属于违法还是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章提到对存款人的保护,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信银行在5月7日凌晨发布的致歉信中承认,“我行员工未严格按规定办理,提供了王先生的收款记录”,并对池子表示郑重道歉。中信银行表示,已按制度规定对相关员工予以处分,并对支行行长予以撤职。
中信银行表示,在客户信息保护方面,该行建立了一整套制度及流程,但个别员工未严格按照制度操作,反映出该行个别机构在制度执行上不到位。“我行将举一反三,全面检查,加大培训,强抓制度执行,坚决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也有网友指出,中信银行在玩文字游戏,“什么叫‘未严格按照规定’?那叫违法。什么叫‘提供了收款记录’,那叫违法泄露个人信息。”
“这应该属于中信银行侵犯他人隐私的侵权责任,通常情况下,可能需要赔礼道歉或者赔偿一定损失。”广东某律师告诉记者。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对记者表示,池子和笑果文化因为演艺合同产生纠纷,根据现有信息显示,中信银行员工在没有得到池子委托授权和司法机关调查令的情况下,将池子个人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交给笑果文化。针对此次侵权行为,还要看该员工的这一侵权行为是否与履职行为相关联,如果与履职行为相关联,那么中信银行此举侵犯了池子的个人隐私权,笑果文化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笑果文化将该不当方式获得的材料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很有可能因证据的取得方式不合法而不被采纳。
中信银行需要承担哪些责任?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斌律师表示,“池子个人的银行交易流水,专属于池子本人,不为一般人所知悉,且具有保护价值,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但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么,怎么样判断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呢?朱斌表示,如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泄露池子个人银行流水给池子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影响池子的正常生活的,则有可能构成犯罪。
银行与直接负责人或都将承担相关责任。朱斌称,如果银行未经池子本人同意或合法方式,只是依照公司要求就提供了池子的个人流水的情况下,则有可能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银行会承担罚金的刑事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则有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事责任。
不过,中信银行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或许需要加强管理,早在2018年9月,中信银行分行就因违规查询客户信贷信息受到处罚。据中国人民银行太原支行对中信银行太原分行开出的一项罚单显示,该行未经同意查询个人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共计处以罚款人民币9万元,直接责任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涉嫌犯罪,已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或将立法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律师卜祥瑞曾经撰文指出,商业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法律本质是合同关系。商业银行在与客户业务往来及拓展过程中客观上必将产生收集、知悉、利用客户各种信息行为,这些信息的不当管理及利用极易构成对客户金融隐私权的侵犯。
监管近年来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愈加重视。银保监会首席会计师马学平1月13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消费者保护是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工作之一。2019年,银保监会聚焦消费者痛点难点问题,采取专项整治、现场检查、重点约谈、公开披露等多种方式重点整治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马学平表示,在进一步加大消费者保护行为监管上,第一是建章立制,督促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水平。
有法律行业人士指出,近年来,银行客户的金融隐私权受到侵犯的事件频出,法律对传统隐私权的规定的不足使其面临着新的挑战。我国现今对金融隐私权的研究尚停留在学术层面,还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
据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近年来发生多起银行员工售卖个人征信信息、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等事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针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据了解,2019年央行向部分银行下发了《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初稿,并征求意见。今年初,央行发布的2020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将制定《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根据2019年末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消费者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合法渠道获取、加工和存储的消费者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与特定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服务相关的信息。
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分行风险经理朱文娟曾指出,在分业经营模式下,各个金融市场领域的情况不一,且没有金融隐私权立法经验,统一立法模式很难适应我国目前复杂的社会和法制环境。目前我国应当采取专门立法的模式(或者个别试点立法方式),在隐私最可能受到侵害的行业(比如银行业)首先立法进行重点保护,然后再总结立法和实践经验,结合其他行业特点来对金融隐私权作出全面保护。
5月7日上午,一位资深金融法律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表示,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非常重要,其在十几年前就呼吁法律界和监管层对此加强重视。其透露,预计商业银行法修订也会加强这方面规范。
责任编辑:覃肄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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